東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東陽市高鐵新城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意見》的通知
東政辦發〔2018〕93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府各部門:
《東陽市高鐵新城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29日
東陽市高鐵新城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意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加快高鐵新城開發建設,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東陽市城中村改造實施辦法(試行)》(東委辦發〔2017〕92號)和《東陽市城中村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細則(試行)》(東政辦發〔2018〕64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高鐵新城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東陽市高鐵新城管委會是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簡稱徵收部門),組織實施高鐵新城規劃區域範圍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城東街道辦事處、南市街道辦事處及東陽市高鐵新城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為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其中城東街道辦事處、南市街道辦事處承擔各自轄區內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東陽市高鐵新城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具體承擔貨幣補償和房票安置工作。
被徵收人是指房屋徵收範圍內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村(自然村)應根據各自職責,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徵收範圍根據東陽市高鐵新城總體規划進行劃定,具體項目徵收範圍最終以市政府批准的徵收紅線規劃為準。
高鐵新城總體規劃範圍內重點項目和重點區塊開發建設需整體搬遷的村,城市規劃即將開發建設的村(村集體農用地全部或基本被徵用的村、自然村),經市政府批准後可列入城中村改造徵收範圍。
第四條 房屋徵收、籤約及搬遷時間
(一)徵收時間:自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3年內。
(二)籤約時間:具體以籤約公告為準。
(三)房屋搬遷騰空時間:以搬遷公告為準。
第五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徵收的,其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集體土地上房屋被徵收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徵收範圍內集體土地徵收手續。
第六條 被徵收人的確定
(一)被徵收房屋已登記的,按權屬證書或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確認(權屬證書與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原則上以登記簿記載為準)。
(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的,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確認。
(三)原房屋所有權人死亡,且公證部門出具過繼承公證文書的,按公證部門出具的繼承公證文書確認。
(四)其他產權人不明確的,或對本條第一項有異議的,由徵收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及村(自然村)共同認定。
第七條 被徵收房屋面積和用途認定
權屬證書與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原則上以登記簿記載為準。《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證》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並出具書面調查、認定意見,作為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依據。
被徵收人對權屬證書或登記簿記載的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在籤約期限內,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覆核,覆核意見作為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依據。被徵收人僅對權屬證書記載的用地面積、房屋建築面積有異議的,由徵收部門會同徵收實施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建設局等五家單位實地勘測並共同審核後出具書面調查、認定意見,作為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依據。
未經產權登記的房屋,被徵收人應提供合法的房地權屬來源依據和身份證明,由徵收部門會同徵收實施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建設局等五家單位實地勘測並共同審核後出具書面調查、認定意見,作為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依據。
調查、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八條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含裝飾裝修補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徵收單位和工業用地上房屋、村(自然村)集體合法的公房,原則按市場評估確定的補償價格實行貨幣補償。
徵收個人住宅,原房屋(舊房)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建造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確定補償費用。原住宅房屋建築佔地面積1:4以上部分的建築面積補償價格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價格的3倍補償。
徵收個人住宅,實施聯體式住宅安置和貨幣化安置。聯體式住宅安置須具備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鼓勵貨幣化安置。
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剩餘期限佔批准期限的比例,一次性以重置價折價實行貨幣補償。
第九條 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的配套標準,詳見
附件1:《東陽市房屋重置價格》。
附件2:《住宅房屋成新率標準》。
附件3:《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補償標準》。
第十條 下列情形不予補償
(一)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
(二)經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為違法建築的。
(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
第十一條 被徵收人應在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籤訂徵收補償協議,並在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房屋和附屬物的搬遷騰空工作。
第十二條 各城中村改造項目徵收紅線範圍內90%以上(含90%)被徵收人與徵收部門籤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且不嚴重影響城中村改造項目實施的,雙方籤訂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開始生效。
第十三條 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向市政府提出補償決定方案,市政府審查後根據相關規定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和書面告知被徵收人,被徵收人應當自補償決定方案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意見並選擇補償方式,其逾期不選擇補償方式的,補償方式按補償決定確定。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出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徵收補償協議籤訂後,被徵收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由各徵收實施單位收回,各徵收實施單位憑徵收決定、徵收清單及收回的權屬證書統一向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被徵收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遺失的,由徵收部門在不動產所在地公告,憑授權委託書統一向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辦理遺失聲明公告,公告到期後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章 聯體式住宅和貨幣化安置
第一節 集聚安置區
第十六條 徵收部門在城東街道勤裕村和南市街道槐堂村地段按規劃建設集聚安置區,以高鐵新城集聚安置區建設項目立項,東陽市高鐵新城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負責出資及建設安置等具體操作事宜。
集聚安置區採用公寓式住宅和聯體式住宅相結合的建設方式。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應按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嚴格控制,其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超出各舊村原建設用地規模總和。聯體式住宅不規劃庭院,房屋間距按節地模式要求嚴格控制。
第十七條 集聚安置區用地以國有劃撥方式供地。
為確保高鐵新城區域內城中村及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順利實施,妥善解決貨幣化安置工作,結合區域內已開發樓盤房源不多的實際情況,高鐵新城集聚安置區內的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優先用於政府批准的城中村及棚戶區改造項目。
該部分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在項目主體工程建設總投資完成25%後,由高鐵新城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按《東陽市城中村改造實施辦法(試行》(東委辦發〔2017〕92號)文件及國有土地性質變更有關規定補交國有土地出讓金,同時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預售許可證,供相應改造項目被徵收人選購,不得對外銷售。
剩餘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用於南市街道及城東街道範圍內危舊房改造安置使用。
第十八條 聯體式住宅分產業植入型(設置地下室、框架結構為主、一幢設計12規劃間以上為主)、自住型(不設置地下室、以磚混結構為主、一幢設計6規劃間、9規劃間為主),具體類型需求數量由徵收部門根據被徵收人意願按照規劃確定。
第二節 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安置權益基數面積的確定
第十九條 房屋徵收範圍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審批宅基地面積由國土部門審核並報相應街道審定,按審定後可批宅基地面積確定基數面積。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現有合法房屋佔地面積確定基數面積。
立戶年齡為19虛歲,按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年計算,規劃間按佔地面積36㎡審批。
在徵收時間期限(自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3年內)達到立戶年齡的被徵收人,按「有增有減」原則,由國土局重新認定被徵收人可享受宅基地面積。新認定可享受的宅基地面積超過原認定部分,按安置房回購款給予補償,不享受貨幣補償獎勵款或房票安置獎勵款。
第三節 聯體式住宅安置
第二十條 住宅房屋被徵收人,以農民私人建房審批戶計戶,確定的基數面積達到三規劃間的,享受三規劃間聯體式住宅安置。每戶不足三規劃間的,或超過三規劃間的多餘面積,以貨幣化安置。
符合聯體式住宅安置的被徵收人戶數超過聯體式住宅相應間數時,通過競價方式確定安置資格。未競得的被徵收人,實行貨幣化安置。
在舊村原建設用地規模內,三規劃間聯體式住宅安置的具體資格條件,可由村兩委(或自然村)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或被徵收人戶代表,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並經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確認後按會議決定實施。村民代表會議或戶代表會議未能作出決定時,按前兩款規定實施。
第二十一條 聯體式住宅安置房價格的確定:
聯體式住宅安置房綜合成本價(每平方米單價):按安置點區塊聯體式住宅安置房的綜合成本確定,原則上包括建安價(含建築工程造價、水電通信工程造價)、項目前期費、道路綠化、管道燃氣、網絡通信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法定規費、稅費、不可預見費等。
第二十二條 聯體式住宅採用公開競價方式,由第二十條規定確定的具有安置資格的被徵收人選擇安置,競價所得款項由徵收部門根據規定進行統籌,具體操作辦法由徵收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另行制訂。
列入城中村改造項目的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公告期限內未籤訂協議和騰空房屋的,不享受聯體式住宅安置,不能享受本實施意見規定的各項優惠措施和經濟補償。城中村改造項目實施後,未參加城中村改造的相關人員將納入舊村(農房)改造範疇。
第四節 貨幣補償和房票安置
第二十三條 不符合聯體式住宅安置條件的被徵收人,全部實行貨幣化安置。貨幣化安置分貨幣補償和房票(由徵收部門開具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的簡稱)安置。
以農民私人建房審批戶計戶,全部選擇貨幣化安置的,可安置建築面積按權益基數面積的4倍確定。選擇聯體式住宅安置後有剩餘權益基數面積的,選擇貨幣化安置時,可安置建築面積按權益基數面積的3倍確定。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回購款+獎勵款,回購款=用於貨幣補償的可安置建築面積×回購價,獎勵款=回購款×15%。
房票面值=回購款+獎勵款,回購款=用於房票的可安置建築面積×回購價,獎勵款=回購款×30%,按實際使用回購款數額計算獎勵款。
以農民私人建房審批戶計戶,可安置建築面積大於72㎡(含72㎡)的被徵收人、或選擇聯體式住宅安置後(其剩餘可安置房屋佔地面積按1:3比例計算可安置建築面積)剩餘可安置建築面積大於54㎡(含54㎡)的被徵收人,可選擇房票安置。
回購價=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市場價—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綜合成本價。
(一)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綜合成本價(每平方米單價):按徵收所在地公寓式安置房的綜合成本確定,原則上包括建安價(含建築工程造價、水電通信工程造價、電梯設備價)、項目前期費、市政設施費、煤氣管道費、有線電視費、土地出讓金(國有出讓土地評估價的5%)、法定規費、稅費、不可預見費等。
(二)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市場價(每平方米單價):按徵收所在地公寓式安置房模擬評估市場單價確定。
綜合成本價、市場價由徵收部門委託有資質的評估單位確定並公布,原則上一年內不予變動(到期後根據市場行情重新評估並及時公布)。
第二十五條 被徵收人憑收到的房票,在東陽市高鐵新城開發投資有限公司開發的高鐵新城集聚安置區樓盤中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開發樓盤中,選擇購買公寓式商品房,憑房票籤訂購房合同。
被徵收人所購買的公寓式安置商品房(含車庫、車位、儲藏間等)成交價不得低於房票面值的60%(含),剩餘部分(房票面值的40%以內)在扣除相應房票安置獎勵款的基礎上按回購款給予兌現。
一戶選購的商品房成交總價高於房票面值的部分按市場價由被徵收人自行承擔。房票安置選房辦法由徵收部門另行制訂。
第二十六條 房票不適用於二手房交易,不得套現、轉讓、贈送,必須在被徵收人收到房票之日起二年內使用。
逾期未使用的房票,扣除房票安置獎勵款後,按回購款給予兌現。
第三章 其他補償
第二十七條 搬遷補償費:
住宅被徵收人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計算,每次每戶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
選擇貨幣補償或房票安置的支付一次搬遷補償費。
選擇聯體式住宅安置的支付兩次搬遷補償費。
第二十八條 臨時安置費:
住宅房屋的臨時安置費,每月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計算,每戶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計算。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一次性發放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選擇聯體式住宅安置的被徵收人,從搬遷公告期滿之月(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並經驗收合格)的次月到聯體式住宅安置房選房後6個月止計算。
選擇房票安置的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從搬遷公告期滿之月(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並經驗收合格)的次月到商品房買賣合同籤訂後6個月止計算。臨時安置費最多支付30個月。
被徵收人選擇組合安置方式的,按選擇不同安置方式的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佔比計算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九條 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其搬遷、安裝、過渡等費用,按其非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1.5%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三十條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住宅房屋實際用於合法經營的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根據其合法經營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和面積,按每年每平方米6元的標準計算,補償年限最多不超過10年。
合法經營年限,根據被徵收人提供的工商營業執照或有效納稅憑證等依據進行認定;合法經營房屋面積,根據正在經營的自然間建築面積進行認定。
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非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5%計算。
第三十一條 按時籤約獎、提前籤約獎:
在籤約期限內訂立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給予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按時籤約獎;提前籤約的,按提前天數同時再給予每平方米每天3元的提前籤約獎,提前天數最多為30天。
第三十二條 按時騰空獎、提前騰空獎:
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並經驗收合格的,給予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按時騰空獎;提前騰空的,按提前天數同時再給予每平方米每天3元的提前騰空獎,提前天數最多為30天。
第三十三條 國有出讓土地上的房屋被徵收補償時,應按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土地出讓金標準退回該房屋建築佔地面積部分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但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庭院按第三十四條執行。
第三十四條 被徵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庭院,國有出讓土地按每平方米12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國有劃撥、集體批准撥用土地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
第三十五條 附屬物按照附件4標準進行補償。
第三十六條 被徵收房屋的室外高檔裝修超過房屋重置價格標準的補償,需由村、工作片見證且出具證明,並經徵收實施單位審核,由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確定。
第三十七條 被徵收房屋有使用功能的地下室的補償,需由村、工作片見證且出具證明,並經徵收實施單位審核,由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確定。
第三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籤訂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被徵收房屋,且被徵收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徵收補償協議籤訂之日止不滿6年的,以被徵收房屋補償費和室內裝飾裝修補償費總額為基數,按下列規定計算,由徵收部門給予被徵收人補貼:
(一)不滿2年的,補貼10%;
(二)2年以上(含2年)不滿4年的,補貼8%;
(三)4年以上(含4年)不滿6年的,補貼5%。
第三十九條 契稅優惠相關規定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化安置並用於重新購置房屋,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化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徵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化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有關規定徵收契稅。
第四章 費用結算
第四十條 住宅房屋被徵收人貨幣補償總價款(包括舊房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款、裝飾裝修補償款、安置回購款、回購款15%獎勵款及其他補償費等)、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貨幣補償總價款(包括按市場評估確定的補償款,及其他補償費等)在房屋徵收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並經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付清。
第四十一條 聯體式住宅安置的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並經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先行發放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在聯體式住宅集聚安置房選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計算、結清舊房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款、裝飾裝修補償款、其他補償費、聯體式住宅綜合成本價等相關費用。
第四十二條 房票安置的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並經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先行發放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籤訂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計算、結清舊房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款、裝飾裝修補償款、安置回購款、回購款30%獎勵款、其他補償費、商品房房款等相關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未盡事宜,按《東陽市城中村改造實施辦法(試行)》(東委辦發〔2017〕92號)及《東陽市城中村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細則(試行)》(東政辦發〔2018〕64號)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意見由東陽市高鐵新城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意見自2018年5月29日起施行。
附件:
1.東陽市房屋重置價格
2.住宅房屋成新率標準
3.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補償標準
4.被徵收房屋附屬物補償標準
附件
內容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被徵收房屋附屬物補償標準
1.深水井:2800-3500元/口。
2.人工井:1000元/口。
3.管子井:400元/口。
4.灶頭:200元/眼。
5.泥圍牆:50元/平方米。
6.磚圍牆:110元/平方米。
7.化糞池:1000元/個。
8.有水泥砼雨棚的臺門:380元/平方米。
9.預製臺門:100元/平方米。
10.現澆臺門:220元/平方米。
11.現澆坡頂臺門:320元/平方米。
12.老式磚木臺門:80元/平方米。
13.室外水泥地坪:45元/平方米。
14.寬帶遷移費:178元/個(2次)。
15.櫃式空調:200元/臺(2次)。
16.掛式空調:150元/臺(2次)。
17.太陽能熱水器:300元/臺(2次)。
18.電話機:108元/門(2次)。
19.有線電視:300元(按每戶一個輸出口計)(2次)。
20.單相電錶:100元/戶、電錶集體分表:50元/戶。
21.三相電錶:200元/戶。
22.水錶:1150元/戶;水錶分表:200元/戶。
23.臨時設施:磚混結構260元/平方米;磚瓦結構120元/平方米;玻璃鋼瓦屋頂的220元/平方米;彩鋼棚的120元/平方米;其他簡易棚的80元/平方米。
24.屋頂隔熱層:150元/平方米。
25.屋頂混凝土水箱:160元/立方米。
26.沼氣池(仍在使用):50元/立方米。
27.魚池、水池:60元/立方米。
28.葡萄架(混凝土架):30元/平方米。
29.假山(石筍):200元/立方米。
30.花壇:30元/平方米。
31.灌木叢:30元/平方米。
32.樹木:3~20元/棵。
33.以下項目已計入房屋的搬家補助費中,不予補償:熱水器(煤氣、電、氣電兩用)、淨水器、活性水生成器、離子水處理器、吊扇、壁扇、吊燈、浴霸、取暖器、衛生間暖風器、煤氣灶、油煙機、不鏽鋼水箱、整體浴房、煤氣灶臺等。
34.以下項目已在裝修評估中解決或屬於房屋主體結構的組成部分,不另行補償:鋁合金捲簾門、推拉門、防盜門、防盜窗、鋼閘門、頂樓平臺隔牆、欄杆(鐵、水泥等)、不鏽鋼簷口、陽臺花架、走廊水槽、地下室排水溝、下水排汙溝、煙囪等。
35.以下項目不予補償:衛星接收器、窨井、臺階、現澆水泥板、洗衣板等。
編輯:蔣智 胡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