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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花東鎮港頭村商服用地項目
農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一起來看看詳情吧~
花東鎮港頭村商服用地項目
農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01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範、有序、有效推進花東鎮港頭村商服用地項目農民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我區有關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補償的相關規定和標準,結合項目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於花東鎮港頭村商服用地農民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建(構)築物、附著物補償工作。項目具體徵收範圍以最終確定的實施紅線為準。
第三條 花東鎮受委託作為本項目徵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工作單位,區各相關職能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經濟社全力配合協助做好徵收補償工作。
02
土地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
第四條 徵地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及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及一次性耕作補助費、簡易建(構)築物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及安置補助費按13萬元/畝的標準實施。待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完成編制並公布後,涉及存在差價的另行補足。
(二)徵收土地的青苗補償標準為1.5萬元/畝,一次性耕作補助標準為3.5萬元/畝,合計5萬元/畝。
(三)簡易建(構)築物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參照花都區徵收農民集體土地上簡易建(構)築物、附著物的相關規定執行(詳見附件1、2)。
(四)徵地預公告發布(2020年7月2日)後,在徵地範圍內搶栽、搶種的青苗和搶建的建(構)築物及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五)留用地及留用地返租補貼。
1.本次新徵土地的留用地指標,按實際徵地面積的10%核定;留用地在項目徵地範圍內安排的,留用地指標按項目徵地面積的1/11核定;已辦理規劃用地手續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徵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標面積等量返還留用地指標。
2.徵地過程中形成的夾心地、邊角地不產生實物留地,給予折算貨幣補償安置。
3.為保證村民收入不減少,項目新徵留用地在未批准落地前,保障村社被徵收土地的合法集體收益不低於徵收前水平,若被徵收土地的合法集體收益比徵收前降低的,差額部分經花東鎮審核並報區政府審議後予以保障。留用地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補貼及差額補貼(具體標準由花東鎮政府研究確定)。留用地實地留地選址在本村的,補貼期限自花東鎮政府與村社籤訂《土地移交確認書》、移交土地之日起計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設用地批覆文件或完成貨幣補償之日止;實地留地選址在異村的,補貼期限自花東鎮政府與村社籤訂《土地移交確認書》、移交土地之日起計算,至取得留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完成貨幣補償之日止,村、社應積極配合辦理用地相關手續,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誤辦理用地手續,將根據實際情況扣減留用地返租補貼。原則上,留用地返租補貼發放期限不超過3年,如超過3年仍未達到截止條件,報花東鎮政府審定調整。
(六)被徵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4〕66號)第九條第五檔繳費標準,將參保人個人繳納15年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一次性預存。應納入養老保障範圍的被徵地人數以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定結果為準。如遇上級政策調整,則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03
附則
第五條 被拆遷對象以項目徵地預公告發布時間為準。
第六條 被徵收人不得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騙取補償,否則取消被徵收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項優惠政策。如被徵收人已經取得優惠補償的,該部分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凡辱罵、恐嚇、毆打、報復徵地拆遷工作人員或阻礙徵地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組織煽動群眾鬧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方案實施前,原已籤訂徵收協議或補償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協議和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九條 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根據市、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對特殊情況,個案提交區政府研究確定。
第十一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1:簡易建(構)築物補償標準
附件2:附著物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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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花都區政府網
編輯:花小圓
爆料電話:19928378681(微信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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