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公布了《烏海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這是烏海市首部城管綜合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烏海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六章四十九條。第一章總則共9條,主要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遵循原則、主管部門、經費保障、媒體宣傳和公民參與等內容;第二章管理職責共5條,主要是規定了城市綜合管理職責,向鄉鎮延伸執法重心,建立日常巡查和網格管理制度,構建政府各部門之間協同配合機制和專項行動聯合機制;第三章管理規範共17條,內容涉及市容市貌、私搭亂建、飼養寵物、亂停亂放等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並規定了城市綜合管理事項中的違法行為;第四章執法監督共6條,為公民依法監督城市綜合管理工作提供依據;第五章法律責任共11條,規定了違反第三章規範的違法行為和執法人員有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第六章規定了施行時間。
該《條例》的公布實施對於構建權責明確、服務為先、管理優化、執法規範、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體制,進一步提升烏海市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科學化、精細化、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烏海日報 穆鵬程
編輯:郝維濤
監審:張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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