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人民視覺)
正逢演出旺季。隨著演出市場的繁榮和網際網路技術的普及與應用,演出票務經營模式愈發多樣,二手票務平臺成為重要的購票渠道。然而,虛假宣傳、抬高票價等違法違規票務經營行為也時有發生,損害了消費者權益。對此,專家表示,應加強規範二手票務平臺經營,使其有效促進演出市場消費和行業發展。
票價多變,服務參差不齊
二手票務平臺即非官方票務交易平臺。據了解,二手票務平臺自稱匯聚主辦方、各級票務公司和個人閒置等票源,票品由賣家自行定價和供應,平臺本身不對票品定價。
筆者瀏覽多個二手票務平臺發現,票價有漲有落,熱門演出多加價隨意,並沒有明顯的規律可循。以2018德雲社「師徒父子相聲大典」演出為例,原價780元的票價格不變,但原價280元席位的票平臺標價卻高達980元。
再例如,安徽網友「亞亞」在某二手票務平臺花1640元購入兩張原價680元的歌星王力宏演唱會門票,剛付完款卻發現票價降了300元。「本來就比其他平臺貴,價格還說變就變,真令人生氣。」該網友說。
儘管平臺多寫有「真票保障」「出票保障」的標語,很多人對此仍持懷疑態度。據消費者反映,有的平臺售後服務差,存在購票後不發貨、被臨時退票、退票及更改手續繁瑣、要用戶承擔退票費用等問題,不少人大老遠請假到了現場才被告知無票,選擇權和公平交易的權利受到損害。
與此同時,票務平臺之間也存在「李鬼」冒充「李逵」的現象。
北京的小楊不願加價購票,便在微博上發布了求票信息,不一會兒就有人自稱大麥網工作人員,留言原價出票。類似的山寨帳號在微博上十分常見,他們的名稱和頭像多打著官方平臺的旗號,通過發布票務信息和主動給求票網友留言等方式,售賣虛假門票欺詐消費者。大麥網官方客服表示,目前大麥網沒有開通微博個人售票的渠道,消費者在購買演出門票時應認準官方平臺,不要通過私人渠道打款,以防上當受騙。
維權困難,無奈花錢買教訓
河海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惠明表示,部分二手票務平臺票源混亂,缺乏驗票的環節和手段,或有職業「黃牛」參與其中。「部分平臺的角色定位不清,是票務銷售代理商,還是中介居間或賣家?其義務和責任界定不清。平臺隱瞞票源信息,損害了用戶的消費知情權。」劉惠明說。
北京德恆(寧波)律師事務所律師周世興認為,除了利益驅動,監管治理措施難到位也是造成二手票務平臺混亂的原因之一。這些問題涉及多個管理部門,涵蓋多個不同的法律法規,平臺、人員的流動性強,涉及人數眾多且取證困難。
「目前對二手票務平臺缺乏法律上的規制,消費者特別是在網際網路環境下成長起來的年輕消費者風險意識較差,有些平臺上的服務協議條款顯失公平,且無特別提示和說明,往往被消費者忽略。」劉惠明說。由於網上交易的隱蔽性強,維權時往往存在證據固定難度大、確定違法侵權的主體難度大的問題,維權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在浙江上學的小由是五月天的歌迷,沒能搶到演唱會票的她參加了某二手票價平臺開展的「分享砍價送門票」活動。「每天醒來就厚著臉皮求各路親朋好友幫忙,眼看就要成功了,結果活動提前結束了。」她們向客服投訴,卻被告知獎品有限,先到先得,可獲賠20元或50元優惠券。「這不是虛假宣傳嗎?砍價需要填寫手機號驗證碼並自動創建帳號,白白貢獻了一大波新用戶。」她說。
像小由一樣,很多消費者向客服申訴失敗後多選擇放棄,權當花錢買個教訓。周世興解釋,「這種情況下的維權代價太大了,耗時耗力且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往往導致難以維權成功,最後只能不了了之。」
監管出手,市場有望更規範
日前,為加強營業性演出市場監管,文化和旅遊部以社會關注度高、觀眾數量多的營業性演出為重點,嚴查嚴管演出內容和演出票務經營行為。
其中,檢查重點就包括是否具有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資質、是否取得演出舉辦單位授權或委託、是否存在加價銷售行為、是否為機構和個人倒賣門票提供服務等,並對2600餘家網店進行專項清理。
劉惠明認為,除了加強對平臺的監督、檢查和處罰力度,工商、文化等相關部門還應出臺二手票務平臺設立、運營等的基本條件與規則,規範其經營活動,同時建立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規則,推行自我管理。完善投訴渠道和機制也很重要,應依據原文化部出臺的《關於規範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經營秩序的通知》,對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票務代理、預售、銷售業務的,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業內人士建議,二手票務平臺首先應明確自己的角色定位,明確加價的具體規則、具體幅度和上限。
「若僅僅是提供交易的中介平臺,則不應直接向消費者收取票款、費用;如是票務代理商,其行為後果由委託人承擔,因此應明確委託人是誰,出示授權依據;如是賣家,應在平臺明確其身份和聯繫方式,直接對消費者負責。對服務協議等格式條款應按照合同法規定,公平合理地確定協議內容,並以合理的方式進行說明提示。」劉惠明說。
「當然消費者最終要有防範意識,對缺乏信用的二手票務平臺,要慎之又慎。」周世興提醒,在通過第三方支付時務必小心,發現權益受到侵害時積極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