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講的案件,也是震驚全港引起輿論熱議,被歸屬為香港十大奇案之一的,發生在1974年的跑馬地紙盒藏屍案。
紙盒藏屍案在「香港十大奇案」中,地位是有點特別的,因為他引起輿論熱議和爭議的,並不是案情有多複雜,也不是手法有多兇殘。
而是被警方逮捕並判刑的歐陽炳強,到底是不是真的是此案的兇手?
直至今日仍有爭議和無法解釋的疑點。
1974年12月16日下午5點半,16歲的少女卞玉英離家外出。
下午6點半她給女同學陳彬彬打了一個電話,相約在跑馬地電車總站見面。
但當陳彬彬到達時,卻沒有看見卞玉英的蹤跡。
第二天清晨7點剛過,一間獸醫診所的職員胡永康發現診所的門外人行道旁放著一個紙盒。
他走近想看個究竟,是一個日立牌S67B型的電視機紙箱,但裡面赫然放置著一具渾身赤裸的少女屍體。他嚇得連忙報了警。
警方調查後確認紙箱內的屍體正是卞玉英的。
驗屍報告顯示,受害人被人用右臂勒住脖子勒死的,雙乳頭被割掉,私處的毛髮有被燒焊器灼燒過,沒有遭受性侵的痕跡。
死亡時間是1974年12月16日下午六時至凌晨,正是發現她失蹤之後。
除此之外,沒有找到其他證據。
於是警方決定從搬運屍體用的電視紙箱上入手。
經多天偵訊,警方終於在九龍柯士甸道某電器公司內,查悉代理此牌子的商行,知道這牌子在1972年4月初在港面世。
藏屍的紙箱於1973年至案發那天,在港島區售出。
經過化驗,證實該紙箱與代理商所售者相同。
專案小組為了追查燒焊器的來源,在跑馬地地區內,查問了在電器行工作的750人。
又找出50款不同汽車,嘗試將紙箱放入車尾箱內。
1975年1月3日,警方到安美飲品公司搜查,當時被告歐陽炳強顯得有點慌張,頸部神經不斷跳動。
隨即又表現得很鎮定,沒有反對警方的搜查。
警方傳召兩名機械技師及科學鑑證專家到場,在一個小房內搜獲紅色膠電線、一批紙箱、兩份報紙及一批衣物。
1975年1月4日,警方前往柴灣被告歐陽炳強的住所,將他帶返警署問話,數天後將他釋放。
1975年1月22日,警隊又到被告家中拿走23件物件,大部分是被告的衣物。
警方查出1974年12月16日下午6時至10時半,由被告當值,被告持有公司大閘門匙。
根據以上在被告人家中搜到的東西,經查證:受害人屍體上有若干衣物纖維,指甲上也有,與被告家中的衣物纖維一樣。
受害人頭髮上有電線膠,在安美內也發現有電線膠。
在安美的工場內也發現了受害人的纖維毛髮。
受害人手肘上有一張印有兩個中文字「未焊」的紙屑,工場內也發現了與受害人身上外形吻合的紙屑,寫著「修妥」。
基於以上這些科學查證,1975年3月27日警方在歐陽炳強的寓所內正式拘捕被告。
警局內,被告對著受害者的相片表示不認識對方,沒見過她來借電話,也沒見過安美內有該紙箱。案發當日,也沒有聽見任何異常的聲音。
12月17日上午他如常返工,晚上返安美,不知發生謀殺案。
晚上回家才從妻子口中得知發生該案,其妻還笑說謀殺案是他做的。他還說:「我做,便犀利了。」
1975年,警方拘捕案發時在雪糕公司工作的中國籍男子歐陽炳強,並控告他謀殺。
歐陽炳強被判罪名成立並被處以死刑。
這是香港首宗沒有人證,純粹以科學鑑證定罪的謀殺案。
嫌犯歐陽炳強從頭到尾都強調「我沒殺人,我是冤枉的」。
錄口供時也極不合作,籤字前要反覆看、反覆改。
在認罪書上簽字的時候還說:「我雖然籤了字,但是不代表是我做的。」
歐陽炳強的妻子張金鳳也堅信自己的丈夫是清白被冤枉的。
多次為丈夫尋找御用大律師貝納祺及大律師湯家驊上訴,希望獲得脫罪的機會,官司打到了倫敦樞密院,但最後仍不成功。
那麼此案還存在哪些疑點呢?
紙盒上的指印不是歐陽炳強留下的,案發地點找不到死者卞玉英的指紋,警方也一直找不到卞玉英的隨身物品。
警方在死者卞玉英身上發現的269條纖維,只有其中7條與歐陽炳強衣服的纖維吻合。
歐陽炳強為人老實,夫妻恩愛,任職政府文員,職業穩定,沒有確切的殺人動機。
此案沒有任何人證,物證也多為環境證物,而且被告始終沒有認罪,就如此草草定案判決,說不過去。
甚至有人提出是不是香港警方怕破不了案壓力大,栽贓嫁禍,誣陷好人。
案件曾多次被改編成電影。
1977年2月9日歐陽炳強被特赦,改為終身監禁。
其後於1981年,張金鳳宣布與歐陽炳強離婚,據傳已攜女改嫁。
1980年代,當時的港督會同行政局赦免歐陽炳強的死刑,並由終身監禁取代。
最後於2002年,歐陽炳強終於獲得假釋。
假釋後的首次公開露面,媒體關注的問題仍是「當年你究竟有沒有殺過人?」
對此,歐陽炳強只是平靜地說:「這個案子已劃了句號,我有生之年都不想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