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房管局:
為了加強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質量監督管理,規範安全質量監督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特點,我廳制定了《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現場安全質量監督工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設區市、縣(市)建設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嚴格按照本規程要求,強化對保障性住房的監督管理工作,對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項目應立即糾正,確保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各設區市在執行中的情況、經驗和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向江西省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局反饋。
聯繫人:龔福根
聯繫電話:0791-8514580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題詞:城鄉建設 保障性住房 安全質量監督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0年12月12日印發
共印50份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現場
安全質量監督工作規程
為了加強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質量監督管理,規範安全質量監督行為,根據現行國家法律、法規、有關條例,結合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特點,制定本工作規程。
1、工程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監督
1.1施工現場圍擋施工,應設置大門和門衛,圍檔沿工地連續設置,圍檔材料牢固、高度不小於1.8m。
1.2現場道路暢通,排水順暢。
1.3材料堆放整齊,標明名稱、品種。
1.4現場宿舍周圍環境衛生、安全。
1.5 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齊全。
1.6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持安全考核合證上崗。
2、工程重大危險源措施監督
2.1腳手架
2.1.1腳手架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並嚴格按方案搭設,腳手架高度應高於施工作業面,並符合規範要求。
2.1.2立杆下應設底座或墊板(塊),主結點處應設置縱橫向拉杆,拉結點按規定設置。
2.1.3腳手架材質不符合規範要求,卸料平臺應有獨立的承重體系,禁止與腳手架連接。
2.2基坑支護
2.2.1基礎施工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如需降水應有防止臨近建築物危險沉降的措施。
2.2.2開挖時邊坡應符合安全方案要求,深度超過2m的基坑施工應進行臨邊防護。
2.3模板工程
2.3.1模板施工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並嚴格按方案搭設。
2.3.2模板立柱材料、間距應符合方案要求,按規定設置縱橫向及水平方向支撐及剪刀撐。
2.4臨邊防護
2.4.1腳手架外側用密目網封閉。
2.4.2樓梯口應設置防護欄杆。
2.4.3通道口應設置防護棚。
2.4.4進入現場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安全帶。
2.5臨時用電及外電防護
2.5.1外電線路小於安全距離應採取防護措施。
2.5.2按照「一機、一閘、一漏、一箱」 的規定設置電器裝置,按「兩級保護」設置漏電保護器。
2.5.3禁止在腳手架內架設電線,施工現場嚴禁使用無橡膠護套的導線。
2.5.4施工現場應配置專職電工,電工應具備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
2.6物料提升機及塔吊
2.6.1物料提升機及塔吊必須辦理備案和使用登記手續,安全裝置齊全有效。
2.6.2操作人員應具備特種人員操作資格證;
2.6.3鋼絲繩磨損達到報廢標準的必須及時更換。
2.6.4附著或纜風繩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2.6.5樓層卸料平臺應設置防護門,卸料平臺搭設應符合方案要求。
2.6.6地面上料口設防護棚。
2.7.施工機具
2.7.1攪拌機料鬥應設置保險掛鈎,當停止作業或維修時應將料鬥掛牢。
2.7.2各傳動部位應裝設防護罩。
2.7.3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時不得平放,氣瓶間距不小於5米、距明火小於10米時應採取隔離措施。
2.7.4氣瓶的防震圈和防護帽應齊全有效。
2.7.5圓盤鋸應設置防護罩或防護擋板。
2.8.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2.8.1工程項目要按照投標承諾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臺帳。
2.8.2施工現場必須按《江西省建設工程計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全額計算、全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3、工程質量行為監督
3.1 建設單位:
(1)按規定及時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及施工許可證;
(2)按要求程序委託合法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工程勘察、設計;按要求程序委託合法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委託合法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3)設計變更的程序符合相關規定;
(4)不得明示或暗示有關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和要求;
(5)不得指定建築材料生產廠商;
(6)嚴格執行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程序和分套驗收相關規定;不得為趕工期而放鬆對質量驗收的要求;
(7)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擅自交付使用;
(8)發現施工質量、安全問題後,及時按規定對存在的質量、安全問題採取有效措施。
3.2 勘察、設計單位:
(1)設計施工圖應經過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的審查;
(2)施工過程中涉及結構設計變更、建築節能變更、使用功能變更等,設計單位必須書面說明設計變更的理由和原因,經過業主同意,重新報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3)按規定參加地基驗槽、基礎、主體結構及有關重要部位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4)按規定參加有關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
(5)設計單位不得指定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生產廠商。
3. 3 施工單位:
(1)按規定配備項目經理部、主要專業工種持證上崗;
(2)施工單位嚴格按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施工圖進行施工;
(3)施工現場具備完整的施工圖紙及相關規範、標準和標準圖集等;
(4)每一檢驗批、分項工程嚴格按程序辦理驗收和交接手續;
(5)施工過程中,工程質量不得違反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6)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和問題,應制定整改措施並經監理單位同意後進行整改處理;
(7)嚴格執行見證取樣有關規定,按規定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驗收;
(8)按圖進行節能工程施工。
3.4 監理單位:
(1)工程開工前,嚴格審查設計單位的施工圖紙;施工中對設計變更圖紙進行符合性審查;
(2)按規定配備現場項目監理人員(數量、專業),並持證上崗;
(3)嚴格檢查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措施;
(4)嚴格執行見證取樣制度,按規定對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投入使用或安裝前進行審查;
(5)對影響使用功能的屋面工程、牆面工程、內粉刷工程和廚房、衛生間的地面工程等是否存在滲漏以及保溫節能工程,應組織全面的專項檢查和評價;
(6)在監理過程中對施工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並報告業主單位及建設主管部門。
(7)嚴格按規定參加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參與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的驗收,並對施工單位交接驗收進行監督和評價。
3. 5 檢測機構:
(1)嚴格按核定的資質和檢測範圍開展檢查工作;
(2)檢測報告內容的真實、完整;
(3)按規定上報不合格檢測結果。
4、工程質量實體監督
4.1依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按照監督工作計劃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和實物質量進行監督抽查。
4.2對一下部位和工序應設置質量監督控制點:
(1)樁基和地基處理;
(2)地基基礎;
(3)主要使用功能隱蔽(管線安裝、重要設備安裝)前;
(4)主體結構驗收(含鋼結構、木結構等);
(5)建築節能施工;
(6)室內粉刷工程,廚房、衛生間內設備、器具安裝工程;
(7)室外道路、給排水、供電工程。
4.3工程實體質量監督的內容
(1)對樁基子分部、主體分部和含地下室結構的地基基礎等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進行監督抽查;
(2)抽查實物質量:按施工圖設計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採用目測或檢測儀器對工程實物質量和施工作業面的施工質量進行隨機檢查;
(3)抽查資料:重點抽查施工、監理等單位關於保證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術資料,檢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實性。
檢查原材料合格證、進場檢驗記錄、複試報告;
(4)抽查現場拌制混凝土、砂漿配合比和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控制情況;
(5)抽查室內粉刷工程,廚房、衛生間設備、器具安裝工程情況;
(6)抽查室外工程施工情況。
4.4工程實體質量監督重點抽查內容
4.4.1地基處理與樁基工程
(1)原材料、預製樁的合格證、進場檢驗記錄和複試報告;
(2)地基處理、樁基的施工方案;
(3)地基處理效果的檢測方法、數量和結果;樁基承載力和樁身質量檢驗報告。
4.4.2現澆混凝土結構
(1)混凝土(預拌)配合比及計量情況;
(2)混凝土(預拌)強度及評定,結構外觀質量;
(3)結構實體檢驗。
4.4.3砌體結構工程
(1)砂漿配合比及現場計量;
(2)砌體組砌方法,接搓處理。
4.4.4建築保溫節能工程
(1)基層處理及隱蔽驗收記錄;
(2)預埋件的埋設質量或後置埋件的抗拔試驗報告;
(3)涉及建築節能效果的設計變更重新審查、備案情況;
(4)外窗氣密性現場實體檢測、牆體節能構造現場實體檢驗、建
築設備工程系統節能性能檢測等檢測報告。
4.4.5裝飾裝修工程
(1)基層處理;
(2)外牆和地面的防水處理;
(3)門窗框及拼樘料安裝;
(4)內牆粉刷工程;
(5)廚房、衛生間內設備、器具安裝;
(6)室內環境檢測資料。
4.4.6防水工程
(1)基層或找平層的處理;
(2)防水層的施工質量;
(3)保溫層施工質量(含排氣道的設置);
(4)功能試驗或檢查記錄。
4.4.7室內給排水工程
(1)主要閥門、管道的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記錄;
(2)排水系統的通水、通球試驗記錄;
(3)管道的標高、位置、坡度;
(4)管道的固定與防腐處理。
4.4.8室內電氣工程
(1)電管的安裝質量,配電箱、盤安裝;
(2)導線規格和連接;
(3)電氣保護接地和避雷接地;
(4)絕緣和接地電阻測試記錄。
4.4.9室外道路工程
(1)路基基層及面層的中線高程、壓實度、強度、平整度;
(2)道路彎沉檢測記錄。
4.4.10室外給水管道工程
(1)管道安裝質量(鋼管、鑄鐵管和預應力混凝土管);
(2)設備及附件安裝質量;
(3)水壓試驗、管道衝洗消毒,電機水泵使用功能檢驗;
(4)管溝回填質量。
4.4.11室外排水管道工程
(1)平基和管座質量、混凝土抗壓強度等;
(2)管道安裝質量;
(3)檢查井的質量;
(4)汙水管道閉水試驗。
5、工程安全質量事故(問題)處理監督
5.1監督機構監督檢查時,對存在下列現象之一的,應下達《建設工程局部停工通知書》:
(1)違反建築施工規範、標準中「強制性條文」,監督檢查中發現施工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的工程;
(2)沒有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按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施工、未經設計單位同意擅自修改設計;
(3)未進行建築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建築節能設計變更未按要求進行變更審查和備案;
(4)未按《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及系列驗收規範要求進行相關功能性檢測驗收或檢測驗收結果不合格的;
(5)發生工程安全質量事故的工程。
5.2收到重大工程安全質量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向本單位及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5.3督促工程安全質量事故相關責任單位按處理的程序和要求制定技術處理方案,並按方案進行處理。
5.4事故處理結束後,按規定核發《建設工程復工通知書》。
5.5收集整理工程安全質量事故以下主要資料,並歸入監督檔案:
(1)事故發生單位的事故報告;
(2)工程安全質量事故的調查報告;
(3)事故的技術處理方案;
(4)有關單位的驗收記錄等;
(5)工程安全質量事故處理監督記錄。
6、監督抽查檢查記錄等文件的歸檔整理
6.1遵循文件的形成規律,保持文件之間的有機聯繫,區分不同價值,便於保管利用。
6.2應將受監單位提交的報監資料、質量驗收評定及功能性檢測等文件與監督抽查檢查記錄等文件分別造冊歸檔。
6.3監督過程中下發的整改通知書、局部停工或停工通知書通知應進行編號,並與整改回復單、復工通知書等一起造冊歸檔。
7、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