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泰國內閣就關於婚配相關問題,通過司法部的系列建議出臺了新的系列法案。其中涉及到了正式承認同性結婚的權利,並剔除了部分關於訂婚和結婚問題中的不合理之處。這一行為被認為是泰國促進男女平等的重要一步。
在7月8號召開的部長會議中,司法部提出了關於修改《民商法典》(第...期)有關賦予同性婚配權利以修正訂婚和婚姻問題,包括配偶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的草案。該草案得以批准並成功進入法典修正案。而此舉則被相關人群認為是促進泰國男女平等的重要一步。
在這項草案中,部分內容為下:
1. 定義「同性伴侶」的定義,是指兩個出生時就具有相同性別,並且登記在冊的人。
2. 初中級法院有權據本法審理和裁定相關案件。
3. 定義「靈魂伴侶」的關係,必須是共同生活,相互支持和關懷的人。
4. 指定可婚配對象的要求,必須年滿17歲,雙方均為泰國國籍或其中一方為泰國國籍。對於未成年人,則必須徵得父母、被收養人、監護人或法院的同意。
5. 規定有配偶之間的財產 ,分為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
6. 規定配偶有權收養對方子女。
7. 修改《民商法典》中關於繼承配偶財產的權利和義務的相關條例。
8. 制定有關離婚的相關條例。離婚必須基於以下原因:
(1)死亡;
(2)自願解除配偶;
(3)法院審理後判定其他離婚原因合理的;例如故意離開另一方超過一年,或者婚配雙方皆無異議的。
同性戀者的婚配合法化。將保障他們的相關權益,同性戀配偶將有權給予醫療同意;有權起訴其配偶;他們將有權捍衛自身權益,包括因缺乏合理照顧而要求賠償的權利。
但是,該法案並沒有支持配偶方獲得其婚配對象關於福利或其他相關利益, 例如減稅權。婚配對象的醫療福利、社會保障基金、退休金等。
該草案條例修訂《民商法典》
1. 規定男人或女人在已有「配偶」的情況下不得再次婚配。
2. 進一步明確關於離婚的相關規定 ,當雙方同意時即可判定離婚的內容。
3. 雙方離婚後,如果一方已經重新結婚或進行了婚姻登記,將無權要求前婚配對象提供利益補償。
上述條例旨在讓所有性別的所有人都享有建立家庭的權利。並使他們受法律保護,這一切都 符合人人平等原則和人格尊嚴原則。
此外,國會議員Kao Longklai和議員Thanyawat Kamonwongwat還提出了他們的看法,指出該草案關於《民事訴訟程序(婚姻)》的《修正案》第5條中應加入以下內容,他們提議修改詞彙「丈夫和妻子」為「配偶」。至於結婚的相關用語,建議修改「男」或「女」為「人」。就訂婚而言,則建議修改「男」或「女」為「訂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