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3月20日,上海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海關關於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保關緝違字〔2019〕00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保關緝違字〔2019〕0017號
當事人: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澳尼路588號65號樓第一層A部位
法定代表人:高山俊明
海關代碼:3122442092
當事人於2015年6月24日至2018年3月28日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易項下集成電路等202批貨物,申報商品編號為8542310000等,申報價格核計人民幣30594874元,進口報關單編號為221820151180240919等(詳見清單)。
經查,上述貨物存在漏報運保費及價格申報不實情況。其中報關單221820151180240924等9份報關項下貨物申報價格核計人民幣1322192元,實際價格應為人民幣1201868元。報關單221820151180240919等193份報關單項下貨物申報價格核計人民幣29271820元,實際價格應為人民幣29577781元,經核定,上述貨物完稅價格為人民幣29577781元,當事人漏繳稅款人民幣56496.19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專項審計報告、當事人書面陳述、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對於當事人於2015年6月24日至2016年6月17日申報不實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對於當事人於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3月28日申報不實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予以警告。
對於當事人於2016年6月24日至2018年3月27日申報不實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1000元。
綜上,對當事人予以警告併科處罰款人民幣11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