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19年7月5日,廈門海關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渡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東渡法制罰字(一般)〔2019〕0122號。福建樂吉福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申報不實被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渡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渡法制罰字(一般)〔2019〕0122號
當事人:福建樂吉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振強,企業編碼 :35089613WR,統一社
會信用代碼:91350921691929088X。
地址:霞浦縣松港街道東關工業桃源7號區。
2019年03月14日,當事人委託廈門永芳洲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出口凍魷魚一批,報關單號:371120190110092707,申報品名:凍魷魚,申報商編:0307439000,申報數量:28500千克,申報價格:219450美元。經海關查驗,上述貨物實際數量:24253.5千克,與申報不符。當事人上述數量申報不實行為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
以上行為有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查驗記錄、情況說明、筆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證據為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75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廈門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印)
2019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