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4月7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於上海重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緝違字〔2020〕000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緝違字〔2020〕0004號
當事人:上海重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寶山區滬太路8885號C樓0231室
法定代表人:朱海見
海關代碼:31129620B4
當事人委託上海上鴻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於2018年9月17日向海關申報自泰國進口一般貿易項下聚丙烯再生粒子105200千克,申報價格C&F73640美元,申報商品編號3902100090,進口關稅率為0,增值稅率為16%,進口報關單號222520181000305255。
經鑑定,實際貨物為限制進口固體廢物,應歸入商品編號3915909000。經計核,違法貨物價值人民幣628296.03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工業品與原材料檢測技術中心檢驗/鑑定報告、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稅款核定證明、海關查問筆錄、當事人書面陳述、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56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