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7月31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于慧而特(中國)餐飲設備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檢罰字【2020】14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檢罰字【2020】149號
當事人:慧而特(中國)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建業路151號
法定代表人:PHILIP MARK DEIDOLORI
海關代碼:3301340075
當事人委託DHL空運服務(上海)有限公司,於2020年4月16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一票,報關單號為224420200000667176,申報品名為民用防護口罩非醫用奧莎霖牌型號:NON-STERILE,申報商品編號為6307900010,申報數量為6000個,申報總價FOB1620美元。經海關查驗,上述出口貨物實際為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需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實際貨物查驗照片、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器械註冊證(浙械注準20202141052)、檢驗報告、海關查問筆錄及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2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