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集採目錄及有關政策(2020年版)解讀

2021-01-10 政府採購信息網

  2019年12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印發了《全區統一

集中採購

目錄及有關政策(2020年版)》(以下簡稱「全區集採目錄及有關政策(2020年版)」),現進行解讀:

 

 

  (一)《

政府採購

法》與《招標投標法》有何區別與聯繫?

 

  《招標投標法》是自200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用於指導招標投標活動制定的一部程序法,《

政府採購法

》是200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專門為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制定的一部實體法。在《招標投標法》實施3年後,《政府採購法》開始實施,其根本在於兩部法律的主要對象、調整範圍不同,兩法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繫。

 

  兩法之間的聯繫。《政府採購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

財政性資金

採購依法制定的

集中採購

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第四條規定,政府採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規定,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實施條例。

 

  兩法之間的區別。《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規範主體不同。《政府採購法》規範的對象是使用

財政性資金

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招標投標法》規範的採購主體無限制,涵蓋了在我國境內進行招投標活動的任何主體,包括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是採購方式不同。《政府採購法》規範的是政府採購行為,包括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還包括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詢價等非招標方式。《招標投標法》規範的是招標投標行為,是通過公開招標或邀請投標的方式,公開選擇賣方的一種交易方式。

 

  三是法律責任不同。《政府採購法》屬於行政法的範疇,規範的是

採購人

的政府採購行為,強調的是行政責任;《招標投標法》屬於民法、經濟法的範疇,招標投標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強調的是民事責任。

 

  四是實施程序不同。政府採購包括

採購預算

編制、計劃編報、採購意向、採購需求、招標採購、合同備案、履約驗收、質疑投訴、複議訴訟、資金支付等環節。招標投標的程序開始於招標文件的製作到投標結束後供應商的確定。

 

 

  六是採購原則不同。政府採購制定的相關政策有助於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等。招標投標無論國內國際、大中小企業一律平等、公平競爭。

 

 

  《政府採購法》第七條規定了我國的政府採購模式,即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所謂集中採購是指

採購人

將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採購的行為。可見,集中採購包括兩部分: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實施的政府集中採購項目和可以委託採購、可以自行採購的部門集中採購項目。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項目主要是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採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實施主體為集中採購機構。政府集中採購的優勢主要有六點:能形成批量,實現規模效益;減少重複採購,降低採購成本;統一籌劃,統一採購,統一配置標準,便於維修和管理;可培養一支專業化採購隊伍,保證採購質量;方便管理和監督;有利於落實政府採購政策功能。

 

  部門集中採購是指採購人採購本部門、本系統基於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採購的項目。部門集中採購的優勢主要有:統一採購需求,形成規模效益,降低採購成本,提高採購效率。

 

  分散採購是指採購人將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自行採購或者委託

採購代理機構

代理採購的行為。分散採購的優勢主要有:增強採購人自主權,能夠滿足採購對及時性和多樣性的需求。分散採購也要按照政府採購法規的約束施行;分散採購可自行採購,也可委託採購。

 

  (三)政府採購服務與政府購買服務二者有何不同?

 

  政府採購服務與政府購買服務至少有三個方面的不同:服務內容有不同;採購主體和購買主體有不同;中標成交主體和承接主體有不同。概括起來,政府購買服務是政府採購服務的一個部分,在制度設計上二者是銜接的,但也有三個方面的不同。

 

  一是服務內容不同。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二條及《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政府採購服務的內容包括兩部分: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第九條的規定,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主要是一個部分:公共服務。

 

  二是購買主體不同。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二條的規定,政府採購服務的購買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三類;《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規定,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的參照執行。

 

  三是承接主體不同。《政府採購法》規定的供應商是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所以,政府採購服務的承接主體即是上述三類。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範圍更寬,《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規定,在符合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條件的前提下,依法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都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

 

  綜上,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較政府採購服務的範圍小,但其承接主體較政府採購服務的範圍大。

 

  (四)如何正確理解建設工程與政府採購工程二者的關係?

 

  建設工程項目是指為完成依法立項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各類工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及安裝工程等)而進行的,有起止日期的、達到規定要求的一組相互關聯的受控活動組成的特定過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政府採購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第四條規定「政府採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值得注意的是,工程落實政府採購政策功能,適用《政府採購法》法律法規。與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無關的單獨裝修、拆除、修繕工程,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政府採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採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

 

  (五)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與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主要有哪些區別?

 

  《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規定了競爭性談判方式的適用情形和操作流程,《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對競爭性磋商的適用情形和操作流程進行了明確。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和《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二十七條及《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三條對兩種採購方式適用情形的規定來看,競爭性談判方式和競爭性磋商方式的適用條件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而兩種採購方式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採購文件內容不同。《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和《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對採購文件的一般規定是相同的,即談判文件、磋商文件都應當根據採購項目的特點和採購人的實際需求制定,並經採購人書面同意;採購人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不得擅自提高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採購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特定貨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並對採購文件應當包含的內容作了規定。

 

  但《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除對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對談判文件的一般內容外,還規定談判文件應當明確根據談判情況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包括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而《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條規定在磋商過程中,磋商小組可以根據磋商文件和磋商情況實質性變動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採購人代表確認。

 

  二是提交響應文件的時限不同。《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條規定,從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0日。通俗地說,等談期3個工作日,等磋期10日,競爭性談判的效率比競爭性磋商的高。

 

  三是評分方法不同。這也是兩種採購方式的本質區別。《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五條規定,談判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採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後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並編寫評審報告。《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磋商確定最終採購需求和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後,由磋商小組採用

綜合評分法

對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後報價進行綜合評分。

 

  (六)如何正確理解公開招標數額與分散採購限額?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是公開招標的最低數額,是適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的採購金額最低要求。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應採用公開招標;沒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無須採用公開招標。無論是政府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的項目,還是分散採購項目;無論是貨物類項目,還是服務類項目,只要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都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從規範政府採購的角度講,設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可對應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現象給予有效約束。

 

  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是界定採購項目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的標尺。《政府採購法》第二條將政府採購定義為: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由此可見,《政府採購法》在定義政府採購時,給出的限定條件之一就是,採購的對象不是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限額標準高了,《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就小了。反之,限額標準低了,《政府採購法》適用的範圍就大了。這是我國政府採購特有的一個標準,旨在調節《政府採購法》的適用範圍,以適應我國政府採購制度初建時期相對薄弱的採購能力。

 

  (七)哪些情況分別適用自行組織和委託採購?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規定,適用委託採購情形有:(一)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的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代理機構;(二)集中採購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可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也可委託集中採購機構。

 

  適用自行採購的情形有:(一)集中採購目錄外、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不在政府採購法的規範範疇之內,採購人可按單位內控制度進行採購。(二)集中採購目錄外、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採購。

 

  特別提醒的是:對於在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分散採購項目,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九條規定,採購人如果具備「有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招標的能力和條件;有與採購項目專業性相適應的專業人員」這兩個條件,可以自行組織開標招標活動。反之,應當委託採購代理機構實施採購。採購人自行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採用非招標方式採購的,也應嚴格遵守非招標採購方式的採購程序和適用情形。

 

  《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明確規定,採購人依法委託集採機構以外的採購代理機構辦理採購事宜,採購人有權自行選擇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採購代理機構,採購人依法委託採購代理機構辦理採購事宜的,應當有採購人與採購代理機構籤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託代理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中央深改委通過的《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確規定強化採購人主體責任,按照「誰採購、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對採購結果的負責機制,採購人應加強採購專業能力和內控制度建設,從機構、人員、場地、監控等方面給予保障。

 

  (八)如何正確理解集採目錄單項或批量採購?

 

  單項採購項目是指單個採購項目,由財政安排專項採購,以該單一項目預算資金為準;批量採購項目指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多個政府採購項目的集合,以本部門、本系統一個財政年度內的全部同類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為準。

 

  舉例來說,採購人在一個財政年度內只有一單採購,如20張床,預算金額10萬元,這屬於家具品目下的床類單項採購;採購人一個財政年度內採購10張床、20張桌子、5個柜子,預算金額共20萬元,就屬於家具類品目的批量採購。

 

  二、為什麼要制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全區集採目錄及有關政策(2020年版)》是在什麼背景下發布的?

 

  制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可以確保集中採購模式更好地發揮優勢。政府採購的集中度過高或過低,都不利於我國政府採購制度的健康發展:集中度過低不利於形成政府採購的規模,也不利於落實好政府採購的政策功能;集中度過高,會限制採購人的自主權和積極性。所以,制定一個集中度適應當前形勢和要求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非常重要。通過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每一年或兩年進行調整,可以靈活調整政府採購的集中度,既發揮了集中採購的規模優勢,又可適應不斷變化的形勢要求。

 

  財政部發布的《地方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指引》,旨在規範並逐步在全國統一集中採購目錄,以建立集中採購機構競爭機制的基礎和保障。要求各地逐步規範集中採購範圍,取消市、縣級集中採購目錄,實現集中採購目錄省域範圍相對統一。《地方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指引》要求各地按照已確定的品目範圍、限額標準等,結合本地區實際,將本地區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逐步調整到位,確保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到位。

 

  自治區的集中採購目錄之前是兩年調整一次,在《地方目錄及標準指引》發布後,自治區財政廳緊跟政策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在充分調研的情況下,制定並發布了《全區集採目錄及有關政策(2020年版)》。

 

  三、《全區集採目錄及有關政策(2020年版)》包括哪些部分?其適用範圍是什麼?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品目主要有哪些?為什麼不包括高校、科研機構採購的科研儀器設備?

 

  自治區財政廳發布的《全區集採目錄及有關政策(2020年版)》共有十部分:(一)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項目;(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三)採購限額標準;(四)電子賣場採購限額標準;(五)小額零星採購限額標準;(六)部門集中採購;(七)緊急採購;(八)續期採購;(九)科學編制政府

採購預算

;(十)嚴格依法採購。

 

  自治區各盟(市)、旗(縣、市、區),自治區本級各預算單位,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各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政府採購工作時,均應嚴格執行《全區集採目錄及有關政策(2020年版)》。《全區集採目錄及有關政策(2020年版)》自2020年1月起執行。今後,自治區將統一制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在全區範圍內實施。

 

  《全區集採目錄及有關政策(2020年版)》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的品目有35個,包括貨物類品目28個,服務類品目7個。以上品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進行採購。

 

  財政部發布的《地方目錄及標準指引》,《全區集採目錄及有關政策(2020年版)》集中採購目錄內所列項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機構採購的科研儀器設備,由採購人界定其是否屬於科研儀器設備,如果是即可自行採購。

 

  四、《全區集採目錄及有關政策(2020年版)》中確定的政府採購家具有哪些類別?2021年1月起執行的A06家具包括哪些類別?

 

  《全區集採目錄及有關政策(2020年版)》中明確的政府

採購家具

類品目包含六類,分別為:床類,臺、桌類,椅凳類,沙發類,櫃類,架類。

 

  根據2013年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品目分類目錄>的通知》(財庫〔2013〕189號)的規定,2021年1月起,自治區在上述六個家具類品目的基礎上,將增加屏風類、廚衛用具、組合家具、家用家具零配件、其他家用家具等五類。

 

  根據《政府採購品目分類目錄》,床類包括鋼木床類、鋼塑床類、輕金屬床類、木製床類、塑料床類、竹製床類、藤床類、其他床類。

 

  臺、桌類包括鋼木臺、桌類,鋼臺、桌類,鋼塑臺、桌類,輕金屬臺、桌類,木製臺、桌類,塑料臺、桌類,藤臺、桌類,其他臺、桌類。

 

  椅凳類包括金屬骨架為主的椅凳類、木骨架為主的椅凳類、塑料椅凳類、竹製椅凳類、藤椅凳類、其他椅凳類。

 

  沙發類包括金屬骨架沙發類,木骨架沙發類,竹製、藤製等類似材料沙發類,塑料沙發類,竹製沙發類,藤沙發類,其他沙發類。

 

  櫃類包括木質櫃類、保險柜、金屬質櫃類、其他櫃類。

 

  架類包括木質架類、金屬質架類、其他材質架類。

 

  屏風類包括木質屏風類、金屬質屏風類、其他材質屏風類。

 

  廚衛用具包括廚房操作臺、炊事機械、煤氣罐(液化氣罐)、水池、便器、水嘴、便器衝洗閥、水箱配件、閥門、淋浴器、淋浴房、餐具、其他廚衛用具。

 

  五、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項目必須委託給集中採購機構嗎?若不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規定,採購人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對必須實行政府集中採購的政府採購項目,採購人如果不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實行集中採購,屬於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採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採購的政府採購項目,不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實行集中採購的,由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全區集採目錄及有關政策(2020年版)》第五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六、一個整體項目不能分割,既有集中採購目錄內品目,也有集中採購目錄外品目,這樣的政府採購項目是否可以委託社會代理機構代理採購?

 

  《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規定,採購人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採購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自行採購,也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在委託的範圍內代理採購。若一個政府採購項目,既有集中採購目錄內、也有集中採購目錄外項目的,建議統一交由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

 

  七、政府集中採購項目與部門集中採購項目有何不同?暫時未制定部門集中採購目錄,在辦理採購事宜時應如何操作?

 

  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集中採購目錄包括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為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採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為採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於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機構;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可以委託也可以不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

 

  《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規定,屬於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採購。目前,自治區財政廳不再制定統一的部門集中採購目錄,限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採購人可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也可委託社會代理機構實施採購。

 

  八、自治區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有何變化?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定為多少?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政府採購限額標準都由中央和省級兩個層級政府制定發布。《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採購人採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準,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全區集採目錄及有關政策(2020年版)》第二條規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由200萬元調整為400萬元。

 

  《政府採購法》第八條規定,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的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自治區根據實際需求,將全區政府採購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的採購限額標準劃分為三個:自治區本級100萬元,盟市級80萬元,旗縣級60萬元。各單位自行

採購單

項或批量達到採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按《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九、集中採購目錄內、採購項目單項或批量金額未達到30萬元的,採購人應如何實施採購?小額零星採購限額標準的「電子賣場滿足不了,緊急需求的採購項目」該如何理解?

 

  根據《全區集採目錄及有關政策(2020年版)》第四條規定,政府採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已經明確通過電子賣場採購的,單項或批量金額未達到30萬元的可直接採購或發起網上競價或網上詢價。

伺服器

、臺式計算機、可攜式計算機、噴墨印表機、雷射印表機、針式印表機、液晶

顯示器

、掃描儀、複印機、投影儀、多功能一體機、LED顯示屏、觸控一體機、碎紙機、不間斷電源(UPS)、空調機、複印紙、車輛維修和保養服務、印刷服務以及物業管理服務等20個品目在不足30萬元時,納入電子賣場交易。也可以說,採購人採購上述貨物,單項或批量金額未達到30萬元,可通過電子賣場採購。

 

  《全區集採目錄及有關政策(2020年版)》還明確,各單位採購集中採購目錄內,電子賣場滿足不了緊急採購需求的採購項目,且單項或批量金額未達到30萬元的,可按單位內控制度直接實施採購,但需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備案。電子賣場滿足不了緊急需求的採購項目為:電子賣場有相應型號的商品,但由於採購時間要求比較緊急,無法按電子賣場程序採購的。符合上述任情況的,可按單位內控制度直接辦理和實施採購,及時在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十、集中採購目錄內、採購項目金額在30萬以上、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如何實施採購?

 

  《全區集採目錄及有關政策(2020年版)》第四條規定,自治區本級及已建電子賣場的盟市、旗縣(市、區),採購人採購已納入電子賣場交易規則的、單項或批量金額30萬以上的,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可採取網上競價、網上詢價等方式採購。

 

  採購人採購集中採購目錄內、未納入電子賣場交易規則、採購金額在30萬元以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項目,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七條和《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可以直接根據項目特點和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適用條件來選擇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實施採購,無需報政府財政部門批准。《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以及《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對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適用條件及採購流程進行了明確,採購人在選擇採購方式時,可參照上述要求執行。《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則對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的適用有相應明確規定的,採購人在具體實施採購時可對照選擇。未建立電子賣場的盟市、旗縣(市、區)可參考執行。

 

  十一、集中採購目錄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採購人如何選擇採購方式?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是否可委託採購代理機構實施採購?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政府採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因此,集中採購目錄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採購項目,不屬於政府採購的範圍,不受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規制,採購人可以按照單位內控制度自行組織採購。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採購人按照單位內控制度採購,符合當下「強化採購人主體責任」的深改精神,「誰採購,誰負責」。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金額小,如果採用公開招標、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程序複雜,耗時較長,效率較低。建議採購人前期做好市場調研,篩選出3家以上合適的供應商,由採購人內部組成的評審小組進行綜合評審,評選出合適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

 

  十二、採購限額標準以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採購人可否選擇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七條,在設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時,強調的是必須公開招標的範圍。對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項目,採用什麼樣的採購方式,採購人可以按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規定的非招標採購方式適用情形自行選定。一些採購金額較小、競爭不充分或是採購需求不明確的項目,如果選擇公開招標方式,應考慮其採購周期和採購成本。非招標方式,也是法定的採購方式,只要符合適用情形,非招標方式也是合適的選擇。

 

  十三、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服務是否可以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是界定是否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預算金額界線。此標準有強制性特點,凡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原則上都應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集中採購與分散採購的項目均應執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如果項目特殊,不宜公開招標擬選擇其他採購方式的,應報財政部門批准後才能實施。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七條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但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程序進行了明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

的批准。《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對該規定進行了兩方面的細化:

 

  一是第四條規定,「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擬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的,採購人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准」。也就是說,二級預算單位或者基層預算單位申請改變採購方式的,應當經主管的一級預算單位同意。該規定增強了主管預算單位對本部門政府採購工作的管理職能。

 

  二是明確了採購人申請批准改變採購方式時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採購人名稱、採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覆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擬申請採用的採購方式和理由等,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因招標未能成立等情形申請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時,還需提交有關發布

招標公告

以及招標情況、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等材料。

 

  十四、哪些情形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單一來源採購應遵循什麼程序?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適用情形有三種: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3.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

添購

,且

添購

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百分之十。也就是說,供應商只有一個,緊急情況下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或者10%金額以內的小額添購,滿足這三種情形之一的,才可以採取單一來源方式進行採購。

 

  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應遵循以下採購程序:

 

  一是採購人單位內部會商,達成擬採用單一來源方式進行採購的共識。屬於《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的且採購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1)在單位內部會商前,組織三個以上專業人員對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理由進行論證。專業人員不能與論證項目有直接利害關係,不能是本單位或者潛在供應商及其關聯單位的工作人員。(2)在向相關財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前,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3)存在異議,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後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採取其他採購方式;論證後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併報相關財政部門。

 

  屬於《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三項情形的,在單位內部會商後,直接報主管預算單位、相關財政部門。

 

  二是報主管預算單位同意。

 

  三是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報財政部門批准。

 

  四是協商。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組成協商小組對採購標的質量和價格協商,並編寫協商記錄。

 

  五是確定成交供應商。採購人對協商結果進行確認,公告單一來源採購成交結果信息,發出成交通知書。

 

  十五、集中採購目錄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單一來源採購條件的項目,是否需對採購方式進行公示?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依法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此類項目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無需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對於此類採購項目,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的有關規定,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並保證採購項目質量,做好協商情況記錄。

 

  《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八條規定:「屬於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報財政部門批准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實施採購的範圍,法律有強制性要求的是「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且採購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也就是說,集中採購目錄外、數額標準下的符合單一來源採購條件的項目,可以不公示。

 

  採購人可依據上述規定,參照《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政府採購項目採購方式適用等問題的函》(財辦庫〔2015〕111號)。對於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政府採購項目,要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強化採購、財務和業務部門(崗位)責任,結合採購項目具體情況,依法選擇適用的採購方式,防止隨意採用和濫用採購方式。

 

  十六、發布兩次競爭性磋商公告都只有一家供應商報名,可以轉單一來源嗎?

 

  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適用條件。如果該項目不屬於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情形,不得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發布兩次競爭性磋商公告後都只有一家供應商報名,應再次論證供應商資格條件和技術需求是否具有排他性。如果採購文件有歧視性或者排他性規定,則需要修改採購文件後重新採購。如果經專家論證,沒有傾向性或者排他性條款,則可以報財政部門改為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另外,根據《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2014〕214號)第六條規定,可採取相關方推薦供應商的方式組織採購活動。

 

  十七、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採用詢價方式採購?採購車輛,應遵循哪些法定程序?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詢價採購的適用前提為: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詢價採購只適用於貨物採購,服務和工程項目不能採用詢價方式進行採購。車輛採購一般具有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變化幅度小的特點,多選用詢價方式進行採購。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採取詢價方式採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採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採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採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四)確定成交供應商。採購人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自治區採購人在使用詢價方式採購車輛時,應遵守上述程序。

 

  特別提醒的是,參加詢價報價的供應商至少為三家。詢價文件中,要說明所採購車輛在共性標準上的個性差異及特殊要求,確保採購的車輛能夠滿足需求。堅持詢價文件中的報價標準,確保最終成交供應商的基數價在規定框架內選擇。

 

  十八、貨物類項目能否使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進行採購?

 

  《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2014〕214號)並未限制貨物類項目採用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實施採購。具體到某個貨物項目採購能不能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實施,要看其是否符合《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2014〕214號)第三條規定的情形: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若貨物類採購符合上述要求,可以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採購。

 

  十九、某政府採購項目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進行採購,但發布幾次公告都只有一家供應商符合要求,能否對1家供應商進行磋商?

 

  根據《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2014〕214號)第六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採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於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財政部《關於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5〕124號)對採用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採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進行了補充,即:採用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採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在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2家的,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1家的,採購人(項目實施機構)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並說明原因,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根據上述規定,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採購的項目,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不得少於3家。但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進行的政府購買服務,在磋商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2家時可以繼續進行磋商,也可以終止政府採購活動。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磋商文件約定磋商全過程符合要求的供應商不少於3家,磋商活動應當按照磋商文件的約定進行。

 

  二十、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擬申請轉競爭性談判方式,需要專家論證嗎?

 

  《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項目,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非採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採購人拖延造成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四)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採購,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採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符合本款情形的,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中規定的供應商最低數量可以為兩家。」

 

  《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請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時,除提交本辦法第五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招標公告

的證明材料;(二)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出具的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是否有供應商質疑及質疑處理情況的說明:(三)

評標委員會

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綜上,公開招標只有兩家供應商時,申請轉為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需提交申請材料,包括

評標委員會

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二十一、採購人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政府採購嗎?為了提升採購效率,可否省略某個程序?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程序合法是最基本的,是公平、公正的內在要求。《政府採購法》第四章、《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章、《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對政府採購六種採購方式的操作程序作了明確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無論採取哪一種採購方式,都應嚴格遵守相關程序。不管出於什麼意圖,隨意省去法定程序的做法,都是違法的,會給政府採購活動埋下巨大隱患。

 

  違法違規採購會損害政府採購的公平、公正,導致採購項目的廢標或失敗,不利於政府採購立法宗旨的全面實現。因此,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違反法定程序行為明確了懲處措施。例如,《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採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標準和採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政府採購法》七十一、七十八條明確了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採購應追究的法律責任。《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二條則規定,採購人未按照《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的規定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以罰款的,並處罰款。

 

  二十二、集中採購目錄內車輛維修保養服務,應如何選擇採購方式?

 

  2020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發布了《2020-2022年度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維修保養、物業定點服務供應商入圍結果公告》,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車輛維修服務可通過定點採購的方式採購。達到公開招標數額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

 

  二十三、集中採購目錄內物業服務應如何選擇採購方式?在採購該類服務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物業服務在採購方式選擇上,可參考車輛維修保養服務進行採購。對於政府採購物業服務,在有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採用續期採購方式,一年一籤合同,總的合同期限不超過三年履行時間。

 

  但政府採購物業服務時,需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取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相關工作的通知》(建辦房〔2017〕75號)通知,明確今後將不再受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定申請和資質變更、更換、補證申請,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將原核定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作為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條件。即,以往由政府部門主導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工作取消。已取消的物業資質不能再作為供應商的資格條件或者實質性條款,已取消的物業資質也不能作為加分項。

 

  二是價格分控制在10—20分為宜。選擇物業管理單位,實質是服務能力競爭,不是價格競爭。過多地依據報價高低確定中標成交人,會以犧牲服務質量為代價。依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服務項目價格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10%。在實際操作中,物業服務採購項目的報價分值不宜過高,控制在10-20分為宜,適當強化服務質量的權重。

 

  二十四、集採目錄內,採購規則標註「」的採購品目該如何辦理採購?備註列標註「2021年1月起執行」如何理解?

 

  參照內財購〔2019〕1733號文件「五、小額零星採購限額標準」執行。採購項目金額未達到30萬元的,按單位內控制度直接採購。採購項目金額30萬元以上的,委託集採機構組織採購。備註列中標明「2021年1月起執行」的項目,2020年不屬於集採目錄內,按目錄外項目進行採購,2021年1月起按目錄內項目進行採購。

 

  二十五、與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無關的單獨裝修、拆除、修繕工程是否屬於政府採購工程?是否需要執行政府採購政策?

 

  與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無關的單獨裝修、拆除、修繕工程也屬於政府採購工程。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但無論是採用哪一種採購方式實施採購,只要是政府採購項目,均須執行政府採購政策。此條與第一條基本概念(4)中「建設工程項目與政府採購工程」結合去理解和把握。

 

  二十六、政府採購活動中,房屋配套電梯的採購適用《招標投標法》還是《政府採購法》?

 

  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條,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採購政策。

 

  電梯是高層建築必須具有的設備,如果新建房屋必須安裝電梯,那

電梯採購

就屬於工程項目,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適用《招標投標法》。如果是老樓加裝電梯,則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十七、如何理解《全區集採目錄及有關政策(2020年版)》規定的緊急採購?

 

  對於緊急採購,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未有明確的概念定義。一般來說,緊急採購包括兩類,一是為應對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發生的採購行為,如發生地震、水災、火災、傳染性疾病、戰爭等突發事件。而突發事件必須符合《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界定——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二是由於意外事件,如不立即採購會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或者不能保證單位正常運轉。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採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採購,不適用本法。除此規定外,自治區明確,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其他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非採購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或來不及履行政府採購程序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由採購人按照採購需求直接完成採購並及時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十八、「續期」採購應符合什麼條件?可以跨年籤訂採購合同嗎?

 

  財政部《關於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採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37號)在積極培育政府購買服務供給市場方面明確,對於採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採購人可以籤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採購合同。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第二十四條規定,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於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籤訂履行期限不超過三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自治區發布的《全區集採目錄及有關政策(2020年版)》參照上述規定,明確採購人採購符合相應條件的服務項目,可以採用續期採購形式。

 

  續期採購是通過一次招標,服務期最多三年沿用採購結果,根據合同約定對其服務質量、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績效考評情況,一年一籤分年付款的採購組織形式,合同金額按第一年採購金額起算。合同一年一籤,是指自合同籤訂之日起算的12個月,並非指一個自然年度。

 

  二十九、沒有列入預算的項目,可否先進行採購再申請預算?

 

  政府採購資金主要來源於財政性資金,部門預算包含政府採購預算。按照市場經濟條件下

公共財政

的管理要求,沒有列入預算的活動,政府不會撥款;沒有資金保證的項目不能開展採購活動,所謂:無預算不採購。因此,採購人擬採購的項目,首先要提前編入本部門的部門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最後報同級人大審批。只有經批准後的採購項目,才有資金保障,具有履行採購合同的支付能力。所以,採購人在編制部門預算時,應嚴格執行《預算法》的規定,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同時,還應該嚴格遵守《政府採購法》第六條「政府採購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之規定,做到無預算不採購。

 

  自治區本級採購人要本著「同步編制、分類編制、節儉編制、應編盡編」的原則,編制好下年度的政府採購預算。預算批覆後,需嚴格執行;沒有編入預算的,不得先採購後申請預算。對於跨年採購或提前辦理採購的,需單位提出資金保障申請,經財政廳主管業務處室審核同意,同時要通過財政核心業務一體化系統完成線上申請、審核可以辦理。

 

  特別注意的是,申請資金保障提前辦理採購的要與預算編制要求相一致,與資金承受能力相匹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人大審議通過的,黨委政府確定的,財政部有明確要求的或是項目延續的。

 

  三十、政府採購項目的預算金額可以突破嗎?

 

  《政府採購法》第六條規定,政府採購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第三十六條規定,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預算,採購人不能支付的,應予以廢標。部門預算經同級人大批准,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隨意調增、調減或取消。所以,批准的政府採購預算也不能隨意突破。

 

  為了保證政府採購項目能夠順利實施,採購人應當科學合理編制採購預算,在編制和執行預算時要重點注意兩個方面:一是要增強採購的計劃性,將擬採購的項目全面、詳細的在部門預算相應科目中反映出來;二是要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開展採購活動,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不得超標準採購,也不得擅自突破預算。

 

  三十一、部門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項目,是否可以低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和採購限額標準?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七條,採購人採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準,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此可見,公開招標的數額標準和採購限額標準並未區分政府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即無論是政府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還是分散採購,應執行一個公開招標的數額標準。自治區的部門集中採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也為400萬元;採購限額標準,自治區本級100萬元、盟市80萬元、旗縣60萬元。

 

  三十二、採購人自行組織政府採購的專業能力和條件不足,是否可以外聘政府採購相關專家協助採購人進行採購?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九條規定,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採購人可以自行採購。採購人自行採購,應當具備編制採購文件、組織採購的能力和條件;有與採購項目專業性相適應的專業人員。採購人如果自行組織採購的能力不足,應當委託專業的採購代理機構實施採購。

 

  當然,在需求論證和履約驗收環節,採購人可以臨時聘請專家來協作自己做好需求論證和驗收等工作。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明確,依法加強政府採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是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提高政府採購效率和質量的重要保證。科學合理確定採購需求是加強政府採購源頭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執行政府採購預算、發揮採購政策功能、落實公平競爭交易規則的重要抓手,在採購活動整體流程中具有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嚴格規範開展履約驗收是加強政府採購結果管理的重要舉措,是保證採購質量、開展績效評價、形成閉環管理的重要環節,對實現採購與預算、資產及財務等管理工作協調聯動具有重要意義。由此可見,需求論證和履約驗收環節是政府採購活動的重要環節,其勞務報酬、採購租用場地費可從項目經費或採購結餘資金中列支。

 

  三十三、如何區分集採目錄內項目和集採目錄外項目?例如:「雲平臺租賃」採購項目,是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雲計算服務」,還是目錄外的「租賃服務」?

 

  「

雲計算

服務」屬於《全區集採目錄及有關政策(2020年版)》內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服務,但租賃服務未被列入《全區集採目錄及有關政策(2020年版)》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的通知》對雲計算服務作了備註解釋,「指單項或批量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基礎設施服務(InfrastructureasaService,Ias),包括雲主機、塊存儲、對象存儲等,系統集成項目除外」。參考該備註解釋,「雲平臺」的實質就是雲計算服務,而「雲平臺租賃」本質就是通過租賃的形式採購雲計算服務,所以,「雲平臺租賃」應屬於「雲計算服務」,應委託給集中採購機構採購。

 

  三十四、採購限額以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雲平臺租賃服務應如何選擇採購方式?在採購該類服務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採購限額以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雲平臺租賃服務採購可參考車輛維修保養服務,適用競爭性磋商或者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對於政府購買雲平臺租賃服務,在有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採用續期採購方式,一年一籤合同,總的合同期限不超過三年履行時間。但云平臺租賃服務有其特殊性,對安全性、技術要求較高,採購該類服務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是採購人明確採購需求,了解自身需要何種類型的雲平臺,不過度配置,增加費用。

 

  二是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投標人必須嚴格遵守相關保密規定,對採購人提供的相關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在履行合同中知悉的採購人的技術信息和經驗信息進行保密。

 

  三是因雲平臺租賃服務對技術要求較高,發布兩次競爭性磋商公告或競爭性談判公告都只有一家供應商報名,經專家論證,若採購文件沒有傾向性或者排他性條款,可以報財政部門改為單一來源採購方式。

 

  三十五、如何合理劃分標段?

 

  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對於標段劃分沒有作出規定。但在採購實踐中,把一個大項目劃分為若干標段實施採購,對於採購人來說,可加快項目實施,分散採購風險;對於供應商來說,可選擇自身優勢明顯的標段參與競爭。但採購人在劃分標段時應注意以下兩點,避免帶來不必要的質疑、投訴和廢標風險。

 

  一是採購規模較小、採購項目品類單一的不適合劃分標段。採購品目種類繁多的,採購人可考慮結合採購品目的用途、功能適當劃分標段,不可強行分拆標段進行打包採購。

 

  二是採購項目中有單體金額佔比較大的品目,又有金額佔比較小、但數量較多的品目,採購人可以考慮把數量少、佔比大的貨物單獨設立一個標段,把數量多、功能類似的品目合在一起作為另一個標段。具體如何

分包

分標段,要看採購人的具體要求,對於

分包

分標段的約定,應當在採購文件中進行明確。

 

  三十六、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在一個財政年度內,採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採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於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例外情形有兩種: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准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採購。

 

  比如,印刷業務。採購人印刷票據、書籍、文件等各項印刷業務,單項100萬元以上,年度累計超過400萬元,則應對同一項下的印刷項目進行公開招標。若對各項印刷業務進行拆分採購,則屬於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明確了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自治區對於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的行為,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十七、採購人應如何建立健全內控制度?

 

  採購人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活動內部控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99號)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單位的政府採購內控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強化內控執行。

 

  採購人的內控制度建設應把握四個原則:一是明晰事權,依法履職盡責;二是合理設崗,強化權責對應;三是分級授權,推動科學決策;四是優化流程,實現重點管控。

 

  具體來說,採購人的內控制度建設上應重點關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在環節控制、制度控制、崗位控制上應有明確的規定;二是採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核、採購文件編制與覆核、合同籤訂與履約驗收等崗位之間相互分離;三是採購實施部門、資產管理部門、財務核算部門、紀檢監察、審計部門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三十八、盟市、旗縣是否必須執行自治區財政廳一體化系統中的政府採購流程?

 

  2020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發布了《構建政府採購「全區一張網」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要求,實施「網際網路+政府採購」,構建政府採購「全區一張網」,重塑政府採購信息化運行模式,將政府採購信息化工作納入財政核心業務一體化建設中統籌規劃。2020年底前,在全區範圍內統一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平臺,統一政府採購業務辦理平臺,實現與財政核心業務一體化系統的實時對接、業務協同,初步構建政府採購「全區一張網」總體框架。為確保政府採購「全區一張網」工作的順利實施,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2020年6月,先行選擇部分盟市(含旗縣區)進行試點;2021年1月,所有盟市(含旗縣區)全部上線運行。

 

  2021年1月之前,未納入試點的盟市(含旗縣)可不執行自治區財政廳一體化系統中的政府採購流程。但2021年1月後,盟市(旗縣)應當執行自治區財政廳一體化系統中的政府採購流程。

 

  三十九、是否所有部門都要制定部門集中採購目錄?省級部門制定部門集中目錄的,是否統管至盟市、旗縣?

 

  部門集中採購目錄由省級部門統一制定,盟市、旗(縣、區)級按照省級部門制定的目錄執行,不得另行制定部門集中採購目錄。各部門可結合自身業務和行業特點自行決定是否需要制定部門集中採購目錄,如需制定,須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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