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昨日發布《關於承銷類會員(地方性銀行類)參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B類主承銷業務市場評價結果的公告》。
公告顯示,包括中原銀行、九江銀行、江西銀行、重慶銀行、河北銀行、貴陽銀行、長安銀行、吉林銀行、晉商銀行、江南農商行、東莞農商行、廣州農商行在內的12家地方性銀行獲批B類主承銷商資質。以上12家地方性銀行類會員可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B類主承銷業務,主承銷業務範圍為註冊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以下為公告原文:
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8〕第1號)以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相關會員市場評價規則》等規定,協會於2018年11月1日公告啟動承銷類會員(地方性銀行類)參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B類主承銷業務市場評價工作。
截至申請截止日2018年11月8日,共有33家地方性銀行類會員提交了參評材料。協會秘書處組織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有限公司、協會債券市場專業委員會及主承銷商、投資人、發行人等市場成員代表進行了市場評價,形成評價結果。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經協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同意,現就增加地方性銀行B類主承銷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地方性銀行類會員(名單見附件)可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B類主承銷業務,主承銷業務範圍為註冊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地方性銀行B類主承銷商應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中介服務規則》及其他相關自律規則,設立主承銷業務相關部門,配備專職主承銷業務人員,建立健全主承銷業務操作規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規範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
三、地方性銀行B類主承銷商應按照《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簿記建檔發行規範指引》、《關於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集中簿記建檔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等相關自律規則指引要求,通過集中簿記建檔系統開展簿記建檔發行相關工作。
四、為加強業務規範,地方性銀行B類主承銷商獲得上述B類主承銷業務資格後,應先與A類銀行主承銷商聯合開展主承銷業務,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協會自律管理規則盡職履責開展相關業務。聯合開展主承銷業務滿一年後,地方性銀行B類主承銷商具備相應業務能力的,可獨立開展主承銷業務。
五、地方性銀行B類主承銷商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重大行政處罰的,協會將根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相關會員市場評價規則》等自律規則暫停或取消其B類主承銷業務資格。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2019年2月22日
附件:新增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B類主承銷商(地方性銀行類)名單
1 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江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 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 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 東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 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 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長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