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贈稅收立法特點及制度完善

2020-12-26 民主與法制網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及南方多地持續強降雨引發的洪水等自然災害,給個人、家庭、國家帶來了巨大影響。自然無情,人間有愛,社會各界紛紛凝心聚力,為賑災救災捐資助力。為了提高慈善捐贈的積極性,我國的立法為此規定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但從應對突發事件實踐來看,在現有基礎上,仍需進一步完善。

  

  現行慈善捐贈稅收立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80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該規定是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的主要依據,但它規定的比較原則,從操作性角度考慮,可以進一步細化。

  現行慈善捐贈稅收優惠制度主要分散在各稅種立法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進行慈善捐贈,捐贈額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可以結轉以後3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通過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進行的慈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財產所有人向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捐贈財產,所立的書據免徵印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通過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民政、社會福利、公益事業捐贈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的所有人免徵土地增值稅。

  此外,現行慈善捐贈稅收的立法還包括中央與地方各地政府制定的各種專項政策。例如此次疫情防控期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支持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規定了企業和個人捐贈的現金和物品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捐贈,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內容。湖北省政府發文規定,對於參加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線醫務和防疫工作者,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疫情防治工作特殊臨時性工作補助,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從實踐來看,現行慈善捐贈稅收優惠制度涉及多項立法,涵蓋實物捐贈、運輸流通、個人所得等多個環節。這些稅收優惠措施提高了廣大市場主體對慈善捐贈的熱情,對於鼓勵參與應對突發事件、助力物資供應保障等產生了極大的激勵作用。

  

  應對突發事件的不足

  突發事件具有偶然性、擴散性,為了加強應急管理、儘量減小損失,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在短期內籌措大量資金、物力、人力。除政府財政支出外,社會各界的慈善捐贈也是凝心聚力、籌集資源的重要渠道。作為最為有效的政策槓桿,稅收優惠一直在慈善捐贈的各種激勵機制中起到重要作用。切實減輕捐贈人的稅負,體現稅法的激勵性,是慈善捐贈稅收立法的主要任務。

  實踐中,面對緊急突發事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通常針對特定事件、特定地區發布臨時性的規範性文件。這些內容往往「一事一策」,詳細具體而具有針對性。但這些規範性文件的效力位階低且變動頻繁,缺乏穩定性,捐贈人在捐贈時面對這些紛繁的優惠政策時,往往會因為政策複雜、體系零亂而無所適從。

  對於捐贈人而言,稅法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我國關於慈善捐贈的稅收優惠制度分布在慈善法、公益事業捐贈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等多部法律中,這無疑增加了捐贈主體的稅收「遵從成本」。對納稅人而言,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慈善捐贈的稅收優惠立法內容分散會影響其對捐贈政策的及時全面了解,也會制約政策的指引作用與激勵功能。因此,亟須細化、改善。

  

  完善慈善捐贈稅收立法體系

  為了提高稅法的科學性、穩定性與預期性,在應對突發事件的視野下,有必要將慈善捐贈的稅收立法進行梳理、優化,形成技術科學、動態結合的立法體系,提高稅收優惠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增強稅法激勵作用的實際效果,最大限度地發揮激勵作用,從而有效地應對實踐中的突發事件。

  首先,在慈善捐贈稅收立法上秉承法治理念,平衡協調捐贈人的利益與國家的稅收利益,擯棄政策思維,在稅收法定原則的指引下最終實現慈善捐贈稅收法治化。慈善法是我國慈善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對慈善制度做出了詳細的頂層設計,但需要注意的是其在稅收優惠上還有待於與企業所得稅法等各種稅收實體法進行融合、協調,最終實現形式正義、實質公平。

  其次,全面細化落實慈善法中對慈善捐贈的規定。一是拓寬捐贈渠道,在稅收優惠立法中增加直接捐贈的情形,在確保真實、可供甄別的基礎上明確直接捐贈也可以獲得相應的稅收激勵。二是給予提供服務這類捐贈內容稅收優惠待遇,不斷豐富慈善捐贈的具體方式。除對志願者進行精神上的鼓勵外,稅收立法還應細化所得稅、行為稅等優惠政策,進一步推動社會公益服務事業的發展。三是完善流轉稅優惠立法,提高慈善捐贈的激勵幅度。除了貨幣、救災物資等慈善捐贈可以享受稅收外,捐贈股權、土地、房屋等在實踐操作中面臨著高稅負、手續繁瑣等難題,而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捐贈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實務中往往被認定為視同銷售。如何貫徹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簡化操作流程,進一步降低慈善捐贈的成本,顯得尤為重要。

  最後,採用一般性規定與概括授權相結合的方式,由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等對慈善捐贈稅收立法進行補充、細化。除將立法進一步細化外,還需要考慮法律的穩定性、開放性與面對突發事件或短期政策目標之間的關係,滿足各級政府為有效應對突發性事件而實施宏觀調控的政策需求。對此,除稅收激勵措施外,政府還可以考慮通過財政補貼、金融工具等手段,多措並舉,從而達到慈善捐贈的激勵效果,提高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的有效性。

  稅收優惠政策是促進慈善捐贈、引導公益事業發展的重要措施,對於應對突發事件具有較強的激勵作用。堅持稅收法定主義,將具體稅收立法與慈善法進行有序銜接,推動慈善捐贈稅收立法體系化完善,既是促進政府應急管理、提高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也是新時代稅收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因此,進一步發揮稅收立法與稅收政策的激勵功能,以法治方式規範、引領、促進慈善事業健康持續發展,十分有必要。

  (作者分別為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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