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龍-法晚聯合報導(記者 唐寧)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選擇出境旅遊,由此產生的民事糾紛呈上升趨勢。一些旅行社降低團費與服務標準吸引老年人參團,由於老人身體機能、安全意識與自救能力差,增加了老年人出行風險。
今天(19日)上午,三中院通報2012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間老年人旅遊人身損害賠償典型案例,發現老人缺乏保存證據意識、高估身體狀況導致風險責任增加,維權難度大。
三中院調研發現,2012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間,全市法院審理的關於老年人參加境外旅遊發生人身損害的案件比例高於境內旅遊。
旅遊期間,老年人因為自身抗風險能力、意外發生時的隨機應變能力以及受傷後的自愈恢復能力較弱,一旦遭受人身損害後果普遍嚴重,其中有24%導致死亡的嚴重後果。老年人旅遊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原因主要集中在遊泳、浮潛、快艇、漂流等高風險遊覽項目,大約佔38%。
此外,老年人往往因自身具有一定過錯因素導致損失未得到賠償。
法院調研發現,老年人受傷的原因,因其與年輕人組團混搭,日程、飲食安排難以適應引發人身傷害;有些旅行社疏於對老年人履行告知義務,引發老年人旅遊期間人身損害。
此外,老年人高估身體狀況,堅持進行較高危險性的旅遊項目引發自身損害,當事人缺乏保存證據的意識,往往導致自己維權難度增大。
典型案例 老人埃及浮潛溺亡 家屬獲賠20餘萬
70歲的大學退休教師沈先生在赴埃及旅遊參加紅海浮潛溺水身亡,沈先生的家屬將旅行社告上了法院,索賠喪葬費、死亡賠償金52萬餘元並要求退還全部旅遊費。庭審時,旅行社辯稱,他們在合同中進行了相應的安全提示,沈某系因自身身體狀況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家屬認為是溺水身亡,而另一方面旅行社認為是心臟驟停。朝陽法院審理後認為,沈先生未能將其身體狀況準確傳達給旅行社,使該旅行社未能對其盡到更高標準的注意與提示義務。沈先生作為成年人,自願參加浮潛項目,對自身之安全風險疏於防範,應承擔主要責任。一審判決旅行社賠償20餘萬元。沈先生家屬不服上訴。三中院審理後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