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美國槍枝泛濫,成為一大社會隱憂。新華/路透
中新網7月8日電 香港《星島日報》(海外版)7月8日發表社論說,美國最高法院最近決定,個人擁有手槍是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賦與的權利。此一裁決結束了美國人兩百年來關於個人擁槍權的爭論,也標誌著美國反對個人擁槍權運動進入一個新階段,即在最高法院裁決的大框架下,變禁槍為限槍,將個人擁有槍枝對社會其他人可能造成的傷害減至最弱。
社論原文摘錄如下:
美國每年有三萬多人死於槍擊事件,禁槍立法運動基於這樣一個對很多人來說都是顯而易見的事實,即社會上流動槍枝愈多,死於槍擊事件的人就愈多。
然而,要在美國禁槍,卻面臨兩大難題:一是美國憲法對民眾擁槍權已有規定,二是社會上槍枝多寡與犯罪率的關係並不明確。
美國對槍枝與犯罪關係有過大量調查與統計,這次支持禁槍的大法官布萊爾分析正反兩方面各種研究後指出,如果說這些研究有何結論的話,那就是它們什麼也不能證明。因為綜合各種研究和統計,無法令人信服地證明,私人擁有槍枝增多會明顯導致謀殺增加。比如說華盛頓地區一九七六年實行嚴格禁槍後,謀殺率非但未減反而明顯增加。
更令人百思不解的是,愈是嚴格禁槍的地區,犯罪率居然愈高。去年哈佛法律與公共政策雜誌研究報告發現,世界上人均槍枝最多的七個國家,年謀殺率是十萬分之一點二;而人均槍枝最少的九個國家中,年謀殺率卻是十萬分之四點四。
不過,這些統計也不能證明嚴格禁槍或人均擁槍率同犯罪率增高何為因果,更不能斷言說禁槍導致犯罪率增高。因為極有可能是犯罪率愈高地區,禁槍呼聲愈高。
由於無法在理論與實際上證明民眾擁槍率高導致犯罪率增加,禁槍運動積極分子長期來便力圖說明憲法並未規定普通美國人都有權擁有槍枝。
憲法第二修正案對個人擁槍權規定如下: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槍枝)的權利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