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遺址公園的分類看保護與開發

2020-12-11 建設工程教育網

  近年來各城市開始興起遺址公園的開發,一擁而上的建設熱潮向規劃師、建築設計師、遺址保護專家、景觀設計師提出了挑戰。本文試圖結合若干實例進行遺址公園的基本分類,並就如何充分挖掘出遺址本身的歷史文化價值,如何處理好其與人的活動關係等問題進行一些粗淺的討論。

  1、概述

  遺址公園首先是城市歷史遺產的一部分,它的保護和開發要遵從對待歷史遺產的原則。《威尼斯憲章》中關於古蹟保護與修復的部分就曾經有針對性地討論這一問題。「世世代代人民的歷史古蹟,飽含著過去歲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為人們古老的活的見證。①遺址本身都貯存著大量的歷史信息,是其真實價值所在。而遺址公園同時作為歷史遺址和與人接觸的場所存在,應承擔起各類相關的活動,並表現出自身獨特的價值和意義。

  遺址公園應具備普通公園的特性。國標《公園設計規範》的解釋認為,公園是供公眾遊覽、觀賞、休憩、開展科學文化及鍛鍊身體等活動,有較完善的設施和良好的綠化環境的公共綠地,並規定有最小綠化用地率。遺址公園理應承載以上的功能,並繼承公共開發的特性。因此,遺址公園需處理好遺址保護和公園建設的關係,結合活動的多樣性,深入挖掘遺址多方面的價值。

  2、遺址公園的分類

  近年來各地經濟的高速發展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使得城市有能力支撐一定規模的和市民活動相結合的遺址保護和開發,並通過創造城市文化景觀,提升城市品位,打造城市特色品牌活動。據不完全統計,近兩年各地新建和籌建的遺址公園已接近五十座。通過對現有案例的分析歸類,筆者認為目前國內遺址公園建設可大致分為城市遺址類、自然遺蹟類、歷史事件類、文化遺址類等。

  2.1 城市遺址類

  城市遺址公園以城市的整體或局部遺址為主體,包括古代城市中遺存下來有代表性或特殊紀念價值的城市組成部分,如城垣、城隍②、園林、宮室、陵寢、道路等。其中城垣遺址主要指遺留的古代城牆,也包括城門、城樓、角樓、馬面、水關、涵閘和甕城等相關設施,在現存城市型遺址中數量大,保護情況較好,並具有一定歷史價值,適宜以公園的形式進行保護和開發。

  以北京元大都土城遺址公園為例。元大都在我國城建史上具有裡程碑式的地位,是按照整體規劃平地建造起的一座都城。城址南半部逐漸發展為明清兩代的北京城,因而城牆土城北垣段形成了遺址公園的主體。從初期定位上力求體現尊重歷史、保護遺址,同時也滿足了現實文化生活的需要,並激發人們的愛國熱情和民族自豪感。公園在缺損的土城地段設計了帶狀巨型雕塑群,增大了觀賞面,容納了更多遊人。通過具象的雕塑、壁畫等直接的語言,形成了遺址和人更好地交流。在功能設計上則合理地融入了遊客的日常活動,做到了歷史遺蹟和現代文化生活的統一。

  建築物型遺址公園往往主要以古代著名建築的遺址為核心,並融入大量文物保護以及周邊環境協調的內容,設計應遵從傳統建築遺產保護的基本原則。大報恩寺琉璃塔暨遺址公園、寒窯遺址公園等皆可歸於此類型。

  還有一些城市遺址基本保留了城市的整體結構,形成的公園可以單獨歸為一類,如淹城遺址公園。一般佔地較大,城垣、道路、房屋廢墟及城市地下設施等各部分較為齊全。但也存在年代久遠,遺留物較少,布點分散,保護狀況欠佳等問題。因此公園的設計就要求適當選擇傳遞文化信息的載體,對珍貴遺址進行搶救式保護,併合理疏解人的活動。趙王城遺址公園就可歸於此類,其中四趙(趙王城、趙王陵、趙苑和趙叢臺)的保護和開發是重點,以弘揚傳承古趙文化為主題,設計上體現了大氣、疏朗、古樸、滄桑。公園將遊人的活動進行分區,減少了對遺址本身的影響。

  城市遺址類的公園通常由人工建築殘留作為歷史和文化的物質載體,因此需要考慮遺址本身所在年代和整體環境的文化特性。正如早在1848年法國制定的鑑定民族建築的綱領中所提出的「文化連續感是非常重要的,並且需要使得過去的景物或多或少地保持原樣,使人感覺到歷史延續的表露。」因此,對於城市遺址類公園,首先不能破壞性地開發,不能造假古董,混淆歷史信息;也不宜將遺址與其他活動完全隔離起來,只保護不開發。應以遺址為核心景觀,保證公園承載和傳遞文化的功能。此外,還應考慮在遺址基礎上通過合理設計,彌補重要信息的傳達缺失,並創造代表遺址自身文化內涵的空間。

  2. 2自然遺蹟類

  該類公園通常圍繞自然科學界中具有重要價值的遺蹟,功能上集科普認知、休閒遊憩等綜合活動為一體。如規劃中的廣東河源恐龍遺址公園,以恐龍蛋化石和恐龍足跡化石馳名中外。公園在功能定位上集旅遊休閒、科普教育、文物保護為一體,擬設立恐龍研究中心、恐龍博物館、影視中心、恐龍世界漫遊區,高度仿真恐龍活動區等。這些相關活動的融入,將有利於活動多樣化、充分挖掘遺址潛能。自然遺址在全國各地分布較廣,開發潛力較大。建設應體現鮮明的主題,以此為中心挖掘相關功能,形成多樣化活動的場所。

  2.3 歷史事件類

  這一類型遺址公園主要表現某一具體的歷史文化事件,並依託一定的物質遺存而形成的空間場所。其價值重在發掘和探尋歷史事件本身的構成要素,包括時代背景、實踐主體、歷史意義等,而遺址只起到載體功能。如在建的光華門碉堡遺址公園,為紀念南京保衛戰而修建。事件本身是非物質性的,而作為事件見證者的遺址是物質性的,對其進行的保留和修復需要聯繫歷史事件中的特殊意象,以提煉內在的精神含義。

  此外,要注意發揮原有遺址特殊活動的場所功能。如唐山市地震遺址公園為紀念一次具體災難性事件而建,設計上以「自然的敬畏、對生命的關愛、對科學的探尋、對歷史的追憶」為主題。地震遺址為國家級文物,在原貌保護的原則下,需要對環境進行整體設計。其中如「7.28公祭」等特色紀念活動,也可成為不可缺少的景觀。此類公園切忌生硬地加入與歷史事件主題相悖的元素,削弱遺址的精神內涵。

  2.4 文化遺址類

  該類公園往往是在主體遺址紀念物在整個公園中不屬於主體地位或並不現實存在,因此需要更多地突出遺址本身的文化價值。如黃山西溪南村金瓶梅遺址公園,遺址本身存在比較牽強,但形成了一系列相關的遊覽活動,還是為城市文化做出了一定貢獻。此類開發一方面應對遺址的文化內涵進行深入挖掘,另一方面應忠實原有文化,不可因商業利益對文化本體進行扭曲或誇大。

  通過對案例的整理得到目前我國部分遺址公園類型和規模並探索各類型的特點以供探討。

  3、保護開發原則

  從以上對遺址公園的保護開發實例的分類和探析看,不同類型的遺址公園具體情況各異,應採取的策略也不盡相同。總體看來,我們歸納了以下可供參考的一般性原則。

  3.1 價值的挖掘利用與古物遺存的拯救相結合

  遺址價值的存在是公園的靈魂,體現在自然、歷史、人文等各個方面。這種價值的發掘不能以破壞遺址或遺蹟本身為代價。如在各類遺址公園中,毀建,改造,遷建等與歷史遺產保護原則相牴觸的工程項目都應被嚴格禁止;造成不利於對遺址修繕和維護的商業開發,也應進行必要的控制。換言之,以犧牲遺址的完整性換取的價值索取,是建設過程中應警惕和防範的。

  3.2 開發保護的互動與歷史文脈的延續相結合

  在開發和保護中採取適合的商業性運作,可使得遺址在不損傷自身的前提下獲得大量用於維護的資金。這種運作應考慮與歷史文脈的延續相輔相成。如洛陽市即將建成的系列遺址公園,深入挖掘並展現了城市作為「千年帝都」的多處歷史記憶,對城市歷史文脈延續做出的貢獻是不可低估的。像西安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這樣將城市品牌營造和遺址公園開發結合的,也是類似項目可以借鑑的。

  3.3 特色活動的重生與逝去文化的重現相結合

  遺址公園不同於對城市歷史遺產的其他開發形式,融入了人的活動及其產生的文化。如在漢長安五陵遺址區對守陵、祭奠等一些傳統活動的保護,立體地再現了這一區域特殊的歷史文化。可以說,對特色活動的深入挖掘,有時遠比對遺址本身開發更具價值;對原有文化的再現,也會賦予公園全新的生機和活力。因此,有利於擴充遺址公園歷史價值和文化內涵的事件與活動,是規劃階段應著重考慮的。

  總之,遺址公園的保護開發需要根據不同類別採取針對性的方法。在歷史遺產可持續利用活動趨於頻繁和多樣化的今天,通過實例進行遺址公園類型的探討,可以明確一些框架性的概念和原則,為類似項目提供有益的借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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