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公司作為世界各主要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公司註冊地,可以在這些交易所掛牌,但往往我們會發現,在這些交易所的公司結構中,會由不止一家BVI公司的身影,這是什麼原因呢?
民營企業採用的紅籌股方式,就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轄區以外的地方(一般的做法是在香港或英屬的三個群島:百慕達,維京群島)去註冊的一家公司,反過來通過反向收購國內準備的主體,把國內的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的企業,變更完之後以在國外註冊的公司為發行申請人。收購資金的來源必須是具有合法性。收購資金來源的合法性重要的地方在於下一步之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不反對承銷函,這是證監會重點考察的。
如果發行人認為股票的流通性是頭等重要的事,他可能會選擇紅籌股發行,如果他認為主要是籌資,改造公司的治理結構,他可能會選擇H股。一般來說,紅籌的基本構架就是:
假設A先生與B先生共同投資擁有一家境內公司,其中甲佔註冊資本的70%,乙佔註冊資本的30%。
2.為了在香港首先按照在內地公司的出資比例在英屬維京群島設立BVI公司。收購方和被收購方在合併前後不可有任何的股權變動,只要收購方即BVI公司和被收購方內地公司擁有完全一樣比例的股東,在收購後,內地公司的所有運作基本上完全轉移到BVI公司中。
3.接著,對BVI公司增資,再與A先生和B先生進行股權轉讓,收購他們擁有的內地公司的股權,則內地公司變為BVI公司的全資子公司。BVI公司在開曼群島或百慕達群島註冊成立一家離岸公司作為日後在香港掛牌的公司。
4.然後,BVI公司又將其擁有的內地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開曼或百慕達公司。
搭好了框架,就能以開曼或百慕達公司的名義申請在香港,同時,在公司與內地公司之間再多設立一家公司,以利於將來內地公司具體經營發生變更或股權變動時不至影響公司的穩定性,起到一個緩衝的作用。
BVI註冊公司要求簡單,只需要股東和董事各一名,兩天就可以註冊下來,然而透明度低基本上不被任何地區接受。而在百慕達、開曼群島註冊的公司可以在香港及許多其他地區申請掛牌。在國內產業和開曼公司中間加一家BVI公司,在過程中,BVI公司作為外商投資收購國內企業的主體,控股國內企業,而開曼公司又百分百擁有BVI公司的股權。如日後公司每有新設業務,可在開曼公司下另設BVI公司,使從事不同業務的公司間彼此獨立,不會彼此牽累。而且,BVI公司的稅法中只有BVI公司和BVI公司之間的股權是可以完全免稅的。在多個避稅地註冊多個「殼」公司,層層交錯的控股關係,而各地公司的信息都是保密的,非常方便關聯交易,甚至把不良資產注入新公司,因此越複雜就越安全。
但是往往真正的公司並非如此簡單,例如在美國的盛大網絡,使用的也是類似的基本,但是實際上就複雜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