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幾年前丈夫與別人籤訂了房屋買賣協議,當事人當時就將錢款付清,並住進了房屋。但該房屋的產權證2016年才辦理取得,現在其妻認為丈夫與他人買賣房屋時,她沒有到場,不知情,也沒有籤字為由訴至太湖縣法院,請求確認其丈夫朱某與路某籤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法院會支持她的訴訟請求嗎?》》》閱讀推薦:安慶男子高速上疲勞駕駛轎車撞護欄 致妻子死亡兩人受傷
周某與朱某系夫妻關係。2000年,因縣城擴建,政府徵用周某及其丈夫朱某所在村民組的土地,該組村民均得到政府的宅基地安置,周某、朱某夫婦得到安置宅基地(土地性質為商業用地)一間,周某、朱某夫婦在該安置地基上自建門面房一幢後,朱某與路某於2003年6月5日籤訂房屋買賣協議一份,約定朱某將該房屋出賣給路某,房屋價款92000元,協議對房屋面積、產權證的辦理等都進行了約定。協議籤訂後,路某按照協議向朱某付清了購房款。朱某亦於2003年下半年向路某交付了房屋,路某當年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並對房屋佔有使用至今。
該房屋的產權證由周某與朱某在2016年才辦理取得,該房屋產權證登記權利人現為周某及朱某夫婦。十餘年後,縣城房屋價格上漲十餘倍,該幢店面房價值增值巨大。周某現以該房屋屬於周某與朱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丈夫朱某與路某買賣房屋時,周某沒有到場,不知情,也沒有籤字為由訴至太湖縣法院,請求確認其丈夫朱某與路某籤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朱某與路某籤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協議籤訂後,路某按約付清了購房款,朱某亦按約交付了房屋,路某佔有使用房屋至今,周某夫婦一直共同生活在戶籍所在地,政府對周某所在村民組土地徵用並安置每戶商業用宅基地,周某應當對政府安置本戶地基及家庭在安置地基建房這一事實知情,周某、朱某夫婦在安置宅基地房屋建成後即被交付路某佔有使用至今十餘年,周某一直未提出異議,應認定周某對其丈夫朱某與路某買賣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該房屋知情並默認,該安置房為國有土地建房,且該夫婦於2016年共同為涉案房屋辦理了房屋產權證書,不屬於法律規定禁止交易的房屋。該房屋是否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的效力。周某現訴其對丈夫朱某與路某買賣房屋不知情,法院不予採信,朱某、路某籤訂的購房協議內容不違背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於周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周某的訴訟請求。
周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7年7月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件的審理告訴我們,在二手房交易中,房屋買受人應核實出賣人的房屋是否已辦理房屋產權證,房屋的登記權利人與實際權利人是否一致,在房屋登記權利人與實際權利人不一致時,應由出賣房屋的登記權利人與實際權利人和買受人共同籤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及時辦理不動產產權過戶手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閱讀推薦:合肥遊客親歷九寨溝地震 市旅遊局:95名遊客已全部確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