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報訊 從學會走路之後,每個人每天都要走路,一個普通人在不知不覺中每天與路面親密接觸的次數高達數千數萬次,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市民卻因為走路而惹禍上身。或在路途中的機場,或在逛街時的超市,或在下班途中的馬路,一攤水一塊冰一坨泥甚至小到幾粒米,均成了致傷致殘市民的罪魁禍首。這些意外發生後,責任由誰來承擔?市民若遇到類似情況如何維權?本期拍案說法,記者梳理了發生在合肥的多起類似意外,並邀請專業人士點評支招。
機場地面溼滑 旅客滑倒摔傷
王先生是安徽宿州人,一次他乘坐飛機抵達合肥,在新橋機場一行李轉盤處時,不慎腳下一滑摔倒,這一摔摔得可不輕,最終因骨折落下了傷殘,事發後他發現,是地面有水漬導致。為了討一個說法,他將安徽民航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王先生訴稱,2016年6月20日,他從外地乘坐飛機到合肥新橋國際機場,由於當天合肥下大雨,他在進入合肥新橋國際機場服務大廳時因地面有水漬,地面溼滑,不慎摔傷。經診斷,其左髕骨粉碎性骨折,最終落下傷殘。
王先生認為,合肥新橋國際機場作為一個專門從事旅客運輸的主體,有成熟的旅客服務制度,也具有豐富的旅客服務經驗,有義務為旅客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但其沒能對其所屬服務大廳水漬進行清理,導致他受傷,未能盡到足夠的安全防護義務,因此,應該對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安徽民航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辯稱,王先生受傷的地方屬室內,不像飯店等場所地面溼滑的可能性大,其提供的證據也無法證明他是因為地面存在的水漬而摔傷。
■結果
機場承擔七成責任賠償11萬
蜀山區法院認定,當天王先生在新橋國際機場國際到達廳6號行李轉盤處,因地面有水而不慎摔倒在地受傷,機場急救中心隨即給予其急救送醫。經鑑定所的鑑定,王先生左髕骨粉碎性骨折遺留左膝關節活動受限,致左下肢喪失功能14.5%,傷殘等級為十級。
蜀山法院一審認為,根據王先生提交的照片可以反映事發時現場地面有水漬,而機場乃公共場所,未能及時清理事發地面水漬,也沒有進行合理的安全警示提示,是導致王先生摔傷的主要原因,機場方雖在王先生摔傷後及時進行了救助,但應對王先生摔傷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王先生在當天有雨的情況下卻疏於注意地面情況,其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可適當減輕機場方的責任。法院確定機場方對王先生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
近日,一審判決,安徽民航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賠償王先生各項損失11萬餘元。
■相似案例回放
橋面灑水結冰 騎車側翻摔傷
年近六旬的吳建華(化名)是肥東縣人,2017年12月的一個清晨,室外溫度很低,他騎車經過肥東縣長江東路一橋上時,因為橋面結冰滑倒導致多處骨折,經鑑定,他因交通事故致右膝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被評定為九級傷殘。事發後,他發現橋面結冰與灑水車灑水有關係。為了討一個說法,他將肥東縣城管局起訴至法院。
吳建華稱,當天他騎著二輪電動車沿肥東縣長江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包公橋上時,因橋面結冰摔倒致傷。「橋面被肥東縣城管局灑水車灑水後結冰,才導致我騎的車子側翻。」吳建華向法庭提供了肥東縣氣象局出具的證明,證明肥東縣店埠鎮當天5:34最低氣溫為零下1.2℃。
肥東縣城管局辯稱,其局使用灑水車在路面上灑水是履行職責的行為,是防止空氣汙染,保持城市道路清潔的職責所在,未違反法律規定。
■結果
同等責任 城管局賠11.4萬
肥東縣法院審理認為,交通事故已經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查明,吳建華在行駛到結冰路段時沒有注意減速慢行,存在一定的過錯;城管局在路面上灑水,防止空氣汙染本無可非議,但當天氣溫在零攝氏度以下,灑水時應當考慮到路面結冰會給車輛行駛及行人造成不安全因素,因此,肥東縣城管局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也存在過錯。肥東法院認定,雙方在本起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
近日,肥東法院一審判決,肥東城管局賠償吳建華11.4萬餘元。
路面爛泥惹事 路人摔致傷殘
30多歲的張先生是合肥一美發工作室的設計師。2016年11月6日7時左右,他騎電動車經過合肥天瓏廣場門前的輔道時不慎摔倒受傷,張先生為此報警。
荷葉地派出所出警進行處理,發現天瓏工地於當年11月5日晚在西門工地拉土方時,車上的泥土灑落到潛山路上,張先生等人騎電動車行駛時摔倒,造成張先生等人受傷。民警與天瓏廣場土建方聯繫,雙方進行了協商,但是沒能達成一致意見。張先生受傷後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右肩鎖關節脫位。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張先生將天瓏廣場總包單位中建四局六公司、天瓏廣場項目發包方駿譽置業,負責土方回填的大康機械公司、天魁建設公司,以及物業公司、市政管理處、渣土公司等8家單位起訴至法院,要求這些單位連帶賠償其各項損失。
■結果 3家單位因爛泥擔責賠償
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審認為,事發時大康機械公司、天魁建設公司正在進行土方回填作業,因疏忽未能及時清理灑落的泥土,從而造成張先生等行人摔傷,應承擔賠償責任。
中建四局六公司是項目的總包單位,負責項目現場的工作環境,避免對公眾造成影響,因此,對上述兩公司承擔的責任負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認為,張先生自己騎車沒有注意安全,應自行承擔30%的責任。近日,二審判決,大康機械公司、天魁建設公司賠付14.2萬餘元;中建四局六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地面散落大米 顧客摔倒骨折
吳先生在合肥清溪路上的大潤發超市購物時,走至散裝米櫃檯附近時,因地上有散落大米而摔倒,傷得不輕。大潤發將吳先生送至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等。治療一個多月後,吳先生出院。經鑑定,吳先生傷勢構成十級傷殘。
吳先生認為,因為超市散裝米櫃檯附近無任何警示標誌,也無專門人員看管,散落米粒導致他摔傷,因此大潤發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於是將大潤發起訴至蜀山區法院。大潤發則表示,他們在散裝大米櫃檯有專人管理,不存在過失。
■結果 超市擔責一半 賠償7萬餘元
法院認為,大潤發超市對散裝米櫃檯附近散落大米引發的風險,應能預見,但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未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對吳先生摔倒致傷承擔侵權責任。吳先生在超市內購物時,應對所處的周圍環境有足夠認識,對自身安全也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自身也存在過錯。法院綜合考量確定,大潤發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合肥中院二審判大潤發公司賠償吳先生7.7萬餘元。
■張劍說
走路受了傷可以「找麻煩」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類似糾紛較多,其中地面有坑、水漬、油汙等都成了市民受傷的原因,有的市民傷得不輕。
為此,安徽遠致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方愛國稱,一攤水、一塊冰等看似渺小,但稍不注意就會給他人造成侵害,在這種情況下,一些人會選擇自認倒黴,認為完全是因為自己不小心導致的,但實際上市民自己不小心只是其中一方面原因,法院在判決時往往判市民承擔其中的部分責任。這是因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行人在行走的過程中自身也有注意義務,應當注意路面,觀察環境,小心行走,儘量避免障礙物及侵害物。
而另一部分責任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向路面異物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等要求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對於地面上遺留的水、米粒、泥土等雜物,該場合的管理人員應當盡到及時清除,消除妨害,避免侵害的法定義務,否則應當為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方愛國提醒稱,事故發生時,傷者及隨行人員應當及時報警,並且自行拍攝現場照片留存證據,積極尋求現場的管理人員或者120進行救治,相關的醫療費用及其他損失可以與現場的所有權人、使用者、管理者進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將其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若有必要可以調取現場監控,搜集證人證言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實習生 郭子慧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