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與新聞2010008期封面
2009年10月19日,26歲的北京女子董珊珊被其丈夫毆打致死。2010 年7月2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虐待罪一審判處其夫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6個月。關注此案的專家稱,董珊珊被打案所涉情節是否已超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關係範疇,以及是否有過「集中毆打傷害」事實,成為其丈夫王光宇是否應由「虐待」升級定罪為「故意傷害」的問題,這應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定罪紛爭焦點之外,回顧董珊珊死前生活的種種細節,不得不讓人心存遺憾。這個故事中擁有的真相是,為了爭取生的權利,董珊珊有過8次報警(其中董珊珊主動報警4次),其本人亦曾向法院申請離婚、向詢問傷勢的醫生表述過其被毆遭遇。
然而,對於被告人王光宇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最後一次關鍵性毆打行為,受害女主角董珊珊還沒來得及,或者說,未曾獲得直接陳述的機會就離開了人世。
董珊珊, 一個家庭暴力下的冤魂
(本刊記者)陳虹偉 (本刊見習記者)莫靜清/文
2009年5月15日,董珊珊帶著母親張秀芬來到千千律師事務所(原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我遭到了家暴,丈夫老打我。」董珊珊說。
10個多月後,2010年3月,再次來千千律所諮詢時,只有其母張秀芬一人。「董珊珊已經死了,被他丈夫打死了。」從張秀芬口中傳出的消息讓人驚心和痛心。
時年26歲的董珊珊於2009年10月19日在醫院離世。屍檢報告顯示,死因為「被他人打傷後繼發感染,致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
2010年7月2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董珊珊案作出一審判決,王光宇(董珊珊丈夫)犯虐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賠償死者家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81萬餘元。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雙方當事人均表示不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張秀芬的代理人、千千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瑩及其另一位代理人張偉偉對本刊記者表示,其認可一審中關於「虐待罪」的定罪與量刑,但認為王光宇同時犯有更為嚴重的「故意傷害罪」,應數罪併罰,她們將就此提請上訴,申請發回一審重審。據記者了解,被告人王光宇則認為一審對其判刑過重,口頭表示亦將提請上訴。
我國《刑法》規定,虐待罪最高刑期為7年;而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董珊珊一案中所涉情節是否已超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關係範疇,以及是否有過「集中毆打傷害」事實,成為王光宇是否應升級定罪為「故意傷害」的爭議焦點。
定罪紛爭焦點之外,回顧董珊珊生前的生活狀況,不禁讓人對董珊珊的離去充滿諸多遺憾。在她無數次遭遇毆打並至少存在過8次報警(其中董珊珊主動報警4次)後,在其本人曾向法院申請離婚、向詢問傷勢的醫生表述被毆遭遇之際,她究竟獲得了什麼?
「另一個姑爺」
張秀芬一度覺得女兒的婚姻生活稱得上美滿,長女兒1歲的女婿王光宇作為某貿易公司經理、開著寶馬車亦稱得上體面。直至2009年3月28日,結婚不到半年的董珊珊突然失蹤。3月30日,女婿去其家附近的建國門派出所報案。
張秀芬在家手足無措,終於在4月4日等來了女兒的電話。「珊珊和我說下午就回來,但是她說先不要告訴王光宇,我當時就覺得奇怪。」張秀芬放下電話幾番思索,還是通知了建國門派出所的警察。
下午,董珊珊回到母親家,一進門就抱著張秀芬失聲痛哭。這時警察進來了。警察問董珊珊:「你怎麼了?」董珊珊的話讓張秀芬甚為震驚,「珊珊說,她是躲她丈夫出去的,他老拿她出氣毆打她,她回來是和他協議離婚的。」張秀芬說:「珊珊央求警察不要告訴王光宇她回來的事。這讓警察有點犯難,他們說畢竟是王光宇報的走失案,還是應該通知他。」張秀芬回憶稱,最後是珊珊答應警察她自己會告訴王光宇。
「那你儘快通知你丈夫。」警察臨走時又叮囑了董珊珊一句。
警察走後,張秀芬才得知了女兒真實的婚後生活。「珊珊說王光宇在家經常打她,打完又會求珊珊給他改正的機會。然後又威脅珊珊,不許她報警,不許告訴家人同事,不許離婚,否則就會讓珊珊的家人同事都不會好過。」因此,「珊珊就一直忍,直到3月份實在忍不下去了」。一直被蒙在鼓裡的張秀芬這時才想起來,此前珊珊幾次回娘家時臉上、身上幾乎都有好得差不多的瘀傷。「當時我也問過她,她說是幹活時不小心弄的,我也就沒多想。」
在對被告王光宇的部分訊問筆錄上,記者查閱到,王光宇供述中稱最早開始毆打董珊珊的時間,是在3月21日,日期正在董珊珊3月28日離家前,由於董珊珊走失後王光宇的報案,3月30日,公安部門留下了關於董珊珊家暴案相關情節的最早記錄。
4月5日,董珊珊向王光宇提出協議離婚,遭到王光宇拒絕,董家從此開始遭遇電話騷擾及恐嚇威脅。「那兩天夜裡,我聽見珊珊總會在睡夢中喊,『千萬別打我了,我什麼都聽你的』。」
4月6日,張秀芬帶著董珊珊去了德福北京心理諮詢中心。董珊珊被診斷患有抑鬱症。當天晚上,張秀芬讓王光宇請其父母至董家商談離婚事宜。
「這天,我仿佛看到了另外一個姑爺,他對珊珊的父親又吼又叫,揚言絕不會離婚,只要逮到董珊珊就會拉她去遠遠的地方,不讓我們找到她。」張秀芬說當時並未想到這一威脅日後會成為現實。
王光宇的婚前經歷亦被揭開。2001年11月,王光宇曾因非法持有槍枝被判勞教二年。「珊珊說,婚前她得知他坐過牢後就有些猶豫,他那時就威脅她,不許告訴家人及同事,不許分手,必須結婚,不然我們一家都沒好日子過。」張秀芬告訴記者。
在王光宇被刑拘後有關離婚的供述中,提起離婚方變成了王光宇本人。王光宇稱董珊珊不同意離婚,為此甚至有輕生傾向及自殘行為。來自王光宇高中同學李晨的證言稱,董珊珊離家出走回來後曾提出離婚,王光宇不同意,後兩人和好。
體重95公斤的王光宇承認多次毆打妻子的事實,他甚至對偵查人員講,董珊珊非常瘦小,我一巴掌就能把她打得起不來,而毆打的手段基本上是拳打腳踢。
從判決書上看,證明王光宇毆打妻子的證人還有王光宇的母親。
4月8日,在母親的陪同下,董珊珊前往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第二天凌晨,王光宇又打來電話騷擾,董家報案至焦王莊派出所。張秀芬說:「是珊珊自己打電話報的警,說遭遇家庭暴力想離婚,丈夫老是打電話或來家威脅。」
合法夫妻間「劫持」
2009年4月11日,董珊珊同母親一起開車外出後回家。到了家門口,張秀芬先下車,正往家走時,卻聽見女兒在身後「啊」地一聲慘叫,張秀芬一轉身,就看見有5個人將董珊珊拖上了車,隨後有兩輛車跟著飛奔而去。張秀芬認出其中一輛正是王光宇的寶馬車。
張秀芬迅速去焦王莊派出所報案。王光宇與董珊珊結婚後在朝陽區柏林愛樂小區租房居住,而警方在柏林愛樂小區並未發現董珊珊與王光宇的蹤影。「警察說這叫我們上哪兒找去呢,你姑爺連個固定的住所都沒有。」
當天晚上,張秀芬意外地接到女兒的電話。「珊珊在電話裡說,王光宇是個好老公,他從來沒有打她。」張秀芬頓時著急起來:「王光宇是不是在你身邊,他逼你這麼說的?」此後近1個月時間裡,張秀芬稱董珊珊手機均為關機狀態,而女兒偶爾有電話打過來皆顯示為不同手機號碼,說的都是同第一次通電話時一樣的話。
「我和珊珊說,你告訴王光宇,不要再限制你的自由了,不然我就報警,但珊珊在電話裡卻堅持說別報了,他真沒打她。後來我按來電號碼打過去,對方都稱不是董珊珊,我猜接電話的都是王的朋友。」張秀芬又接著報了警,但無果。「珊珊電話裡說的話沒法證明她是被劫持。」張秀芬說自己當時近乎絕望。
5月9日,張秀芬又一次接到了董珊珊的電話,這次女兒告訴張秀芬,她已經回到柏林愛樂小區。在此次通話中,張秀芬得知女兒4月11日被帶到了河北廊坊,關在了一間100多平米的屋裡。「珊珊說有6、7個穿著黑西裝的人看著她,聽見有人看見王光宇時還說『光哥來了』。」讓張秀芬氣憤的是,「珊珊說王光宇已經逼著她去法院撤了離婚訴狀。王光宇說不許再提離婚,珊珊沒答應,王光宇就踹了她一腳」。女兒接下來的話讓張秀芬愈發氣結,「媽,我懷孕了,打我的時候他是知道的」。
電話裡珊珊告知母親5月10日王光宇會帶她去做人流,她請張秀芬12日去接她回娘家。12日接女兒的過程在張秀芬看來很不順利,她不得不叫來王母。董珊珊最終回到了娘家。
從王光宇的部分訊問筆錄上看,王光宇對於毆打董珊珊的時間與次數的回憶裡,並未有「廊坊之劫」的過程,在4月至5月這一時段,王光宇僅提及了一次毆打。「在去杭州玩的時候,因為一點小事發生爭吵,她和我說她說謊話的毛病改不了,死了算了,氣得我就打了她。」
5月13日,董珊珊再度向王光宇提出協議離婚。「珊珊和我說,她決心一定要離,即使不離,也絕不再和他過日子了。」5月14日凌晨,王光宇驅車來到董家樓下喊叫。董珊珊本人第二次報警至焦王莊派出所。「警察問完了情況,說不好管,畢竟現在還是夫妻,即便要離婚了現在還是夫妻。」張秀芬稱當時一聽,無助得幾乎要哭了出來。「我和警察說,次次報警你們次次都說是合法夫妻,可是他們不是一般的夫妻,我女兒會被王光宇打死的,是不是早晚有一天我閨女被打死了你們才會管?」
「後來警察還是挺負責,去樓下查找王光宇的車,但未找到。」張秀芬稱,「車走了,人估計也跑了,沒有辦法了。」
5月15日下午,董珊珊帶著張秀芬來到千千律師事務所進行家暴離婚諮詢。
5月18日7時許,董珊珊在表哥張軍的幫助下,去豐臺區租房藏身。
再度「被劫」後死亡
此後一個月時間,張秀芬經常去豐臺探望女兒,而董珊珊亦每天給母親打一個電話報平安。
2009年6月17日,張秀芬說董珊珊打來電話語氣突然轉變。珊珊電話裡說,以後不要來看我了,怕被王光宇發現。張秀芬想女兒的考慮也有道理。但隨後女兒的電話讓張秀芬再度警覺,意識到女兒極可能又被王光宇控制。「珊珊說,王光宇說她把婚前通州的房子偷偷過戶給我們,是違法的。珊珊讓我賣房子,她說要賠給王光宇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30萬元。」
單從日期上看,張秀芬的日期推斷與王光宇的供述互相印證。王光宇供述稱,「6月17日我們找到了她,把她帶到了河北苟各莊待了15天左右,其間她告訴我,她愛上了別人,我生氣又打了她。從河北回來後,我們從柏林愛樂小區搬到了京通苑。2009年7月後的一個多月裡,我在屋裡打了她7、8回」。
原告張秀芬的代理人張偉偉在王光宇供述中提及的「我們」及「15天」字眼下做了重點標記,這成為原告方聲稱並不排除同時申請王光宇涉嫌「非法拘禁」的一大依據。
僅僅對比王光宇在不同時間所做筆錄的內容,與「7月初一個多月打了董珊珊7、8回」不同,王光宇的另一筆錄上,對於毆打董珊珊的情節,王光宇總結為「結婚後我打了她5、6次」。
此後董珊珊打給母親的電話裡多次催促母親賣房,張秀芬稱當時已確信王光宇又一次劫持了女兒,但這一次,張秀芬沒有報警,她當時的考慮是「我提過要報警,珊珊電話裡堅持說王光宇沒有抓他,並且說我要是報警,她以後就不給我打電話了,我怕失去女兒的消息,當時真是猶豫了。再說就是覺得報警也沒有用」。
張秀芬稱董珊珊8月11日逃回了其奶奶家。時間上與王光宇供述中所稱「8月10日晚上19時許最後一次見面」再度印證。「11日董珊珊告訴我要給她幾天時間想想問題,就離開了家。」王光宇稱。
張秀芬趕到董珊珊奶奶家時,已認不出女兒。「她渾身是傷,臉腫得我都找不到她的眼睛。」在第二天博愛醫院的診斷書上,董珊珊的傷勢被醫學術語表述為:「多發外傷;腹膜後巨大血腫;右腎受壓變形萎縮性改變;頭面部多發挫傷;右耳耳甲血性囊腫;雙眼部挫傷淤血;多發肋骨骨折;胸腔積液;肺挫裂傷;腰椎1-4雙側橫突骨折;貧血、四肢多發性挫傷。」
張秀芬勸說女兒報警。董珊珊猶豫了片刻後拿起了電話。附近的馬家堡派出所民警接報後趕到董奶奶家。警察詢問了最後的施暴點在管莊附近,便建議董珊珊去管莊派出所報案。
8月12日早晨,董珊珊叫醒了張秀芬,和奶奶一行三人來到管莊派出所。「警察看了看我女兒的傷感到吃驚,他說『這是你丈夫打的啊。是這樣,要是輕傷我們會馬上把你丈夫叫過來調解一下。可如果是重傷,這可要判刑的,三年至十年不等。』珊珊聽後就猶豫了,叫我出去一下。警察看見珊珊的反應就說,如果拿不定主意,先看病後報案也行。」
張秀芬回憶:「從派出所出來後珊珊和我說,『我被打的事情王光宇本來就不讓告訴家人,不然不讓咱們家有好日子過。現在我去治病了,我擔心他會回來傷害你們。媽,咱先不報案了吧,他不讓報警,到時候你們日子會不好過的』。」
董珊珊一家三人隨後來到北京博愛醫院。北京博愛醫院外科醫生張鋒良證言證明:「董珊珊身上的傷都是閉合傷,其面部、四肢、胸部、耳部都有外傷,看樣子不是一次性創傷造成的,有新傷,也有還沒有完全癒合的陳舊性傷。」
同為博愛醫院外科醫生的證人王宇證言證明,他在詢問董珊珊身上的傷是如何造成時,董珊珊回答稱是其老公近兩個多月以來的拳打腳踢所致。
8月14日,董珊珊住院治療。8月19日,董珊珊病情惡化,被轉入ICU(重症加強護理病房)。在董珊珊神智清醒的時刻,曾屢次勸阻母親不要再報警。「珊珊一再說怕我們日子不好過,事實上我們的日子也確實不好過了。」
其間,張秀芬從醫生處得知,有一個自稱是董珊珊朋友的人和醫生單方提出過讓董珊珊轉院。隨後有人為董珊珊存入2萬元。後證人肖琴華證實,其是受王光宇委託存的錢。
8月22日,董珊珊休克。張秀芬當即到醫院外給管莊派出所打了電話。「我說我現在是報案,我女兒被他丈夫打得快要死了。警察開始不相信,我說不相信你們可以來博愛醫院看看,醫生說我女兒病危。警察查到了12日珊珊的報警記錄,他們說,『好,我們立刻出警抓人』。」
8月22日當晚,王光宇被抓,次日被刑拘。
10月19日,董珊珊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多發傷、腹膜後巨大血腫、多臟器功能衰竭。來自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的屍體檢驗鑑定結果支持了這一結論。
定罪關鍵性情節
被告王光宇並不否認其對董珊珊進行毆打的事實,但對董珊珊的死亡原因提出質疑。
而原告張秀芬則認定是王光宇打死了女兒,應判處其故意傷害罪。原告現在的代理人張偉偉認為,一審判決中只提到3月至8月,王光宇對董珊珊存在的家暴毆打行為,卻並未強調6月17日至8月10日間,王光宇對董珊珊的集中暴力傷害。張偉偉同時認為,博愛醫院ICU病房醫生杜娟的一句關鍵性證言「其中威脅她生命的是肺挫裂傷、腹膜後血腫」未在一審判決中得到足夠重視。
「根據醫生的證明,結合王光宇的筆錄,我們認為導致董珊珊死亡的並不是長期的虐待暴打,極有可能是8月5日的一次嚴重毆打。」張偉偉稱,「但8月5日的關鍵性毆打在一審判決書上並未被提及。作為目睹董珊珊6月17日被王光宇抓走的關鍵證人,董珊珊表哥張軍的證詞亦未在判決書中充分體現。」
在記者所能查閱到的詢問筆錄中,王光宇對於8月5日的毆打共提及了4次。其中1次較為詳細的供述內容如下:「其中打的最重的一回是2009年8月5日左右,當天傍晚,因為她騙了我,我急了,用拳頭打她,用腳踢她,從臥室門口,一直踢到床上,哪都打、哪都踢,直到她倒在床上為止,也不知道踢了她多少腳。」
我國《刑法》規定,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做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對本刊記者表示:「基於董珊珊曾提出過離婚之情節事實,可認為其後當事雙方的矛盾爭執,已然脫離了家庭成員關係的糾紛範疇,簡單根據『發生在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之間』判斷,單以虐待罪論並不適宜。」
董珊珊母親張秀芬的代理人張偉偉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漏掉了故意傷害罪。自2009年4月5日董珊珊提出離婚,並在以後的交涉中堅持離婚,此種態度激怒了王光宇,王光宇在找了董珊珊一個月後終於抓到了董珊珊,並將其帶走,在一個多月內集中實施毆打,從這個事實來看,此時王光宇的主觀表現已經不是簡單的虐待了,而是出於對董珊珊提出離婚的報復行為,故意傷害犯罪的意圖十分明顯。
「醫院診斷證明及法醫鑑定結果顯示董珊珊內臟破裂、多處骨折及肺挫裂傷等傷害後果,也絕不可能是長期虐待的後果,只能是故意傷害導致的後果。」張偉偉表示,「是不是所有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重傷死亡後果,均以虐待罪論處?法條本身沒有說明,但探求立法本意及虐待罪的犯罪構成,虐待行為造成家庭成員重傷、死亡的後果,只有出於虐待的故意,才成立虐待罪,如果犯罪的主觀方面轉化為故意傷害,其行為也就超出了虐待罪的範疇,構成故意傷害罪了。」
事實上,被告王光宇先是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事拘留並被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批捕。2010年1月12日,朝陽公安分局偵查終結後亦是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朝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其間朝陽區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後,檢察院認為應該按虐待罪追究王光宇的刑事責任,並於2010年4月1日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8月5日王光宇究竟出於何種目的、對於董珊珊實施了何種程度的毆打,關於這一升級定罪的關鍵性情節,案件受害人董珊珊的供述缺失。「警察曾來醫院諮詢醫生能否給珊珊做筆錄,醫生回答說她嘴裡都插滿了管子,生命很危險,不可以做。」張秀芬說。2010年7月22日,由北京大學法學專家郭自力、馬憶南、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等專家出具了專家論證意見書,認為董姍姍案已經明顯超出虐待罪的嚴重程度。
■ 特別報導 ■
董珊珊之死,凸顯反家暴幹預模式面臨困境
(本刊記者)陳虹偉 (本刊見習記者) 莫靜清/文
董珊珊被丈夫毆打致死,留給人們諸多的遺憾與反思。
定罪紛爭之外,這名26歲女子生前遭遇家暴的過程,幾乎觸及到我國目前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所有幹預模式的痛處。
「董珊珊的處境及對離婚不斷反覆的表現,是典型的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傷害婦女的綜合症表現。」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教授李洪濤如此認為。
在這一真實事件的細節中,存在有8次報警(其中董珊珊主動報警4次),當事人去法院申請離婚1次,因家暴致傷去醫院求治1次。
警察幹預、民事保護令、醫療幹預作為目前我國反家庭暴力幹預工作的3種主要實施方式,其重要性及遭遇的困境,在董珊珊事件中得到了充分的顯現。
「政府主導、多機構合作的一站式網絡聯動」是目前我國大多數學者探索反家庭暴力幹預工作模式的共識與前提。但一站式網絡聯動的實現與其他各幹預模式的實踐一樣,面臨來自社會性別意識、制度、體制、技術以及財力等諸多層面、無法一步解決的難題。
警察幹預
「他們是夫妻,就是要離婚,畢竟他們現在還是夫妻」——董珊珊母親張秀芬稱,數次關於女兒遭遇家暴的報警中她得到的回覆大致如此,「我們很無助」。
這種無助感終於在一次報警中讓張秀芬幾乎哭出聲來:「次次報警你們次次都說是合法夫妻,可是他們不是一般的夫妻,我閨女會被王光宇(董珊珊丈夫)打死的,是不是早晚有一天我閨女被打死了你們才會管?」
「家庭成員一旦發生肢體施暴行為,只要報警,警方有權且必須幹預。」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心理學教授李玫瑾對本刊記者表示,任何一次家暴都不能排除日後衍生出人命的潛在危險。「好比大街上一人毆打另一人,你會不會坐視不管、任由惡化?」
淺顯的類比思維在文化情境中遭遇的現實複雜性是,「我們在大街上看見一個男人毆打女人時,往往會毫不猶豫地上前制止。但如果這個男人說這是我的老婆時,人們的立場會不會有所猶豫甚至放棄?」中國法學會反家庭暴力網絡理事會主席、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陳明俠對本刊記者表達了他的憂慮。
2008年全國婦聯、公安部、民政部等中央七部委頒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公安機關在家暴防治工作中負有預防、調解、出警、取證等職責。
現在也少有人否認國家力量介入反家暴領域的必要性。目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已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出警範圍。
不過事實上,即使警察出警,警察幹預的力度不夠亦可能導致家庭暴力升級惡化。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介紹,一個家暴案件中警方一共出警21次,甚至在一天裡出警數次,每次出警記錄都證明事情已處理好,但終究還是演變成惡性刑事案件。
「對於警察的『社會性別』培訓仍然是當前警察幹預家暴培訓的重點。」 這是多年來一直致力於警察幹預家暴培訓的中國反家暴網絡前任執行主任榮維毅對本刊記者表示的觀點。
學者分析發現,與家庭暴力實際存在的類型、範圍的狀況相比,對於家庭暴力的界定,警察的理念更傳統、對暴力界定窄,其更傾向於把家庭暴力的責任歸咎於女性有錯誤,男性才動手。
「在警察隊伍中,大多數是男性,他們幾乎都有過暴力解決問題的經驗,無論在暴力中他們是施暴者還是受害者。」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魏敏認為,「而『暴力表達應當是男性應有的氣概和行為標識』恰恰是男性所接受的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社會性別教育一貫的理念。並且幾乎所有社會對男人以暴力手段表達意志解決問題的正當性都表示默許。正因如此,在諸多暴力情節中,男人對家庭暴力的認同度、容忍度最高。」
在董珊珊2009年8月12日最後一次主動報警行為中,「警察看了看我女兒的傷,他說這是你丈夫打的啊。是這樣,要是輕傷我們會馬上把你丈夫叫過來調解一下。可如果是重傷,這可要判刑的,三年至十年不等。珊珊聽了就猶豫了,叫我出去一下。警察看見珊珊的反應,就說,如果拿不定主意,先看病後報案也行。」張秀芬對當時的過程記憶猶新。
榮維毅認為,警察的話實際給了受害當事人一個暗示。在這背後,「寧拆一座廟,不毀一門親」、「打是親,罵是愛」等長期存在於民間的陳規舊理為民警的行為提供了看似「合理」的解釋。
2008年《意見》出臺後不久,亦曾有人質疑警察幹預的必要性,主要觀點認為警察幹預家庭暴力將會導致婚姻破裂。
「對於家庭糾紛警察可以不介入,但一旦發生肢體暴力,作為公權力代表的警察則必須介入。這是憲法中對人的人身權和健康權的基本權利保護,亦應該是全社會對家暴零容忍的態度。」在犯罪心理專家李玫瑾看來,「夫妻離婚自有其主要原因,但絕不會是因受害方報警而導致婚姻破裂」。
「我接到的110報警有不少是無效報警,但關於家庭暴力的無效報警很少。」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學府街派出所民警林曉鬱告訴本刊記者,「『家醜不可外揚』,一般家暴受害人不到實在難以忍受的程度,也不會輕易報警。撥打家暴報警電話,至少說明家庭矛盾升級。」
「『一報案,這個家就散了』——警察對與當事人的暗示實質是站在施暴者的立場上,是在維護家庭、施暴者的利益,而沒有以受害人為中心,沒有維護受害人的利益。」榮維毅表示,「董珊珊案件中警察說簡單輕傷可以調解,重傷報案則暗示要三思,但恰恰正是因為重傷才更應該立即報警、立案。根據現行相關法律,受害人沒有構成輕傷,應對施暴者實行訓誡;構成輕傷,應對施暴者治安拘留;構成重傷,則已構成刑事立案,可拘留。」
榮維毅認為,法律效力針對所有人,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嚴重程度並不會因施暴者是家庭成員而減輕,因此處理相關問題時,決不能因施暴者是家庭成員而有所輕視。
國外有研究顯示,因家庭暴力遭受虐待的婦女中僅有14%的人在發生第一次家庭暴力時立即尋求外界幫助,22%會在第二次發生時,而49%的人會在家庭暴力反覆發生之後才這樣做。有專家認為應抓住每一次婦女求助機會,不能讓其失去求助的信心。
2009年8月14日,董珊珊住院治療。8月19日,董珊珊病情惡化,被轉入ICU(重症加強護理病房)。在董珊珊神智清醒的時刻,張秀芬稱董珊珊屢次勸阻母親不要再報警。「珊珊一再說怕我們日子不好過,事實上我們的日子也確實不好過了。」
2009年8月22日,董珊珊休克病危。張秀芬趕往派出所報警,警察當即出警並在當晚抓到董珊珊的丈夫王光宇。「後來警察來醫院諮詢醫生能否給珊珊做筆錄,醫生回答說她嘴裡都插滿了管子,生命很危險,不可以做了。」張秀芬說。
「警察幹預家暴,不僅要有社會性別意識,還應了解家庭暴力的特殊規律,家庭暴力具有反覆循環性和控制性。」榮維毅介紹說,「在國外,面對家暴現象,警察的第一要務就是應阻斷循環,否則這種循環一旦升級,甚至有可能會導致受害當事人死亡。如果警察不了解這種循環規律,就不能進行有效的幹預介入,而如果沒有解決家暴的『控制』本質,家暴極可能再度升級惡化。」
陳明俠認為,家暴的形式有肢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經濟控制等四種形式。但不管是哪種形式,其目的均是為實現對婦女的控制。因此,家暴的誘因雖有多種,但其根本原因還是男尊女卑,性別歧視和崇尚暴力的文化傳統。
榮維毅認為目前我國很多警察尚未形成家庭暴力危險性的概念,在觀念、意識之外,制度上警察幹預家暴工作亦存在尷尬與困境。「董珊珊第一次離家出走回來後便對警察說了遭遇家暴的事實。如果在國外,警察可當即申請禁止令,但在我國尚未有此制度;即便警察具有了社會性別意識、充分了解了家暴的危險性,但在其幹預家暴、保護受害人工作實施的操作環節上仍需要其他組織和機構的後續性支持,比如給遭遇家暴婦女提供庇護所等。」
董珊珊案中8次報警地點並不相同。「對於報警信息,國外已經實現聯網,有利於警察收集、溝通和交流信息。」榮維毅認為,制度的建立需要觀念、技術、人力、物力等多方投入。
民事保護令
董珊珊離家出走歸來後,在母親的陪同下去法院遞交了離婚訴狀。據其母張秀芬所述,3天後董珊珊便遭到了王光宇的劫持,從北京被帶往河北廊坊。約1個月後,張秀芬稱剛剛做完人工流產的董珊珊才帶著一身瘀傷回到了母親家,並告知張秀芬,此期間已被王光宇脅迫去法院撤銷了離婚起訴。
安徽婦女高慶芝的身上多處骨折、右眼球破裂、鋼筋從下身捅進腹腔刺破多個臟器——發生在2009年1月7日的安徽省桐城市嚴重虐待婦女致其重傷的案件亦曾一度引發公眾關注。而在此之前,為避免妹妹繼續遭受其丈夫的暴力,高慶芝的哥哥曾於2008年11月16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裁定」,但未獲成功。桐城區人民法院給予的解釋是,《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只是法學研究成果,並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不屬人大立法範疇,故不能像司法解釋和法律條款一樣適用於審判實踐。
此前,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發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其中有關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規定實現了司法創新。《指南》第三章對「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做了規定,對於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審理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受害人人身安全受威脅、精神受控制,尤其是典型的「分手暴力」現象,確立了保護受害人人身安全、維護訴訟程序嚴肅性和公正性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認為,這一裁定與學界稱的民事保護令並無實質的區別。
民事保護令指的是專門為家庭暴力中的受虐者及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臨時性或終局性救濟,是指為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安全,法院依據申請作出的禁止施暴人在一定期限內實施一定行為,或者要求施暴人給付金錢、物或完成一定行為的裁判,亦可稱「人身保護令」。
2008年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生部、全國婦聯亦曾聯合制定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但肖建國教授認為,規定的相關條款較為原則,操作性並不強,對正在進行的暴力行為或者持續發生的暴力行為因保護令制度的欠缺而無法做到及時、有效的幹預。
《指南》發布時,全國共有9家基層法院被選定為試點法院。2008年8月6日,全國第一份人身保護令由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籤發。但由於《指南》性質上不屬於司法解釋,肖建國認為在沒有開展試點的地方法院,對於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處理始終苦無良策,安徽高慶芝的遭遇即屬此種情況。
即便對於已開展試點的地方法院,民事保護在我國北方與南方的情況也大不相同,出現適用區域的不平衡狀態。如在北京,雖然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等3家城區法院試點已一年有餘,但至今尚無一起人身安全保護令出現。而在南方的一些省市,人身安全保護令試點工作已取得成效。比如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在全省範圍內推廣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製度。
董珊珊案中,董珊珊對於離婚的態度在表面上的反覆,以及對於母親報警的勸阻,聯繫到民事保護令的討論,則觸及了如果實施民事保護令,其具體保護的範圍問題。
事實上,2010年3月30日,在福建省發出的第一份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中,已將受害人家屬同時列入保護範圍。這份由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向一起離婚案件被告送達的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書中,註明:「禁止被告毆打、威脅原告及其近親屬;禁止被告騷擾、跟蹤原告及其近親屬;禁止被告與原告及其近親屬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
肖建國認為,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首先是法院給當事人和社會傳遞一種信息:家庭暴力不再是「私事」,對於家庭暴力,公權力在幹預,公權力的幹預可以改變當事人雙方力量的對比,可以給受害人一種支撐。
但肖建國亦認為,《指南》規定人身保護裁定依附於離婚訴訟,缺乏獨立性。僅可以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後的6個月內提出。訴前提出申請的,當事人應當在法院籤發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之後15日內提出離婚訴訟,逾期沒有提出離婚訴訟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動失效。「這意味著受害人要獲得人身保護裁定,必須提起離婚訴訟,只有在解除婚姻關係的訴訟中,法院公權力才介入對受害人的保護。」
人身保護令的執行在肖建國看來,是整個保護令制度的致命弱點。「若執行不妥當,不僅不能提供足夠的保護,反而使被害人誤以為人身安全獲得保障,放鬆警惕,而增加再次受害的危險,同時加害人也可能違反保護令。」
對於保護令的執行,《指南》目前主要從協助執行角度規定公安機關的保護義務。對此肖建國表示,公安機關作為協助執行人監督保護令的執行,應當說初衷是好的,但是公安機關如何執行、是否具備足夠的警力、相關配套措施是否落實,以及是否具備足夠的協助意願和動力等問題亟待進一步明確。
對於公安機關針對人身保護令採取的協助執行措施,榮維毅表示目前全國尚未有專門政策出臺。「但據統計,從2008年《指南》實施到今年1月,全國各試點法院共發出過43份人身安全保護令,這些保護令的自動履行率非常之高,至今只出現了一起違反裁定的情況。 」榮維毅表示,「這一數字在某種程度上說明,公權力對家暴的介入,單是表明態度,就已對施暴者產生了巨大的威懾作用。」
醫療幹預
董珊珊最後一次主動報警後,在母親張秀芬的陪同下去了醫院。醫生詢問了董珊珊傷勢的來由,董珊珊明確告知是因丈夫毆打所致。
「醫療幹預的角色相當重要,醫務人員可能是第一個接待受害者的人,第一個傾聽受害者受害真相的人,第一個獲得直接受暴證據的人,第一個能夠給予受害者醫療救助的人,第一個向受害者提供其他支持信息的人。醫務人員還可以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第一位援助人。」 北京市豐臺區鐵營醫院院長孫培雲對本刊記者表示。
對於一些醫生得知病人因家暴致傷後,卻不願過多介入幹預的現象,孫培雲認為,這種情況可能發生在未經過培訓的醫務人員身上,他們可能有更多的理由認為這是患者的家庭私事。
「我院的工作人員在未經培訓前的調查問卷中也集中反映出這個問題,而且,大多數醫務工作者的認識停留在過去的純生物醫學模式中,認為其最主要的職責是治病療傷,對於生物—心理—社會醫學模式的轉化及患者的健康權利的維護還沒有很好的理解。
孫培雲介紹鐵營醫院目前的醫療幹預模式程序說:「我們醫院會在徵得病人同意後轉入單獨診室,由有家暴幹預經驗的醫生接診。醫生在接診中認真傾聽患者的陳述及需求,給病人做一個詳細的檢查和家暴病歷記錄;醫生會尊重患者的陳述與需求,就其家暴情況進行溝通和交流,給病人一些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法的建議;在交流中醫生要評估患者及其家人的安全,及時進行多機構轉接(如其所屬街道、婦聯、公安、法律中心等)。」
在孫培雲看來,家庭暴力損害了受害者的健康權利:健康是人類的一項基本需求和權利,也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誌和潛在的動力。「世界衛生組織(WHO)將健康定義為『不僅僅是沒有疾病或虛弱,而是一種軀體、精神及社會交往各方面的完美狀態』。」孫培雲表示,「因為家庭暴力就是對人的健康的摧殘和踐踏,它使人的身體受到傷害,精神受到打擊,並使人的社會交往出現障礙。家庭暴力不僅是一個健康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問題。」
註:2009年5月17日,董珊珊在表哥張軍的幫助下,再次離家出走。次日凌晨,董母張秀芬在其枕頭下面發現了一封信。她沒有想到,這會是女兒給她寫的最後一封家書。
親愛的爸爸、媽媽:
請原諒我的又一次不辭而別,我的婚姻給這個原本平靜的家庭帶來了不少煩惱,因為家庭暴力,我現在重度抑鬱和焦慮,我覺得事情解決不了,我怕面對他,不想和他在一起生活了,所以只有選擇離開,才能解決,只有我離開了,他也就不會再找您們沒完沒了地談了,對不起,原諒女兒的自私,我會時刻想著您們的,請您們放心,我知道這次出走,一定又傷透了您們的心,您們就當沒有我這個女兒吧!對不起!對不起!對不起!對不起!
不孝女 董珊珊
2009.5.17 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