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法院2018年十大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涉五常大米、大悅城等商標...

2020-12-14 東北網

4月25日上午,黑龍江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全省法院2018年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及十大典型案例!

一、「大悅城」商標侵權糾紛案

【案號】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黑民終278號

案情簡介

2010年,中糧集團先後取得「大悅城」「JOY CITY」等註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6類不動產管理、商品房銷售等。中糧集團取得註冊商標後在北京、上海、瀋陽等地建設了多個「大悅城」商業地產項目,並進行了廣泛宣傳,「大悅城」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2016年,旭生公司將其在大慶市開發的一個小區命名為「大悅城」,並在售樓處、樓盤表面、廣告宣傳材料上使用了「大悅城」「JOY CITY」標識。2017年5月8日,中糧集團以旭生公司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旭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不得使用「大悅城」「JOY CITY」商標作為項目名稱、進行廣告宣傳和房地產經營活動,並賠償中糧集團經濟損失30萬元。中糧集團不服,以賠償數額過低等為由上訴至黑龍江高院。黑龍江高院二審認為:中糧集團「大悅城」「JOY CITY」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旭生公司使用「大悅城」「JOY CITY」商標缺乏合理緣由,應認定具有侵權主觀故意,且被訴侵權樓盤規模較大,市場價值較高,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過低,應予調整。同時,不動產商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消費者在選擇不動產商品時,樓盤的地段、品質、戶型、價格、周邊設施等是消費者考慮的首要因素,商標並非消費者選擇不動產商品的決定性因素。且被訴侵權樓盤自身地理位置、戶型、當地口碑較好,旭生公司在生效判決作出前能夠主動停止侵權行為,中糧集團提出的300萬元賠償數額過高,不予全部支持。綜合以上因素,黑龍江高院當庭宣判,酌情調整賠償數額至120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由黑龍江高院院長、二級大法官石時態主審,中國庭審公開網、新浪網司法頻道、黑龍江法院網、黑龍江高院官方微博進行了庭審直播,黑龍江省廣播電視臺進行了特別直播報導,全國和黑龍江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媒體記者和社會各界人士近百人旁聽了庭審。該案的審理及判決,充分體現了尊重品牌價值、加大對侵權行為懲處力度的司法導向,對進一步營造尊重智慧財產權,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激勵和保護創新發展的環境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

二、「五常大米」商標侵權糾紛案

【案號】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292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黑民終2號

案情簡介

五常市大米協會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獲準註冊第1607996號「五常WUCHANG及圖」和第5789043號「五常大米」兩個證明商標,其中,第5789043號「五常大米」商標於2012年4月27日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五常市大米協會針對上述證明商標制定了《「五常大米」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五常市大米協會企業標準》等規則,規定使用上述證明商標的產品必須是五常市境內「C」字開口盆地以內,龍鳳山水庫或拉林河、溪浪河水系澆灌的水田種植的大米,並具體規定了產品標準、使用證明商標的申請流程等。鉅富公司在天貓、京東等電商平臺開立店鋪,其店鋪主頁銷售的大米產品標有「五常大米」「東北五常稻花香大米」「東北五常長粒香大米」等字樣,銷售的產品實物亦標有「五常大米」「原料產地黑龍江五常市」等字樣。五常市大米協會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鉅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五常市大米協會證明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賠償其經濟損失。訴訟中,鉅富公司舉證證明其曾於2015-2016年自五常市四季稻香合作社購進白包大米,而五常市四季稻香合作社為五常市大米協會會員單位。鉅富公司辯稱,其自五常市四季稻香合作社購進白包大米進行分包後銷售。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五常市大米協會擁有的第1607996號「五常WUCHANG及圖」和第5789043號「五常大米」兩個證明商標合法有效,依法應予保護。涉案「五常大米」證明商標在全國範圍內具有較高知名度,表明商品來源地域的「五常」系該商標中的主要組成部分。鉅富公司未經五常市大米協會許可,突出使用「五常大米」及含有「五常」字樣的相關標誌,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產生混淆,屬於侵犯五常市大米協會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雖然鉅富公司不是五常市大米協會的會員,但如鉅富公司能夠證明其銷售的大米確係來源於涉案「五常大米」證明商標限定的特定原產地,五常市大米協會不能禁止鉅富公司以本案中的方式對其商品進行標示。訴訟中,鉅富公司主張其銷售的被訴侵權大米來源於「五常大米」證明商標限定的特定原產地,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鉅富公司在天貓、京東、一號店、眾划算等多個電商平臺銷售被訴侵權大米,銷售產品的數量多、地域廣,被訴侵權大米系由鉅富公司購入「白包」大米後進行分裝、包裝,「白包」大米的來源、產地不明。鉅富公司在本案中舉示的證據僅能證明其曾從五常市四季稻香合作社購進大米,不能充分證明其所銷售的被訴侵權大米來自五常市特定產區,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判決鉅富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五常市大米協會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7萬元。

典型意義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其中,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具有標識商品來源地的功能,其標識商品的原產地,以表明因原產地的氣候、自然條件、工藝、製作方法等因素決定的商品具有的特定品質,本案中的「五常大米」即屬於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經營者使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應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來自該證明商標所標識的特定產地承擔舉證責任。如經營者無法充分證明產品來自於特定產地,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三、齊善公司訴南崗區齊善素食店商標侵權糾紛案

【案號】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黑民終731號

案情簡介

齊善公司為第1313980號、第1353852號「齊善」商標,第7666787號、第7744046號「齊善食品」商標的獨佔許可使用人。齊善公司自1993年一直經營素食食品,上述「齊善」「齊善食品」商標在素食界具有一定知名度。南崗區齊善素食店於2005年10月註冊成立,該素食店自成立起即銷售齊善公司生產的各類素食商品。2017年9月,齊善公司在南崗區齊善素食店公證購買了外包裝標有「齊善食品」的漢堡素肉碎一份,其他品牌的素食食品4份。其中,齊善漢堡素肉碎的瓶蓋和側面瓶貼上均印有「齊善食品」商標,標註的生產商為齊善公司。2018年,齊善公司以南崗區齊善素食店生產、銷售假冒「齊善」標識的侵權商品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南崗區齊善素食店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等。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齊善」「齊善食品」商標合法有效,齊善公司作為上述商標的獨佔許可使用人有權提起本案訴訟。被訴侵權商品「漢堡素肉碎」的瓶蓋和側面瓶貼上印有「齊善食品」商標,該商標與第7666787號、第7744046號「齊善食品」商標相同。南崗區齊善素食店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案涉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南崗區齊善素食店不能證明其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是來源於齊善公司或齊善公司授權生產的真實商品,也不能證明其使用行為經齊善公司許可,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審法院判決南崗區齊善素食店停止銷售侵害齊善公司商標權的商品,並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齊善公司主張其公證購買的「漢堡素肉碎」是假冒「齊善食品」商標的商品,即應當舉證證明其購買的「漢堡素肉碎」並非該公司所生產,與該公司生產的同類產品存在顯著區別。但齊善公司並未舉證證明其公證購買的「漢堡素肉碎」是否為該公司生產,也不能說明該「漢堡素肉碎」與正品的區別,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一審判決僅以南崗區齊善素食店銷售的「漢堡素肉碎」瓶蓋和側面瓶貼上印有「齊善食品」商標為由,即認定南崗區齊善素食店侵犯了齊善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予以糾正。二審法院改判駁回了齊善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商標侵權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商標侵權糾紛中,權利人主張被告生產、銷售了侵害其商標權的商品,即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具體來說,權利人作為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商標權的,僅證明被告銷售了被訴侵權商品是不夠的,還應證明被訴侵權商品並非權利人或經權利人許可的經營者所生產、銷售,或者至少能夠說明被訴侵權商品與正品的區別。只有在原告已證明被訴侵權商品為假冒商品,被告主張合法來源抗辯時,才有審查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有合法來源的必要。實踐中,應正確分配舉證責任,避免僅因為被告不能證明被訴侵權商品的合法來源即推定為假冒商品。

四、七田陽光公司訴陽光教育中心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案號】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黑03民初4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黑民終518號

案情簡介

七田陽光公司對其編寫的頭腦能力合格訓練冊(5-6歲)感知力訓練、專注力訓練、觀察力訓練、思維力訓練、色彩記憶等多套作品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對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權。陽光教育中心為從事教育諮詢服務的個體工商戶,該中心自北京博睿恩公司購進《博睿恩兒童早教訓練冊》30套,以上述訓練冊為課程教材,為當地適齡兒童提供頭腦能力訓練課程培訓,並以該培訓課程對外經營。經比對,陽光教育中心自北京博睿恩公司購進全腦訓練冊中,有數十頁內容與七田陽光公司編寫的頭腦能力合格訓練冊內容完全相同。七田陽光公司以陽光教育中心使用的《博睿恩兒童早教訓練冊》大量內容系抄襲、複製其作品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陽光教育中心停止銷售、使用並銷毀侵權訓練冊,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3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的,屬於「合理使用」。陽光教育中心購買博睿恩公司的教育訓練冊後,僅在課堂上作為教材使用,可不必支付著作權人報酬。但陽光教育中心將博睿恩公司的教育訓練冊向學生出售,則屬不當使用行為,應停止不當行為。判決陽光教育中心立即停止對外銷售博睿恩公司出版的全腦潛能訓練冊,駁回七田陽光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要求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須是出於非商業用途,如此才能在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實現利益的協調與平衡。陽光教育中心系個體工商戶,以營利為目的開展經營,其使用被訴侵權作品的目的是為招收學生獲取利益,雖然形式上也用於課堂教學,但在使用目的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為學校課堂教學使用作品」有本質區別,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陽光教育中心使用的教材系自博睿恩公司合法購買,該教育中心作為購買者和使用者,要求其審查所購買的作品是否存在抄襲等侵犯著作權的內容,確實超出其應盡的注意義務。故陽光教育中心合法來源抗辯成立,依法不應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一審判決雖然適用法律存在瑕疵,但判決結果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於對課堂教學合理使用的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的,為合理使用。使用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該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結合「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該條中的「學校」,既包括全日制的普通學校,也包括各類業餘學校,但不包括營利性的培訓機構。該條中的「課堂教學」,專指面授教學,函授、廣播或電視教學不在此列。該條中的使用方式限於少量複製與翻譯,「少量」不僅是指所用部分佔整個作品的比例,也包括複製的份數。本案中,陽光教育中心將被訴侵權產品用於課堂教學,形式上與合理使用具有相似之處,但該中心從事的是營利性培訓,且教材大量抄襲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超出了「少量複製與翻譯」的範疇,不屬於合理使用。

五、劉某訴陳某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案號】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133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黑民終528號

案情簡介

《通河縣交通志(1906-2014)》的編纂工作為通河縣人民政府主辦,交由通河縣交通局承辦,縣政府地方志辦公室組織具體編纂工作。該書編輯部主編為閆某,編輯為陳某等多人。2018年,劉某訴至法院,稱《通河縣交通志》的編輯陳某以幫助劉某打字、協助劉某工作為名,將劉某多年來收集的資料據為已有,剽竊劉某作品,並將劉某作品收錄進《通河縣交通志》,侵害了劉某的著作權。請求判令陳某立即停止使用劉某享有原始著作權的《通河縣交通志》中的歷史記錄、紀實部分,在通河縣電視臺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劉某經濟損失8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通河縣交通志》由通河縣人民政府主辦,通河縣交通局承辦,縣政府地方志辦公室組織編纂工作,通河縣交通志編纂委員會在該書封面署名,故《通河縣交通志》系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意志、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法人作品」,其作者應為法人或其他組織。陳某作為《通河縣交通志》編輯之一,其編輯工作為職務行為,對《通河縣交通志》的相關內容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劉某應向該書作者主張權利。判決駁回劉某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法人作品的認定問題。關於法人作品,應從由誰組織主持、代表誰的意志、由誰承擔責任三個要件入手,準確認定法人作品。對於法人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權,同時也承擔作品的相應責任。起訴法人作品侵害其權利的,應以創作法人作品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告,而非從事創作的自然人。

六、興凱湖撲克商標權糾紛案

【案號】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2016)黑81民初13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黑民終764號

案情簡介

興凱湖旅遊渡假區住所地在黑龍江省雞西市密山市當壁鎮,自2007年開始,興凱湖渡假區開始委託印刷廠印製「興凱湖」撲克牌兩萬餘盒。該撲克牌正面標有「興凱湖」文字及拼音,左上方標有「北大荒集團」字樣,下方顯著標明「農墾當壁鎮興凱湖旅遊度假區」,背面附有對興凱湖的簡介,撲克外包裝盒及每張撲克牌均有興凱湖景色風光圖片,銷售範圍限於興凱湖景區。2013年10月28日,張某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第11083625號「興凱湖」商標,該商標由「興凱湖」文字、「XING KIA HU」拼音及圖形組成,核定使用在第28類的撲克牌等商品上。張某以興凱湖旅遊度假區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帶有「興凱湖」字樣的撲克牌,侵害其商標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興凱湖旅遊度假區停止銷售被訴侵權撲克,並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等。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條規定中的「地名」應作廣義理解,不僅行政區劃單位屬於「地名」,山川湖泊乃至景區名稱,均應屬於「地名」。張某主張「興凱湖並非行政區劃,不是地名」的主張缺乏依據。根據被訴侵權撲克的包裝、圖案以及銷售範圍,被訴侵權撲克顯屬旅遊景區紀念品,其對「興凱湖」字樣的使用僅為表明「興凱湖」這一景區名稱,並不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不屬於商標性使用,而是對「興凱湖」地名的正當使用。判決駁回張某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於對商標中含有地名的正當使用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一方面,對該條規定中的「地名」應作廣義理解,不僅行政區劃單位屬於「地名」,山川湖泊乃至景區名稱,均應屬於「地名」。另一方面,註冊商標中含有地名的,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關於何為「正當使用」,應從被訴侵權行為的商品性質、使用方式、使用範圍等多方面綜合判定。

七、宏碩商店訴桑拓木服裝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號】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黑05民初7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黑民終411號

案情簡介

2018年,宏碩商店向法院起訴稱,該商店經權利人授權,擁有在寶清縣獨家經營KAILAS品牌系列產品的權利,並有權主動打擊各種假冒、仿製KAILAS產品的侵權行為。宏碩商店發現桑拓木服裝店在寶清縣自行經營、銷售KAILAS品牌產品,經KAILAS品牌廠家兩次通知仍不理會,繼續銷售KAILAS品牌商品。宏碩商店認為,桑拓木服裝店違背基本的誠信經營原則,非法銷售宏碩商店區域獨家授權經營的KAILAS品牌商品,其行為侵犯了宏碩商店享有的商標權和獨家代理權,侵佔了宏碩商店在寶清縣的市場份額,給宏碩商店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以及惡劣的市場影響。請求判令桑拓木服裝店立即停止銷售KAILAS品牌商品的商標侵權行為,賠償宏碩商店經濟損失3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本案中,宏碩商店起訴主張桑拓木服裝店銷售KAILAS品牌商品侵佔其市場份額,而非主張桑拓木服裝店銷售假冒KAILAS品牌的商品,故宏碩商店起訴主張的行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任一商標侵權情形,本案不屬於商標侵權糾紛案件。裁定駁回宏碩商店的起訴。

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於對商標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區分。註冊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的專有使用權、禁用權、轉讓權、使用許可權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具體情形,包括未經許可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等。本案中,宏碩商店並未主張桑拓木服裝店銷售了假冒KAILAS品牌的商品,而是認為桑拓木服裝店在寶清縣銷售KAILAS品牌商品侵害了宏碩商店享有的獨家代理權,而此種情形並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任一侵犯商標權情形。即便宏碩商店主張屬實,宏碩商店已經KAILAS商標權人授權,享有在寶清縣獨家經營KAILAS品牌商品的權利,當其發現另有其他經營者在寶清縣同樣經營KAILAS品牌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宏碩商店亦僅能以KAILAS商標權人未按合同約定保障其獨家代理權為由向商標權人主張權利,而無權禁止其他經營者合法經營KAILAS品牌商品。

八、王某訴亮子奔騰公司侵害專利權糾紛案

【案號】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01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黑民終601號

案情簡介

王某於2009年5月11日申請,2012年5月23日取得ZL 2009 1 0066929.3「一種置有液體輸導倉的發酵罐及其使用方法」發明專利。該專利獨立權利要求2記載:一種置有液體輸導倉的發酵罐,包括發酵罐、閥門、軟管、管道,其特徵在於:所述的發酵罐頂部設置有一個可密封的頂部輸導倉……。2018年,王某以亮子奔騰公司使用的菌種發酵罐侵害其專利權為由訴至法院。庭審經比對,被訴侵權發酵罐罐體上部輸導倉接有供氣管道的空氣濾菌器,輸導倉軟管最外端連接的是側面為濾孔的濾芯,濾芯尾端沒有接口,用於過濾空氣,不存在液體輸導的路徑,且濾筒是橫向放置。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前序部分明確表述「一種置有液體輸導倉的發酵罐」,該表述對專利權利要求範圍具有實質性影響,應認定對權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因此,實現液體輸導是王相剛涉案發明專利的基本功能,被訴侵權發酵罐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的保護範圍、二者區別的技術特徵是否屬於「等同技術特徵」,應審查被訴侵權發酵罐能否實現液體輸導。經比對,被訴侵權發酵罐罐體上部輸導倉接有供氣管道的空氣濾菌器,輸導倉軟管最外端連接的是側面為濾孔的濾芯,濾芯尾端沒有接口,只能用於過濾空氣,不存在液體輸導的路徑,且濾筒是橫向放置,也不利於液體輸導。王某對此解釋為空氣和液體都屬於流體,在本專利輸導倉技術特點的基礎上,根據需要接上氣泵就可以輸導氣體,接上水泵就可以輸導液體,但其沒有舉示證據證明被訴侵權發酵罐輸導倉輸導液體的路徑和方法,也沒有說明被訴侵權發酵罐輸導倉能輸導液體的功能和效果。被訴侵權發酵罐輸導倉不具備輸導液體的功能,因此無法實現涉案發明專利的功能和效果,未落入王某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保護範圍。

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於對專利權保護範圍的限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徵部分以及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徵均有限定作用。」本案中,涉案專利前序部分表述為「一種置有液體輸導倉的發酵罐」,其具體技術特徵亦能體現該發醇罐應當具有液體輸導倉,能夠實現液體輸導功能,該部分內容對專利權利範圍具有限定作用。被訴侵權產品只能過濾空氣,無法實現液體輸導功能,因此未落入涉案專利的權利保護範圍。

九、「殼牌」潤滑油商標侵權行政糾紛案

【案號】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黑01行終336號

案情簡介

殼牌品牌國際股份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准享有「殼牌」「喜力」「Shell」商標專用權。2013年10月2日,北殼潤滑油有限公司、河北劍馳潤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對其設計油桶外觀設計取得第2601514號外觀設計專利證書。2014-2015年,河北劍馳潤滑油有限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先後取得第12817802號「牌力」、第14485987號「口殼喜」註冊商標。如翰商貿公司作為北殼潤滑油有限公司的代理商,銷售了該公司「口殼喜」「牌力」牌潤滑油產品。北殼潤滑油有限公司生產、如翰商貿公司銷售的桶裝潤滑油及防凍液產品在外包裝上將「殼喜」「牌力」文字並排使用,使豎排文字排列成「殼牌」「喜力」字樣,並標英文字母「SheH」。

2017年5月17日,殼牌品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南崗市場監管局投訴如翰商貿公司銷售侵犯其商標權的侵權產品,請求南崗市場監管局責令如翰商貿公司停止銷售侵權產品、沒收該產品及違法所得並處罰侵權人。南崗市場監管局經調查認定:如翰商貿公司從河北劍馳潤滑油有限公司進貨潤滑油及防凍液17件(共計84桶),售出26桶,未售出58桶。如翰商貿公司銷售的「口殼喜」、「牌力」牌桶裝潤滑油及防凍液突出使用「殼喜」「牌力」文字,將上述文字並排使用,使豎排文字排列成「殼牌」「喜力」字樣,且其包裝有英文字母SheH與殼牌Shell相近似。如翰商貿公司銷售的商品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南崗市場監管局於2017年7月14日作出哈南市監蘆罰字〔2017〕003號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如翰商貿公司停止銷售侵權商品,沒收侵權潤滑油及防凍液58桶,罰款9000元。

如翰商貿公司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殼牌品牌國際股份公司所持有的「喜力」「殼牌」商標和河北劍馳潤滑油有限公司所持有使用的「口殼喜」「牌力」商標均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且王某對油桶外觀設計享有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第2981805號外觀設計專利證書,該油桶圖形設計美術作品已由設計人王某在國家版權局予以登記。上述註冊商標之間是否侵權,應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判斷,南崗市場監管局僅依據現有證據作出如翰商貿公司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結論,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當予以撤銷。判決撤銷南崗市場監管局作出的哈南市監蘆罰字〔2017〕003號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南崗市場監管局重新作出處理。

二審法院認為,如翰商貿公司銷售的潤滑油產品將「口殼喜」「牌力」商標通過改變顯著特徵、拆分、組合使用等方式使用,容易導致與殼牌品牌國際股份公司的「殼牌」「喜力」註冊商標混淆。現有證據已經能夠認定如翰商貿公司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同時,潤滑油外包裝桶是否取得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及包裝圖案是否進行作品登記並不影響行政機關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認定。南崗市場監管局所作行政處罰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改判駁回如翰商貿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對不當使用註冊商標行為的性質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與其在先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範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徵、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註冊商標,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上述規定,本案中雖然河北劍馳潤滑油有限公司合法取得「口殼喜」「牌力」註冊商標,但該公司未規範使用其商標,而是採取改變特徵、拆分組合等方式,使文字豎向排列成「殼牌」「喜力」字樣,足以造成相關公眾將其產品與殼牌品牌國際股份公司所持有的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殼牌」「喜力」商標相混淆,屬於侵害註冊商標權的行為。

十、宋某、吳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號】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2018)黑0104刑初字289號

案情簡介

2011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間,經被告人吳某提議,並與被告人宋某預謀,二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衛生巾牟利。由吳某負責從福建、江西、浙江等省市萬某等人(均另案處理)處聯繫尋找銷售假冒註冊商標衛生巾的人員並商談價格,將上述情況告知宋某後,由宋某負責與對方商談購買數量並進行匯款、轉帳,二人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和呼蘭區租用房屋存放購進的衛生巾,並僱傭人員向各地銷售。2017年1月16日,公安人員將正在幫助宋某、吳某運送銷售假冒註冊商標衛生巾的嶽某等人(均另案處理)抓獲,查獲了宋某記錄的2011年至2016年期間銷售單,並根據二人提供的存貨地點查獲了包裝箱、封口機、打碼機、包裝塑料皮等物品及假冒蘇菲、ABC、七度空間、護舒寶等品牌的衛生巾共價值人民幣17萬餘元。2011年至2016年期間,宋某、吳某購進假冒衛生巾的金額共計173萬餘元,銷售假冒註冊商標衛生巾的金額共507萬餘元。

裁判結果

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吳某以牟利為目的,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仍購買並銷售,銷售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本案尚未銷售的部分系犯罪未遂,依法應從輕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當,均系主犯。依照我國刑法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吳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百五十萬元;被告人宋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百五十萬元;扣押在案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及包裝箱、封口機、打碼機、包裝塑料皮等物品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本案是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刑事典型案例。與一般的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相比,此類犯罪的行為人雖然自己本身沒有生產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但其行為使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直接流入市場,不僅侵犯了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對名優產品造成不良影響,嚴重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還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社會影響惡劣。本案的裁判結果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運用刑罰手段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有助于震懾和預防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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