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由於地材材料砂、土、石料供應的特殊性,通常情況下,混凝土生產企業採購地材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抵扣,所以,國家為了降低其增值稅稅負,允許作為一般納稅人的混凝土生產企業選擇簡易計稅計算繳納增值稅。
與此同時,建築企業作為混凝土生產企業的下遊企業在採購商品混凝土時只能取得3%的進項發票,但是和建設單位籤訂的工程承包合同,通常需要向建設單位提供9%的建築服務銷售發票,這樣,對建築企業來說非常不利,無形中加重了稅收負擔。建築企業如何通過改變經營模式增加商品混凝土採購的進項抵扣呢?本文將提供一種新的稅收籌劃思路,以供大家參考使用。
一、商混站選擇簡易計稅稅收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黏土實心磚、瓦)。
6.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第二條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規定的「依照6%徵收率」調整為「依照3%徵收率」。
二、商混站選擇簡易計稅開具專票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三條規定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一般納稅人銷售商品混凝土,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建築企業購買商混稅收籌劃新思路
通過對以上政策分析得知,建築企業直接購買商品混凝土,通常情況下只能取得商混站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抵扣。在這種情況下,建議建築企業改變原有經營模式,和商混站進行充分溝通,採取「自購水泥+委託加工」模式取得商品混凝土,採購水泥可以取得供應商1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抵扣;採購加工勞務也可以取得商混站1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抵扣,以此來緩解建築企業的稅負壓力。
(一)委託加工業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根據上述稅收政策規定得知,委託加工業務,是指由委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託方只代墊部分輔助材料,按照委託方的要求加工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經營活動。如果是受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者將原料及主要材料賣給委託方,然後再加工貨物交付委託方形成的委託加工業務,實質上是一項購銷業務,不能視為真正的「委託加工業務」。
建築企業可以提供主要材料水泥,混凝土企業可以提供部分輔材,最終加工生產商品混凝土並收取混凝土加工費,並開具13%稅率加工費增值稅專用發票,建築企業可以憑票進行抵扣。
(二)案例分析
光明公司為一家商品混凝土生產銷售企業,採用簡易計稅方式繳納增值稅,每年向甲建築公司銷售商品混凝土3000萬元(不含稅)。若採用甲建築公司提供主材水泥,光明混凝土公司代加工商品混凝土,則光明公司應收取加工費800萬元(不含稅)。請問,直接購買商品混凝土和「自購水泥+委託加工」模式(採購水泥1000萬元取得專票130萬元),哪一種生產經營方式對甲建築企業的稅負更有利?
分析:簡易計稅方式下,光明公司自行生產商品混凝土並銷售給甲建築公司,甲建築公司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為:3000*3%=90萬元;若光明公司採用受託方式生產商品混凝土並收取加工費,甲建築公司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為:800*13%+130=234萬元。
可見,在光明混凝土公司採取簡易計稅方式下,甲建築公司採用「自購水泥+委託加工」方式可以抵扣較多進項稅額。
四、結論
綜上所述,建築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經營管理情況作出合理納稅籌劃,採用「自購水泥+委託加工」方式取得商品混凝土,以節約納稅成本,提高企業稅收利益。同時需要注意,將過去的"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變更為"商品混凝土委託加工合同",水泥由建築企業供應,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僅收除水泥外的加工費(含地材、機械費、人工費、運輸費等)。
來源:焦點財稅(薛曉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