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澱分局對北京通金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近期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等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警方敦促涉案人員儘快到海澱分局經偵支隊投案自首。
2019年8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通金所公司立案偵查,近期先後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等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目前已就該案發布北京市協查,建議北京市受損投資人攜帶證據材料到本人戶籍地、居住地及主要活動地的經偵部門或派出所報案。外省市投資人到投資行為發生地(通金所公司設立於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的分公司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
同時,海澱警方敦促涉案人員儘快到海澱分局經偵支隊投案自首,積極退贓退賠,爭取從輕處理。
警方強調,任何明顯高於國家金融市場利率平均水平的投資理財產品均有較大風險,消費者應謹慎投資。
通所原為國內知名的大型財富管理綜合服務機構,前身為北京融許眾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7月由西部金融資產交易(貴州)有限公司(下稱西交所)全資控股,同年11月與恆豐銀行籤訂協議。出借人以北京為主,遍布全國。
恆略刑事律師團隊李永慧主任表示最近各種金融理財平臺暴雷的案例特別多,而且有不少平臺已經立案,有的平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立案,有的是以「集資詐騙罪」立案。那麼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什麼區別呢?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非法集資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則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造成的後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從案發後的歸還能力看,如果案發後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後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嫌疑人家屬看到本篇文章,請及時委託恆略刑事律師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