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限售期未滿、無法網籤也無法過戶的二手房的交易亂象和風險,本報此前已經多次作過報導,也有購房者因此損失了好幾萬元的案例。
但有些房產中介依然在售賣著限售房,有知名網站依然在放任「牛頭不對馬嘴」的限售房源登記、掛出,也依然有買賣雙方因為交易限售房而鬧上法庭的事……
最近,法院方面就有一起限售房交易糾紛判例。其中的一個細節,特別值得注意!
買賣限售房引發糾紛
這起官司,事件經過不算太複雜。
租客張女士,要買下自己租住的一套位於鄞州、面積約73.5平方米的房子,於去年5月11日通過中介,和房東籤了買賣合同。
雙方約定,張女士在2020年5月31日前付50萬元首付,同時房東交房,餘款在辦下按揭、銀行放款後直接支付給房東。
因為這是一套限售房,籤合同時限售期未滿,因此雙方另外約定:「最晚於2021年7月8日辦理過戶,到時房價無論上漲或下跌,雙方都遵守2020年5月11日合同定價,按時辦理過戶交易手續。」
合同中還有一條補充約定,大意是,從雙方籤約的次月起,一直到兩年限售期滿的房屋月供,均由買方支付。
算下來,張女士得每個月另付月供6480元,一連付13個月,總額84240元。
這套限售房,雙方合同約定的總價是182萬元,單價25000元/平方米不到。而加上月供費用,總價就超過了190萬元,折合單價接近26000元/平方米。單價價差,有1100餘元/平方米。
據法院認定的事實,在籤了合同後,張女士就向中介業務員提出,因房屋過戶時間晚、風險大,希望中介跟房東商量一下,能否將首付時間推遲到房屋過戶時,當時還沒付的定金2萬元到2020年5月底再給,如果房東不同意,急著用錢的話,想賣給別人也可以。
張女士也和房東作過直接交涉,認為代付月供後房屋總價應該還是合同約定的182萬元,而不是額外再多加近8.4萬餘元、變成190多萬元。在法庭上,張女士表示,這套房子190多萬元的總價,超出市場掛牌價,與常理不符。
房東自然沒同意。於是張女士將房東告上法庭,認為自己對房東要求的價格存在重大誤解,請求撤銷涉案《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
法院判決買家敗訴
這起官司的爭議焦點,是買家為房東代付月供的這筆費用不包含在合同約定房價中,算不算買家的重大誤解?
根據相關法規,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法院指出,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民事法律行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後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目的。
這起官司的一審,法院綜合買賣合同、買賣雙方的溝通記錄等,對買家張女士關於其籤訂合同時真實意思為「月供包含在182萬元內」的主張不予採信。
同時,因為涉案房產是限售房,雙方過戶時間定在2021年7月8日,也即大額購房尾款(須通過商業貸款)實際在2021年7月之後才能支付,但交房時間卻定在首付日2020年5月31日。法院認為,在這種交易模式下,再參考寧波房產市場行情,張女士為購得涉案房產須支出的總額1904240元並未明顯偏高——也即,即便張女士在籤訂合同時存在單方的認識錯誤,但並未使其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
所以,一審,法院判張女士敗訴。日前公布的二審終審判決書,也駁回了張女士的上訴。
如何禁絕限售房買賣?
因為只能在限售期滿後才能網籤、過戶,限售房的交易時間,顯然比正常的二手房交易要長很多,短則多數月、長則多一年兩年。
在這個過程中,不管是買方還是賣方的情況發生變化,都有可能導致交易生出各種波折。
俗話說,「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那麼,如何才能禁絕限售房的買賣呢?
有房產中介人士認為,很重要的一點,是禁絕限售房源信息的掛出。買房的人在市面上看不到限售的二手房源,自然也就不會有接下來的限售房交易。
但是,儘管房管部門三令五申不準掛牌、售賣限售房源,且也已經對房產中介、房源信息掛牌網站等有過多次約談、勒令下架,當下公然掛售的限售房源信息仍然不在少數。
記者昨天在安居客網站上,隨便查詢了幾個限售小區——即其當時預售證領取時間是在2017年10月1日後、小區交付至今未滿兩年、其中住宅房源肯定還在限售期內的,發現依然有大量限售房信息掛出,並且限售房的房源核驗碼「牛頭不對馬嘴」的情況依然突出。
比如姚江新區的奧金府,去年才交付,肯定還在限售期內,而這套限售房源在安居客上的掛牌信息中,自個兒就承認了房源核驗碼是慈城的古城新境小區的:還有一套位於集士港的桃花源郡的限售房,核驗碼也是自己承認是完全搭不上邊的繁景花園的。
至於房源核驗碼在寧波市房產交易信息服務網上輸入後,顯示為「沒有找到您的信息」,即所掛房源無法驗真的情況,也是不少。
比如同樣在姚江新區的尚江府一套限售房源,安居客上號稱「官方核驗」「安選」的「品質好房」,房源驗真結果卻是查不到。
順便還提一下,根據於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寧波市地名管理條例》,用姚江金茂府、桃花源、望江府這些樓盤推廣名而不用它們的正式地名,也是違規行為。記者 曾梅
【來源:寧波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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