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近日,哈爾濱警察打死人完整版的錄像終於曝光,只不過,事情的是是非非仍是撲朔迷離,到底誰該最終為這件事情買單?警察還是死者?我想,其中有一人已經命赴黃泉,而另兩警察也面臨被告的局面,雙方都輸了!
在哈爾濱警察打死人的案件中,如果齊新和劉力男兩人有罪的話,也是罪不至死的。這裡,根本不存在林松嶺的律師胡鳳濱所說的「不排除被告警察有被判死刑的可能」。因為,楊森和林松嶺等人是尋釁滋事者,過錯在先。所以,在齊新等人與林松嶺等人發生口角進而廝打時,在整個事件中,雙方多人不同程度受傷,而致使林松嶺死亡,「經法醫鑑定,林松嶺系頭面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蛛網膜下腔出血死亡」。從這一形態看,齊新和劉力男兩人就不具有被判處死刑的重要特徵。因為,我們可以參照我國以往的群毆案件,至人死亡的,我國法律幾乎很少判處未過錯一方死刑的(除攜帶兇器和使用刀具等至人死亡的案件例外)。所以,在法律上,齊新等人就不具有被判處死刑的特徵和可能。
雖然,林家很有實力「從哈爾濱最大的律師事務所高盛律師集團聘請了6名律師組成律師團,該所高級律師胡鳳濱擔任團長」,但林松嶺的律師胡鳳濱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只不過是為了安慰林家和製造輿論聲勢而已,他僅僅這樣說就沒有更多的死刑依據。因為,這裡法律規定還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能。退一步說,就是劉力男所說的「齊新踢了他三四腳」是成立的,在本案中也是罪不至死的,因為,它不具有本案死刑判決的重要特徵和依據,更重要的是過錯一方是楊森和林松嶺等人在先。
這一點,非常關鍵。對此,楊森承認:「當天晚上,他和林松嶺等人首先挑起事端,雙方發生口角後,他們動手先打了齊新、劉力男等人」。所以,在此案中,如果齊新、劉力男兩人的罪名成立的話,法院量刑時不會不考慮這一因素的。所以,如果齊新、劉力男兩人的罪名成立的話,法院判決不會超過12年。這就是我對林松嶺的律師胡鳳濱的「不排除被告警察有被判死刑的可能」的觀點的回應。就我個人而言,更加傾向從無罪辮護的角度出發,作為齊新、劉力男兩人從輕判決提供法律的基點和依據。因為,此案具有這一要素和特徵。
在此案中,給我們不無感觸,幾個尋釁滋事者,不僅毀掉了6個警察的職業生涯和前程。而滋事者一個死於非命,另一個也進了監獄,也難逃法律的制裁。在這裡,沒有贏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