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強化參建各方質量行為意識,切實有效的遏制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提升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水平,近日,濟南市住建局發布關於公開徵求《關於房屋建築工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處理的規定》《關於房屋建築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規定》意見的公告,意見建議反饋時間截止為2020年4月30日。
《規定》主要內容包含了參建各方負責人及關鍵崗位到崗履職、參與違法違規工程建設及肢解發包工程的查處、原材料進場檢驗、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施工圖紙執行、檢測機構質量行為、質量問題處理、工程驗收環節質量管控中常見的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和行政處理要求及發生質量事故的具體處理措施。
據悉,《規定》的起草,主要是針對現行法律法規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部分常見嚴重違法違規現象行政處罰的處理措施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了警示約談、信用懲戒、市場清出等行政措施的處理要求。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山東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濟南市建築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此次《規定》在制定過程中,對目前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理措施進行了補充。措施包括記錄不良行為、對責任企業進行信用懲戒、媒體曝光、相關單位及人員進行誡勉談話、建議相關單位更換相關責任人員、限制相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執業資格、對相關單位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重新覆核其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暫停營業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清出濟南市建築市場等。
如果有提出意見建議的公眾,請留下您的姓名和聯繫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繫。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電子郵箱:sjwzac@jn.shandong.cn電話及傳真:0531-66605632
具體內容如下:
一、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擅自變更或不到崗履職的,責令限期改正,並約談相關責任單位負責人,對相關單位實施信用懲戒;逾期不改的,停工整改;同一工程項目出現2次不到崗履職行為的,責令相應責任人員調離崗位,6個月內不得在本市擔任相應同級崗位。
二、組織或參與違法違規工程建設的:責令停工整改,約談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並實施信用懲戒;對已施工部分進行結構安全性鑑定;對建設單位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處理;對施工、監理單位按《山東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處理,對相關責任人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理。
三、建設單位將理應由總包單位完成的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停工整改,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並實施信用懲戒;對建設單位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處理。
四、分部分項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進入下道工序的:責令停工整改,約談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並實施信用懲戒;對已施工部分進行結構安全性鑑定;取消工程評優資格;對施工、監理單位按《山東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處理,對相關責任人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理;1年內不予批准施工總承包單位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同一工程項目發生上述情況2次及以上的,對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及相關質量人員,責令調離崗位,1年內不得在本市從事相應工作。
五、建築原材料進場未經驗收或偷工減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責令停工整改,約談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並實施信用懲戒;不合格材料退場處理,已施工部位拆除重做或鑑定檢測;原材料進場未經驗收的,對施工單位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處理,偷工減料或使用驗收不合格材料的,對施工單位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處理,對監理單位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處理;對相關責任人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理;情節嚴重的責令施工、監理單位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資質證書處理;1年內不予批准施工總承包單位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對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及相關質量人員,責令調離崗位,1年內不得在本市從事相應工作。
六、預拌混凝土生產及交貨檢驗違反相關規定的:預拌混凝土企業不按規定生產影響產品質量,責令整改,約談生產企業負責人並實施信用懲戒,嚴重失信的責令停產整頓,半年內不得承接新業務;已用於工程的同批次混凝土鑑定檢測;當年度企業不得評優;存在資料造假行為的,對混凝土生產企業按《山東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處理,相關責任人員1年內不得在本市從事相應工作。
不按規定進行預拌混凝土交貨檢驗,責令工程停工整改;工程相應部位鑑定檢測;建築工程因混凝土質量原因需要加固處理的,倒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並對使用同批次混凝土的其他工程,責令質量檢測;對施工單位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處理,對監理單位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處理;對相關責任人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理;情節嚴重的責令施工、監理單位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資質證書處理;對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及相關質量人員,責令調離崗位,1年內不得在本市從事相應工作。
七、降低或取消審查合格圖紙使用功能的:責令按原圖審圖紙恢復使用功能;逾期不改的,按照不按圖施工降低工程質量處理,約談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並實施信用懲戒;對施工單位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處理,對監理單位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處理;對相關責任人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理;情節嚴重的責令施工、監理單位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資質證書處理。
八、不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施工或無圖審圖紙擅自施工的:責令停工整改,約談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並實施信用懲戒;相應部位結構安全性鑑定;對建設單位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處理,對施工單位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處理,對監理單位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處理;對相關責任人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理;情節嚴重的責令施工、監理單位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資質證書處理;1年內不予批准施工總承包單位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對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及相關質量人員,責令調離崗位,1年內不得在本市從事相應工作。
九、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責令停業整改, 約談檢測機構負責人並實施信用懲戒,嚴重失信的,責令停業整頓,半年內不得承接新業務;涉及的工程項目責令停工整改、鑑定檢測;當年度檢測機構不得評優;對檢測機構按《山東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處理;將違規行為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一步處理,處理過程中,暫停其承接新檢測業務;相關責任人員1年內不得在本市從事相應工作。
十、對工程出現問題,經鑑定檢測達不到設計要求的:責令停工整改;約談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並實施信用懲戒;對施工單位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處理,對監理單位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處理;對相關責任人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理;情節嚴重的責令施工、監理單位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資質證書處理;1年內不予批准施工總承包單位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對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及相關質量人員,責令調離崗位,1年內不得在本市從事相應工作。
十一、工程未完工或存在明顯質量問題,按質量合格通過竣工驗收的: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約談建設、監理、施工單位負責人並實施信用懲戒;經重新驗收仍達不到合格要求的,對建設單位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處理,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暫停房地產企業在我市新項目預售3個月。
十二、房屋建築工程發生質量事故的:責令該項目立即停工,相關建設、施工單位本市所有在建項目全部停工自查;約談建設、監理、施工單位負責人;對施工單位啟動安全生產條件動態考核,考核期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依據事故責任認定結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理,取消相關責任單位當年度工程質量評優評獎資格並對其實施信用懲戒,發生1次較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起及以上一般事故或發生質量問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外地施工及監理單位清出濟南建築市場,並函告其註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本市施工及監理單位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要求,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資質證書;對事故負有責任的相關註冊執業人員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註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註冊。
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將負有責任的參建單位列入信用「黑名單」。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谷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