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系男女雙方按照民間婚嫁習俗,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給付對方的財物。生活中因為彩禮而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那麼,如果訂婚了雙方最終未能結婚,彩禮能不能退?近日,河南先邦律師事務所成功調解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
徐某和張某是宛城區人。2019年3月,徐某經人介紹,與同鎮女青年張某相識,確立了戀愛關係。隨著交往的深入,徐某對張某比較滿意,便提出訂婚的請求,張某當即表示同意。當年5月,徐某在介紹人的陪同下,到女方家裡提親。隨後,雙方繼續交往。
今年7月,徐某認為雙方都已互相了解,是時候結婚了,便向張某提出結婚的請求,誰知,張某以雙方性格不合婉拒。徐某一氣之下向張某提出分手,並要求張某退還訂婚彩禮5萬元。
張某不同意返還,她認為分手是徐某的原因導致並提出的,5萬元訂婚彩禮是徐某付給自己的名譽和青春損失費,且男方無證據證明自己給付彩禮的事實,因此不同意返還。
徐某索要無果,遂向河南先邦律師事務所反映情況,請求居中調解,讓女方退還彩禮。該所律師王金讓了解情況後,參與了調解。
王金讓表示,首先要弄清楚徐某是否支付過訂婚彩禮。經過多方走訪後,王金讓了解到,男方確實在訂婚時給付女方訂婚彩禮5萬元,並提供了相應轉款憑證。那麼,訂婚彩禮到底該不該退?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王金讓認為,給付彩禮是我國的民間習俗,是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方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民間習俗給付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本案中,男方給付女方彩禮5萬元,是以雙方登記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行為,雙方既未共同生活,又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現在雙方已經分手,所附結婚條件沒有成就,女方所收彩禮應予退還。經過多次調解,女方最終全額退還了結婚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