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案知法 | 如何考量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件的處理?

2020-12-26 澎湃新聞

一般來說,進行商標註冊就是為了保護我們的權益,防止我們的形象和利益受到損害。當註冊的商標被別的商家使用時,是可以進行維權的。

今天由小編和大家一起

學習討論一下

當商標被侵犯時

維權的途徑都有哪些呢

案情簡介(上)

王強在本市經營著一家小商店名為王強商店,小日子還算過得去。2019年6月的一天,一位陌生男子來到店內,說有便宜的殺蟲氣霧,可以以優惠的價格銷售給王強再由王強轉賣獲利,王強在該男子的多番勸說下動了心,便以每瓶9元的價格進了五瓶,並與該男子約定如果好賣下次可以多進點兒貨。之後,王強陸續將上述殺蟲氣霧以每瓶18元的價格銷售完畢。2020年4月,王強收到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和傳票,一向老實巴交的王強看著法院留下的文書傻了眼,不明白自己到底犯了什麼事。醒過神的王強趕忙拿起民事起訴狀看了起來。

原來是一家叫作勝利的公司起訴王強,內容大概是說2004年3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准,勝利公司依法取得第5類「蚊香;粘繩帶;殺害蟲劑;驅昆蟲劑」十種商品第100號「殺蟲靈+WINER」的圖形、文字、字母的組合商標,註冊有效期自2004年3月至2014年3月止,後經核准續展至2024年3月。多年以來,經過勝利公司持續的運營與推廣,「殺蟲靈」品牌在全國範圍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及信譽度,因對蚊子、蟑螂等多種害蟲具有極強的速殺效果而深受廣大消費者親睞,是千萬家庭必備的衛生護理產品。自1998年以來,「殺蟲靈」商標連續多年被依法認定為著名商標,並多次榮獲多項榮譽稱號。

2019年6月,勝利公司委託攀枝花公平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由公證處的工作人員與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一起在王強商店以18元的價格購買了標有「殺蟲靈」字樣的殺蟲氣霧劑一瓶,公證人員使用自持工作手機對上述店面進行了拍照,取得照片一張,並用手機上的地圖軟體在該店門口進行定位並截屏,取得截屏一張,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購買後使用自持手機支付付款,並取得付款憑證截屏一張,購買行為結束後公證人員對上述所購標有「殺蟲靈」字樣的殺蟲氣霧劑粘貼數字標籤『1』並張貼封條進行了密封,公證人員對所購物品及密封后的物品進行拍照,取得照片四張。該次公證產生公證費500元。勝利公司認為王強經營的商店的行為侵犯了勝利公司依法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其利用「殺蟲靈」商標的知名度、美譽度和廣泛的影響力牟取不當利益,給勝利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也給消費者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

案情簡介(下)

於2020年4月起訴王強商店,要求1.判令王強商店立即停止侵權,即立即停止銷售侵害「殺蟲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殺蟲氣霧劑產品;2.判令王強商店賠償勝利公司損失5萬元(包含合理開支)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王強向法院陳述了事實的經過,並表示自己很冤枉。

法院在庭審過程中現場拆封了攀枝花公正公證處封存的編號為1的殺蟲氣霧劑,並與勝利公司提交的其生產的「殺蟲靈」殺蟲氣霧劑進行比對:編號為1的殺蟲氣霧劑的使用類別與勝利公司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均為殺蟲劑產品,正面醒目位置印製的「殺蟲靈」文字標識與勝利公司享有的第100號「殺蟲靈+WINER」的圖形、文字、字母的組合商標相近似,足以引起普通公眾產生混淆。

最後,經過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

普法小課堂

王強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商標註冊人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專用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本案中,勝利公司是第100號「殺蟲靈+WINER」的圖形、文字、字母的組合商標的權利人,依法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下列情形屬於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籤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

(二)有供銷雙方籤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

(三)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

(四)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的規定,攀枝花公平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證明王強商店存在銷售標識為「殺蟲靈」的殺蟲氣霧劑的行為,王強商店銷售的「殺蟲靈」殺蟲氣霧劑與第100號「殺蟲靈+WINER」的圖形、文字、字母的組合商標近似,王強商店銷售的「殺蟲靈」殺蟲氣霧劑未經勝利公司許可或授權使用,王強商店不能證明其銷售的商品是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故王強商店侵犯凱中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事實成立,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並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王強商店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帳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計算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違法經營額,可以考慮下列因素:

(一)侵權商品的銷售價格;

(二)未銷售侵權商品的標價;

(三)已查清侵權商品實際銷售的平均價格;

(四)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

(五)侵權人因侵權所產生的營業收入;

(六)其他能夠合理計算侵權商品價值的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並將案件情況通報侵權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倉儲、運輸、郵寄、印製、隱匿、經營場所、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等,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提供便利條件。」第七十六條規定「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侵害商標權還可能會承擔哪些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以後購進商品應當如何防止侵害他人商標權?

1.籤訂書面合同;

2.獲取商品的銷售單位及生產單位的合法性材料,涉及商標權的要求提供商標權證書;

3.取得進貨發票並保留付款憑據。

延伸解讀

1.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後,是否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2.如果自己使用的商標被他人註冊後,自己還能否繼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註:文中當事人姓名為化名

原標題:《聽案知法 | 如何考量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件的處理?》

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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