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央視新聞 中國臺灣網
來自遼寧的觀光團在臺灣發生火燒車事件,24名大陸遊客、1名臺灣導遊、1名臺灣司機全部遇難。檢方昨日確認,司機蘇明成酒後駕車。今日,又有臺灣媒體爆出,司機蘇明成曾因對時局和公司不滿,宣稱要「幹一票大的」。還有媒體稱,蘇涉性侵案被判刑,疑因此「拉人陪葬」。
至此,火燒車慘案留下層層疑團:車上為何有5瓶汽油?關鍵時刻司機蘇明成為何消失?當時又是與誰通話?為何喝下那麼多酒?事件是否與媒體猜測有關……種種疑問,仍待調查。
△出事遊覽車司機蘇明成
駕駛員酒駕 酒精濃度超標四倍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昨天表示,經臺當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驗酒精及毒藥物反應,蘇明成(53歲)血液被檢出酒精215mg/100ml(換成吐氣酒精濃度達1.075mg/l),尿液檢出酒精207mg/100ml,胃內容物檢出酒精3708mg/100ml。法醫報告顯示胃內容物尚未來得及消化,如果沒有死亡,酒精濃度還會不斷攀升。
針對蘇明成血液酒精濃度有215mg,桃園市警局交通大隊表示,以這樣的數值相當於喝進400cc以上的高粱酒,駕駛在這樣的情況下已達麻痺狀態,不但視線搖晃、恍惚,車輛行進也不穩定。
司機所屬的紅珊瑚遊覽車公司則稱,司機在出發首日有進行酒測並記錄,確定沒有酒駕,而車上都有配備酒測儀器,每天由導遊為司機檢測並記錄。但「公路總局」表示,紀錄表已經在火燒車當下就燒毀,因此形成「羅生門」。
司機一度脫團2小時,他做了什麼?
事發當天,司機中午就要載大陸遊客到桃園國際機場登機,遊客在臺最後一站行程是19日上午到免稅店。而調查發現,蘇明成當天上午載旅客到免稅店後一度失蹤,經公司聯繫才前往載客。司機脫離旅行團時間約為2小時。
驗屍結果發現,司機胃中酒精濃度比血液高出17倍,懷疑沒吃午飯就空腹喝酒,酒在胃內還沒分解。分析認為,他很可能在遊客逛免稅店時,偷跑去喝酒。但遊覽車停車地點偏僻,仍需尋找其他監視器畫面或目擊者來證實。
檢方表示,希望外界能提供司機在等候陸客團購物時的「關鍵2小時」,「到底人在哪裡?又做了什麼?」。
車上5瓶汽油到底誰買的?
檢方表示,遊覽車上5瓶裝汽油的保特瓶,也是追查重點,只要能找出是誰去加油,就能找出事故可能原因。
據悉,有證人提及蘇在出事前一晚疑有買汽油跡象。桃園檢方正透過南港、內湖警方,調閱18日深夜蘇明成載旅客下榻法皇商務旅館後、至19日中午12點57分發生事故前,共計12至16小時的監視影帶。希望還原整起事件經過,並查清5瓶汽油是如何來的。
檢方懷疑,遊覽車上路後,導遊鄭焜文才發現司機滿身酒氣,一度制止他繼續前進並且向公司匯報,但蘇明成不理會,雙方爆發衝突。有懷疑認為,蘇明成盛怒下抓了預先放置的汽油瓶潑灑,瞬間引發爆炸性火勢,蘇瞬間著火昏迷,導遊急忙想打開逃生門,無奈被高速公路護欄卡死,全車26人喪生。
但究竟是什麼原因讓蘇明成酒駕上路?有傳聞稱,他與公司不合,恐「預謀報復」、「讓公司倒閉」等都可能是引爆火燒車的動機。
預謀性報復?曾揚言「幹一票大的」
檢方和警方調查蘇明成背景時,有同事和友人表示,蘇個性怪異、沈默寡言、和同事相處不算融洽,與導遊鄭焜文也處得不好。同時因收入不豐,日子不算如意,對時局很不滿。同事和友人還稱,公司認為蘇的工作態度不夠積極,因此蘇常被公司訓斥。但公司否認這種說法。
△調查人員現場取證
同事和友人說,過去蘇言談中對時局和公司都很不滿,曾說「被欺負成這樣,總有一天會做驚天動地的事」、「幹一票大的」,友人和同事以為「在說笑」沒在意。
辦案人員指出,蘇明成跟大陸遊客沒深仇大恨,如果是人為、預謀,不管是縱火或自焚,應不是衝著大陸遊客。可能早就累積很深的怨氣,加上近來旅遊生意不好,一個月有時才接一團,賺不到錢,蘇明成更為惱怒。事發當天他又因延誤行程挨罵,是否新仇加舊恨想「報復」,還有待進一步調查。
蘇明成高雄老家鄰居昨獲悉「酒駕」都表示「不敢置信」。裡長何榮裕說,對蘇明成印象深刻,幾年前,蘇覺得自己時運氣不好,將本名「蘇忠華」改為蘇明成,連小孩名字也改了。
媒體稱司機涉性侵被判刑 拉遊客「陪葬」?臺檢方未予證實
有臺灣媒體30日調查發現,司機蘇明成曾在2014年在出團期間性侵女導遊,今年6月24日二審被判5年有期徒刑,民事賠償90萬。而蘇明成在宣判前一周請假,直到7月10日才回公司上班。7月12日的遼寧遊客團是蘇明成被判刑後的第一次出團,蘇被懷疑因被判刑而拉遊客團「陪葬」。
根據臺灣媒體報導,對媒體爆料的是蘇明成的朋友,也是一位導遊。爆料者還說,2014年4月「臺北捷運鄭捷殺人事件」發生後,蘇跟其他同事聊天,不知其是認真還是開玩笑,曾嗆聲:「我要學鄭捷殺幾個人、或是開遊覽車去撞」。該導遊向臺媒表示,當時認識蘇姓駕駛時,他的名字叫做「蘇忠華」,個性十分孤僻,吃飯都自己用便當盒裝了自己在車上吃,後來聽同業說,蘇曾涉及性侵案,今天看到火燒車司機遺照,才想到竟是同一人。
對於這篇報導,記者聯絡到臺灣桃園地檢署襄閱檢察官王以文確認,王以文表示:一、根據臺灣個人隱私保護法以及性侵相關法律的規定,這方面的信息不可以向外透露。所以,目前檢方即便掌握相關內容也不可能予以證實。二、假設蘇確實有這樣的事實,外界質疑為何被判刑還可以工作。檢察官回應,依據臺灣相關法律,除非法官最後定刑,此前嫌疑人都是自由身。
本期監製/唐怡 主編/侯振海
記者/陳慧慧
編輯/孫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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