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粵海鐵路:粵海鐵路從廣東湛江直至海南叉河,是我國第一條跨海鐵路,總投資45億元。2003年1月,粵海鐵路開通,結束了海南省不通火車的歷史。 粵海鐵路公司:粵海鐵路有限責任公司由鐵道部、廣東省政府、海南省政府三方合資組建,上述各方分別授權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廣東省鐵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海南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為產權代表。
粵海鐵路通道建設大事記:
1992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准鐵道部、海南省、廣東省共建海南鐵路通道項目。
1994年12月,鐵道部、廣東省、海南省籤署《鐵道部、廣東省、海南省關於建設海南鐵路通道的協議》。
1997年8月26日,粵海鐵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標誌著粵海鐵路通道工程正式啟動。
2002年10月31日,「粵海鐵1號」建造完畢並進入東海試航。
2003年1月4日,粵海鐵路瓊州海峽火車輪渡及海沙段通過鐵道部、海南省及廣東省的初驗,已具備臨管運營條件。
2003年1月7日,粵海鐵路通道瓊州海峽火車輪渡正式開通。
私分國有資產罪:1997年10月1日,頒布實施的新《刑法》第396條第1款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01年3月20日這天下午,粵海鐵路公司財務部楊部長在海南國貿路申亞大廈辦公室裡,接到審計署深圳特派辦審計組打來的電話,說明天下午要進點審計,讓準備一間審計辦公室。楊部長三天前已接到審計通知書,以為這和往常一樣是讓他們接站和安排食宿的,所以沒太在意。誰知,再往下一問才知道,審計組全部人馬已到海南,人住在申亞大廈對面的匯通大廈,而且,一切食宿等費用均由審計組自理。這,著實讓楊部長吃驚不小。接待審計又不是一次兩次了,此前,粵海鐵路公司已接待了13批審計,早已熟門熟路,都是事先電話通知讓安排接站和安排食宿的,難道這次是專案審計?直到第二天,審計組正式進點宣讀了審計「八不準」紀律,楊部長這才稍稍鬆了口氣,知道不是衝他們一家來的,而是審計署為保證審計獨立性、客觀性、公正性而統一採取的措施。在隨後與深圳特派辦審計組接觸的三個月中,楊部長越來越感到這第十四次審計與以前大不相同,他曾深有感觸地告訴記者,深圳特派辦審計組在他們前後經歷的14次審計中,創造了許多「唯一」和「之最」,是唯一自己掏錢吃住經費自理的,是唯一對他們自辦實體提出置疑的,是唯一踏勘那麼多工地現場的,是審計時間最長、態度最嚴謹、業務最熟悉、問題最尖銳、力度最強大的審計組。
其實,這次審計對深圳特派辦審計組來說,也是非同一般。工程建設項目審計本身就是公認的專業性很強,難度很大的審計,涉及工程設計、施工、材料、工藝等多方面技術規範和標準。粵海鐵路又是黨和國家高度重視的建設項目,李鵬、朱鎔基等國家領導人都曾經視察過。另外,審計組是對粵海鐵路建設資金1995年至2000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跨六個財務年度,累計到位資金約21.63億元,其中,國債資金13.8億元。對這個總投資45億元、創造了許多中國鐵路建設史上奇蹟的項目進行審計,審計組勢必要面臨全新的壓力與挑戰。擔任審計組長的呂大文處長說,大家便深感責任重大、任務艱巨。
審計組進點後,立刻開始緊張的工作。面對6個年度、21億元形成的浩如煙海的帳冊、憑證、合同、圖紙等,真有點無從下手。光工程合同、圖紙就快把人給淹了,還要實地踏勘工地,時間只有3個月,人員只有8個人。審計組必須儘快抓住重點,尋找突破口。
審計組兵分兩組,財務組和工程組,兩邊同時進行。幾天後,財務組在仔細翻閱報表資料後發現疑點。該公司旗下有5個經濟實體,2個團體。都是獨立核算單位(以下簡稱7個實體),經營業務範圍均與建設項目有關。根據以往審計經驗,這往往是做手腳,藏貓膩之處。而此時,工程組也發現,施工合同和購料合同上,也頻頻出現這幾個實體的名字,粵海鐵路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與採購,大多是與下屬7個實體的關聯交易。
這就是審計重點!審計組立刻決定對這7個實體的財務收支和經營業務情況進行重點審計,由此打開缺口。
財務組從報表上看到,7個單位效益極好,年年盈利。審計人員跑工商局調註冊登記資料,跑銀行查開啟資料,並與粵海鐵路公司資金往來帳仔細核對後,發現粵海鐵路公司從1998年5月至2000年底,先後挪用262萬元建設資金違規給7個實體作經費開支和啟動資金。7個實體的人馬均為粵海鐵路公司本部幹部兼職,均屬於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公司。經查閱大量法規並諮詢國家計委後確認,粵海鐵路公司董事會根本不具備投資權及公司合併、分立、變更的決策權。
審計組開始向該公司指出挪用建設資金違規辦實體的問題時,公司根本不買帳,說我們經歷了13次審計,從來無人對此提出過任何置疑,但審計人員捧著法規一遍遍向他們解釋,以理服人,依法陳述,經過十幾個回合的溝通,公司方終於明白了問題所在。
審計人員發現,7個實體經營的業務清一色是粵海鐵路建設項目。這些實體並不具備承攬工程建設或購買工程物資的資質和能力,僅充當中間商、二傳手,所謂運作,不過是過一下手從中吃一道差價,套取鐵路建設資金罷了。
經審計組查明,至2000年底,7個實體中的6個從粵海鐵路公司自管基建項目中,套取建設資金6348.8萬元,形成毛利收入。其中,以甲方供料名義取得材料差價或管理費收入4961.4萬元;所辦實體(無資質承包)通過轉包取得差價或管理費收入765.2萬元;職工技術協會和技術服務中心以提供技術諮詢名義取得收入622.2萬元。
粵海鐵路公司下屬實體一覽表
本來,甲方供料是建設單位為了降低成本,保證材料質量,採取的由建設方提供所需材料的方式。但審計發現,粵海鐵路公司為了用足概算(而不是節約投資),以下屬實體套取高額利差,在甲方供料方式上大做手腳,以概算價入成本帳,不進行招投標採購,不自己採購,而通過下屬物資公司購料,讓其強行插在中間吃概算價與實際價之間的差額。更為惡劣的是,為了讓下屬公司套到更大的差價空間,粵海鐵路公司串通設計方調高概算單價,虛列預算,套取資金。其中,通過交通部某院人為調節石料單價,增加港口碼頭工程投資1642萬元;通過鐵道部某院調增甲方供材料土工膜的預算單價,增加鐵路工程投資358萬元。這樣,粵海鐵路公司通過所謂的甲方供料方式,人為致使工程材料成本增加了30.66%。而不規範的採購,也為腐敗打開方便之門。杜惠榮在擔任粵海鐵路公司副總經理(正處級),分管公司物資部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物資供應單位謀取利益。先後15次收受物資供應單位或其代理商賄賂的款額共計人民幣48萬元。
工程建設收入的獲取,與甲方供料差價收入的取得方式大同小異。粵海鐵路公司下屬的褓均無施工資質,承包工程後,賺取差價或管理費後便轉包給施工單位,僅從湛海線鋪架工程項目中,就賺取差價收入647萬元(將取得1428萬元)。但實際上,這些利益僅是小頭,而粵海褓的介入,使工程管理上受制於設計施工單位,或因管理者失職,使工程管理漏洞百出,造成的工程管理資金被騙套和損失浪費的資金,卻是大頭。有個很明顯的例子,審計人員到海沙段預製梁場,對龍門吊軌道進行現場測量時發現只有150米,一般人憑目測就可知道,但在最後付款籤字時,工程管理者、工程監理人員居然視而不見,將其按1160米付款,目測差錯率居然高達673%。僅這一單就多支付給施工單位工程直接費77.49萬元(未計工程間接費)。還有一單付款更讓審計人員莫名其妙,即拋填堤心石的補償費用。粵海鐵路公司明明已在各施工單位的投標報價中,飲食了該項費用,且以施工合同方式予以確認,但後來卻又做出決定,重複支付施工單位拋填堤心石補償費用610萬元。經審計人員抽查發現,由於工程管理等原因造成的建設資金損失浪費達3925.29萬元。
最見不得陽光的,就數提供技術諮詢取得的收入。審計人員在對該公司技術報務中心(簡稱:中心)諮詢服務基礎上審查時發現,其中內幕,令人驚心。中心一經成立,即依託粵海鐵路通道建設項目,全方位地介入物資採購和工程設計、施工等環節,以提供技術諮詢服務的名義取得經營收入。取得的服務收入全部來源於粵海鐵路通道的建設資金。中心成員均系基礎上標底編制人及評標人,均在中心領取效益報酬,粵海鐵路公司在自行組織的招標項目中,為了協助向中心交了「諮詢費」的服務對象中標,真可謂「煞費苦心」。以制梁枕招標為例,該中心1999年9月(招標前),分別與兩家單位籤訂諮詢服務合同,各收取服務費40萬元和50萬元。為了協助這兩個單位投標中標,除招標前提供「諮詢服務」外,還違規把1個標段拆分為2個;在評標中違規操作,為未中標的株洲橋梁公司,修改原始評分表,其結果可想而知。
審計查出的諮詢收入是622.2萬元,但其背後還隱藏著多少貓膩卻無法統計。據檢察機關指控,唐建偉、杜惠榮、樸英元、李遜4人都有收受賄賂的行為,在1999年至2002年間,被告人唐建偉在擔任粵海鐵路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其負責基建、經營活動、主持招標、籤訂施工合同、審批驗工計價、工程款撥付、變更設計以及對外協調等職務之便,為工程單位謀取利益,先後20次收受工程單位賄賂款共計人民幣60.8萬元、港幣5萬元。
就這樣,國家用來建設粵海鐵路的資金,被掌管資金的建設單位――粵海鐵路公司,以種種名義挪用套取。在一筆筆貌似合法的交易後,掩蓋著一樁樁套取國家建設資金的黑幕。7個實體實際是粵海鐵路公司套取國家建設資金的工具。據審計查明,7個實體共套取資金6348.8萬元(毛利),實際流失的建設資金達3324.5萬元。
這些被套取的資金究竟流到何處?
為了搞清這個問題,審計組幾乎把7個實體所有支出明細帳翻了個底朝天。結果讓他們大吃一驚。流失的建設資金,大部分作為獎金福利分給了個人。到2000年底,粵海鐵路公司在7個實體計提工資基金及附加為2059.75萬元,成為粵海鐵路公司發給個人獎金以及福利支出的來源。
月月都有額外收入,額外收入的數額月月又都相當可觀,大家既高興又忙活。普通員工每月領取個人收入的地點有4處,中層以上幹部領取個人收入的地點最多的可達7處。29個月內,發放標準外獎金福利1205.6萬元,標準外發放額為標準內發放額的107%。
歷經3個月艱苦的審計取證,粵海鐵路資金流失的真相暴露無遺。粵海鐵路公司在項目建設期間挪用建設資金違規興辦實體,並利用所辦實體在工程建設中套取項目建設資金,將建設資金以合法的形式切出一塊,作為粵海鐵路公司發放職工獎金以及福利支出的重要來源,違反了國家關於國債資金和項目資本金的使用規定,違反了國家關於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深圳特派辦將審計情況以專題報告方式上報審計署,審計署以重要信息方式上報給國務院。
審計決定:將違規用建設資金髮給中層以上領導幹部(含副職)的獎金福利悉數追回,上繳鐵道部。
至2002年11月,粵海鐵路公司陸續執行了審計決定的其他問題,但仍未執行中層幹部退款問題,深圳特派辦在多次催要無果的情況下,於2002年11月
1日正式發函(審深特函發[2002]11號)給粵海鐵路公司,嚴厲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我辦決定在採取以上措施之前,特發此函,要求你單位將執行審計決定的所有結果立即報送我辦」。
虛擬工程套取657萬元
2002年3月,粵海鐵路公司5位領導決定兩次把手伸向建設資金,與中鐵某局一項目部商定,由該局通過編制虛假的大型臨時工程(後因粵海鐵路公司計劃部部長陸漢章涉嫌犯罪被耽擱),粵海鐵路公司多撥200萬元工程款給項目部。唐建偉、張培金、樸英元、杜惠榮4人從中提取現金120.23萬元,按每人要退繳的違規獎金數額領取現金後,以個人名義上交粵海鐵路公司財務部。
2003年11月20日,廣州鐵路檢察院以涉嫌私分國有資產和受賄罪兩項罪名對5人提起公訴。據檢察機關指控,時任粵海鐵路責任有限公司總經理唐建偉、原黨委書記張培金及3名副總經理樸英元、杜惠榮、李遜共計私分國有資產657.44萬元。唐建偉、樸英元、杜惠榮、李遜4人曾經受賄。2003年12月26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以私分國有資產和受賄兩項罪名對5人進行一審判決,該公司原總經理唐建偉被判刑9年;副總經理杜惠榮和樸英元(兼總工程師)分別被判6年半和7年半;原黨委書記張培金被判刑1年緩期1年;另一副總經理李遜判刑2年緩期2年。
(資料來源:http://wenku.uu456.com/view/04c4720316fc700aba68fc05.html)
二、思考與分析:為什麼粵海鐵路案前13次審計沒有發現問題,而第14
次才發現?此案例中舞弊的特點是什麼?
案例六:臺灣博達財務舞弊案例
一、案例介紹
博達科技最早是一家於1991年成立的經營計算器外設產品的貿易公司,最初規模很小,資本額為500萬元。1996年開始涉足砷化鎵化合物生產領域,進行砷化鎵磊晶片的生產。上市之前,博達就成為投資者關注的焦點,媒體紛紛報導博達未來可能成為砷化鎵世界第一大廠。1999年12月,博達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剛一上市股價就迅速飆漲,短短四個月就翻了四倍多。在這期間博達不斷向外界宣布營業收入創新高、獲得美日大訂單、涉足新領域等利好消息,2000年3月博達股價創下368元的歷史天價,公司總市值亦達到402億元歷史最高點,被譽為臺灣股市的「半導體股王」。
博達科技創始人、董事長葉素菲是臺灣頗富傳奇色彩的女強人,1958年出生於東部山林一個果農家庭,淡江大學法文系畢業後,就讀於比利時魯汶大學獲經濟學碩士,續博時中途退學。1991年,她33歲時向客戶借500萬元創辦博達科技,從四名員工、兩臺計算機開始起家,不到十年,發展到六家製造公司、四家投資公司,從一個自主創業的農家女子成長為科技女傑,成為臺灣上市科技公司中第一位女性董事長,一度被媒體譽為「最有身價的科技女強人」、「創業女英雄」以及「最美麗的科技界CEO」等。在臺灣女性科技富豪排名中,她的創業財富僅次於威盛電子董事長王雪紅。博達案發之前,媒體有關葉素菲的生平報導大多稱讚她眼光獨到、有魄力、不服輸。然而,在耀眼光環和美麗外表的背後,卻包藏著一顆掏空博達的禍心,根據檢方指控,博達上市以後,葉素菲和公司高層員工共謀在美國、香港、英屬維京群島等地虛設公司,利用虛設的公司無中生有地製造假交易、創造假業績,虛增博達公司應收帳款高達141億元,藉以粉飾公司財務報表。另一方面,葉素菲還利用假交易虛增應付款項,掏空博達公司70多億元。
2004年6月15日,臺灣上市公司博達科技無任何預警地宣布,因無法償還即將到期的債務29.8億元新臺幣(注:1美元約折合33元新臺幣,除標明美元外,本文貨幣單位都為新臺幣),向臺北士林地方法院申請重整。博達財務造假因此而曝光,隨後又爆發了訊碟、皇統和衛道等一系列上市公司財務舞弊案,一時間整個股市人心惶惶,如何避免投資「地雷股」,成為臺灣股市的熱門話題。博達案被稱為臺灣版的安然事件,其做假手法十分隱蔽和複雜,精巧程度比起安然可謂有過之而無不及,嚴重衝擊了臺灣股市,引發臺灣資本市場及相關監管制度諸多重大變革。
從股王到地雷:博達事件震撼臺灣
從2001年開始,博達股價便一路下滑,2004年6月之前博達股價基本在10~20元之間徘徊,申請重整消息公布後,股價急速下跌,到2004年6月23日(停止交易前一日)股價跌停至6.4元,總市值僅29.6億元,2004年9月8日博達被終止上市。博達2004年一季度資產負債表還顯示帳面有巨額現金63億元(平均
到每股約13.7元),在申請重整之後,葉素菲宣稱這些現金大部分投資於衍生工具(信用聯結票據等),而且這些現金用途是受限制的,已經無法動用,其後很快被國外銀行註銷。博達申請重整案在2004年12月被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理由是博達缺乏國際競爭力、缺乏新資金注入,而且所有債權銀行反對重整,博達依法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投資人和債權人損失慘重。
博達財務危機爆發後,臺灣證券監管機構和司法機關迅速介入調查。臺灣士林地檢署於2004年6月26日依法羈押了博達董事長葉素菲,並於10月25日偵結博達案,檢方以業務侵佔、背信、洗錢以及違反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與公司法多項罪名起訴葉素菲,請求判處葉素菲20年有期徒刑(臺灣有期徒刑的最高刑罰),併科罰金5億元。此外,檢方同時起訴了涉案的博達其他高管與一般員工。2005年12月1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葉素菲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1.8億元。另外,投資者對葉素菲提起民事訴訟,求償59億元。
數字遊戲:多頭交叉虛增業績
近年來,臺灣上市公司做假帳的手法日趨「國際化」,以規避註冊會計師的審查,而博達可謂是集大成者。博達被懷疑的做假手法主要是虛增營業收入、假造應收帳款、捏造現金額度、套取公司現金。
自1999年起,博達陸續新增五大人頭客戶,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美化公司財務報表,嚴重誤導投資者。博達董事長葉素菲利用公司員工的名義虛設五家人頭公司(皆在英屬維京群島登記,實際設於香港),自1999年起至2004年6月止,不斷製造對這些公司的虛假銷售,以虛增帳面營業收入和利潤。為進一步使上述供虛假銷售的貨品可重複使用,減少虛增業績的成本,並且應營業額虛增後博達公司進貨量隨之增加的需求,葉素菲乃指示內部管理者以人情、業務壓力或支付一定利潤為條件,尋找到配合虛假銷售流程的七家臺灣島內廠商作為虛構供貨商。
為使虛假銷售過程順利進行,葉素菲指派兩名員工常駐香港,承租辦公室與倉庫,接收博達銷售給上述五家人頭客戶的貨物,並將這些貨物重新包裝後,再以上述五家人頭公司的名義,回銷給島內七家配合廠商。然而這些島內配合廠商僅負責貨物的進口報關,實際上貨物則由葉素菲等人委託貨運公司直接由機場運抵博達新竹與三芝工廠存放。
接著,博達公司再以前述模式,將上述貨物重新包裝後,再度出售給香港的五家人頭客戶。博達以此方式循環銷貨,大幅度虛增銷售收入及應收帳款。為了掩蓋事實、避免被察覺,葉素菲指示財務人員以博達公司支付貨款給配合廠商的名義,將博達的資金匯至葉素菲所掌握的配合廠商所提供的銀行帳戶內,再將部分款項匯給配合廠商的其他銀行帳戶,支付他們的進口報關稅金與承諾給付的報酬,其餘款項匯到香港五家人頭公司的帳戶內,用以清償人頭公司欠博達的貨款,衝銷博達帳上的應收帳款。
與一般財務造假相比,博達在造假時不僅虛構了信息流、資金流,還構造了真實的貨物流,以達到虛構收入的目的。其特點是在虛構交易過程中,不僅偽造各種交易文件,同時還要形成貨物的實際流動,繳納運費、進出口關稅,設置專門人員負責貨物報關、運輸、存儲的管理,整個造假過程環節多、程序複雜,隱蔽性很強。同時造假成本也相當高,要實際繳納物流過程中各個環節的費用,包括相關進出口稅金與運費以及因虛增業績所繳納的營業稅和所得稅、給付配合廠商的報酬等,因而使得博達的資金大幅減少,同時檢察官也發現部分款項被葉素菲挪作他用而不知去向。巨額的造假成本,加上葉素菲的掏空行為,嚴重損害了博達利益,資金在造假循環過程中被大量消耗,最終導致財務危機爆發。
博達虛增營業收入的另一個渠道是博達董事長利用部分員工名義,領取超額的分紅配股(員工分紅配股作為盈利分配,不計入薪酬費用),再將股票賣出之後,所得價款匯到國外特定公司(通常是人頭公司),作為該公司向博達採購的貸款,博達出貨給特定廠商,創出新的訂單,使博達的營業收入數字上升。
其實從博達公布的各年年報數據,也可看出博達通過人頭客戶虛增業績的端倪。例如,對五大人頭客戶的銷售佔博達各年度銷售收入的比例,從2001年的66,5%和2002年的63.3%,到2003年度增至75.3%。由此推論,博達為了粉飾財務報表,大幅增加對這五大客戶的銷售,同時各年應收帳款佔銷售收入比例也在持續上升,尤其是到了2003年度應收帳款佔該年度銷售收入達93.9%。再如,博達2002年宣傳砷化鎵磊晶片單月營業收入創兩億元的歷史新高,換算成磊晶片的出貨量為兩萬片之多,而當時全世界一個月對砷化鎵的需求量約為兩萬片。
金融魔術:巨額銀行存款如何蒸發
博達上市後從股票市場、債券市場與銀行總共取得約150億元的巨額資金,除了用於對外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最高時達45.9億元),其餘上百億資金流到哪裡去了?2004年一季度公司帳上還有63億元巨額現金,為何在博達出事後,立即被三家國外銀行轉銷,瞬間不翼而飛?這些都是博達事發後所有投資者與主管機關想要解開的一個謎團。
根據地檢署起訴書和臺灣金管會博達案調查報告,不妨透視一下博達的金融魔術技巧和葉素菲「乾坤大挪移」的手法。具體來說,博達蒸發的巨額虛增外幣存款(約1.8億美元)涉及以下四筆財務操作:
1、博達在菲律賓首都銀行(Metropolitian Bank)的虛增存款(8500萬美元)。
博達於2002年間因對五大人頭客戶的虛假銷售所產生的應收帳款已經畸高,而且逾期過久,為了避免影響公司股價,葉素菲利用石姓主管的個人名義,在英屬維京群島設立北亞金融公司(North Asia Finance Limited,簡稱北亞公司),作為假造財務報表的起點。
在支付高額手續費的條件下,葉素菲代表博達公司與菲律賓首都銀行籤訂合約,將博達公司在該銀行的存款用於購買法國興業銀行香港分行所發行的信用聯結票據(Credit-Linked Notes,一種信用衍生產品,發行人利用它可將信用風險進行轉移而標的資產不需轉移),此信用聯結票據乃聯結北亞公司的信用,博達公司並不能自由動用該帳戶的存款,而信用聯結票據交由首都銀行保管。倘若博達或北亞公司發生信用違約或重整事件,菲律賓首都銀行即以交付該信用聯結票據給博達的方式,抵銷博達的存款金額。此附加條款可保護首都銀行的權利,一旦博達或北亞公司發生問題,首都銀行可以不承認博達的存款。
同時,石姓主管代表北亞公司與法國興業銀行籤訂融資借款契約,約定於博達購買法國興業銀行所發行的信用聯結票據時,北亞公司向法國興業銀行融資借
得同額的款項。法國興業銀行等於是出售聯結北亞公司的信用聯結票據給博達,再將所得的資金貸給北亞公司,其可經由上述服務收取高額手續費,而無任何負擔。
在上述契約成立之後,葉素菲與林姓董事陸續將原屬博達的資金,共8500萬美元,利用虛假銷售流程,經島內七大配合廠商,轉到香港五大人頭客戶,再由這五大客戶償還博達貨款的名義(減少博達的應收帳款),將資金匯入博達在菲律賓首都銀行的帳戶內,並進一步依約購買法國興業銀行所發行的信用聯結票據(聯結北亞公司的信用),而北亞公司也依約向法國興業銀行借款8500萬美元。上述契約設計使北亞公司通過法國興業銀行所發行的信用聯結票據,取得博達的購買資金。
當2004年6月15日博達申請重整的信息公開之後,菲律賓首都銀行於三日後依合約交付上述信用聯結票據給博達公司,衝銷博達的存款金額,使得博達8500萬美元的存款憑空消失。
上述精密的財務操作,使得博達公司的應收帳款減少,同時虛增巨額的存款,實際該筆資金已通過購買信用聯結票據形式,轉移到北亞公司,即葉素菲通過上述契約,挪用博達的資金,經由菲律賓首都銀行與法國興業銀行,購買聯結北亞公司的信用聯結票據,等同將資金輸送到北亞公司。而這兩家外國銀行僅是做資金過水的服務,通過契約條款的保障,使之在不用承擔責任的情況下仍可領取高額手續費。而博達的董事長與財務人員則隱瞞了上述存款用以購買信用聯結票據、亦即博達並不能動用此筆資金的事實,導致誤導投資者。
但為何註冊會計師向菲律賓首都銀行函證存款時,仍然顯示這些資金未被限制用途?筆者分析菲律賓首都銀行可能是以存款主契約來回復函證,而未將副約購買信用聯結票據告知註冊會計師。
2、博達在澳洲共和銀行(Common wealth Bank of Australia)的虛增存款(4500萬美元)。
由於博達公司對海外人頭公司的應收帳款過高,且有逾期過久未收回的情形,2004年年初註冊會計師強烈要求針對這些應收帳款提取足夠的壞帳準備。為了掩蓋應收帳款惡化的情況,由葉素菲指使邱姓主管以其名義,於2004年1月間在英屬維京群島登記設立AIM全球金融公司(簡稱AIM公司)。
由葉素菲代表博達公司與澳洲共和銀行香港分行及其子公司澳洲CTB公司三方籤訂契約,出售博達所擁有五大人頭客戶的應收帳款給澳洲CTB公司,並且約定CTB公司所支付的款項存入博達公司在澳洲共和銀行所開立的帳戶。
接著由AIM公司的掛名負責人邱姓主管與CTB公司籤訂契約,約定CTB公司將上述應收帳款轉售給AIM公司之後,博達須以共和銀行內的存款,認購AIM公司以上述應收帳款擔保所發行的一年期零付息票據,博達並不能自由運用該款項。通過上述設計,博達又將原本出售的應收帳款買回來,然而共和銀行視博達已經購買零付息票據的資金為存款,博達因此巧妙地將應收帳款轉變成現金科目。
博達公司連續於2004年1月至3月間,將所擁有的應收帳款以九折出售給CTB公司,總共取得4500萬美元,並存放於澳洲共和銀行帳戶內。CTB再將應收帳款賣給AIM公司,而博達將全數存款用以認購AIM公司所發行的零付息票據。由於AIM公司是葉素菲所虛設的人頭公司,自然無法償還零付息票據,所以博達公司自始自終無法運用存於共和銀行帳戶的4500萬美元的資金。
然而博達公司卻將這些不能動用的存款列於財務報表現金科目,並未載明是受限制用途的資金,欺瞞投資者。
同時上述契約也載明當博達公司發生信用違約或申請重整時,澳洲共和銀行可以交付上述零付息票據給博達公司,抵銷博達在該銀行的存款。在博達公司申請重整之後,共和銀行隨即執行上述債權債務抵銷協議,使博達公司4500萬美元的存款憑空消失。
通過上述設計,博達帳面虛增了巨額的外幣存款,其整個操作手法從頭到尾都是一場空。先是博達自己虛設人頭客戶,假造銷貨收入、創造應收帳款,進而通過國外銀行將應收帳款賣給海外人頭公司,博達再將應收帳款買回。
3、自導自演海外可轉債發行(虛增4000萬美元存款)。
葉素菲為解決因從事虛假銷售導致資金不足的財務困境,原本打算於2003年4月發行海外可轉換債券5 DOO萬美元,藉以順利籌措資金,並於8月獲準發行。但由於2001年發行的國內可轉債中曾有約定,博達日後的國內和海外可轉債均不得為有擔保之發行,使得博達在2003年9月改發行無擔保海外可轉債。
當時博達的財務狀況已經不佳,發行條件改為無擔保,將導致海外投資者的購買意願低落,海外可轉債發行未必會成功。博達董事長葉素菲於2003年10月利用邱姓主管的名義,在英屬維京群島設立兩家人頭公司,由這兩家海外公司,經過博達的背書保證,向荷蘭合作銀行(Rabo Bank)新加坡分行借款4 000萬美元、菲律賓首都銀行香港分行借款1 000萬美元。
這兩家海外人頭公司借得5 000萬美元之後,博達委託香港某金融機構(臺灣某金融機構的香港子公司)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而這兩家人頭公司便用借來的5 000萬美元把博達發行的海外可轉債全額吃進。博達一開始為人頭公司做擔保時,這兩家國外銀行即要求發行海外可轉債所募得的資金需回存銀行,因此博達將此5 000萬美元存回荷蘭合作銀行和首都銀行,換取現金存單,但限制動用此存款(必須等到人頭公司還錢之後,博達才能動用帳上的存款)。倘若博達公司發生信用違約或申請重整,荷蘭合作銀行及首都銀行可將對海外人頭公司的債權交付博達公司,抵銷博達在這兩家銀行的存款。
博達於2003年10月下旬完成海外可轉債發行,並於11月宣布實施庫藏股政策,買回兩萬張博達股票,促使股票漲到17.4元。博達海外可轉換債的轉換價格為15.08元,因此這兩家人頭公司在短時間內,順利將5 000萬美元的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全數轉換為約1 1萬張的普通股,並在市場上出售藉以套取價差。這兩家人頭公司出售股票換取現金之後,便償還向首都銀行借的1000萬美元,使得博達可以動用此資金並調回臺灣島內。然而這兩家人頭公司欠荷蘭合作銀行的4 000萬美元卻未償還,使得這4 000萬美元的存款從頭到尾都不能動用。博達出事之後,其存放於荷蘭合作銀行的款項遭到衝銷。
藉此虛發海外可轉債的做假手法,博達自導自演了整個海外可轉債的發行。除從中套利高達2.6億元之外,並將在荷蘭合作銀行中受限制的外幣存款4 000萬美元,虛列為帳上的現金,造成財務報表披露不實。
來源:三億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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