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臺灣,南投一名有精神障礙的女子小芳(化名),先前陪同鄰居黃姓男子去醫院洗腎,期間她幫對方購買藥酒和菸品,沒想到黃某竟對她意圖不軌,趁她喝下藥酒後,意識不清時對其性侵。事後被害人提出起訴,一審法官黃某被判3年零2個月有期徒刑,黃某不服提出上訴,但二審認為他上訴無理由,將全案駁回。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小芳是中度精神障礙患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和黃某是多年鄰居,對方也知道她的狀況。而2018年7月23日,小芳搭乘黃某開的車,陪同對方到醫院洗腎,期間黃某給她零錢購買藥酒、香菸和檳榔等物。
當日下午4時許,小芳和黃某一起回到南投某工寮,未料黃某竟見女方喝了藥酒,出現意識不清、不知抗拒的狀態時,趁機對其性侵得逞。小芳回家之後,將此事告訴媽媽,報警處理此案。事後黃某經警方詢問,也坦承自己確實性侵對方。
不過在偵查過程,黃某又否認自己曾做出性侵行為,稱是小芳自己性侵自己,他當時只有在旁邊看,並沒有動手;一審時又稱,當時小芳是自己脫掉衣服,自己有阻止對方,沒有看清楚小芳在做什麼,一再改口,最後法官將他判刑3年零2個月。黃某不滿提出上訴,當地法院以他至今仍未和受害者達成和解,彌補所造成的損害,認為一審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屬妥適,駁回黃某的上訴。此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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