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空間形式是量刑公正的標尺

2020-12-16 正義網

圖為趙廷光教授

量刑空間形式對於實現量刑公正至關重要。科學設置量刑的空間形式,不僅是量刑公正的客觀標尺,同時也是求解量刑最佳適度的必要前提。

受訪人:趙廷光教授  採訪人:本報記者樂欣

記者(以下簡稱「記」):近代刑法學家貝卡裡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提出罪刑均衡的思想,他認為既然犯罪對於社會的危害有輕重之分,那麼也很需要有一個相應的、由最強到最弱的刑罰階梯。有了這種精確的、普遍的犯罪與刑罰的階梯,我們就有了一把衡量犯罪對社會危害程度的真正標尺。您認為在我國刑法中有這種罪刑階梯嗎?

趙廷光(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教授,以下簡稱「趙」):我認為是有的。只要對刑法分則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存在一個相對完備的刑罰階梯:它就是立法者為各種罪行所配置的法定刑,將它們從宏觀上歸納起來無非是37個輕重不等的檔次,其中除13種罪行配置絕對確定的死刑外,其他數以千計的罪行都是配置相對確定的法定刑,從而形成了我國如貝氏所言的「由最強到最弱的刑罰階梯」。

我認為,如果把犯罪構成當做是罪行的法律表達方式的話,那麼法定刑不僅是區分罪行輕重的唯一標準,而且是衡量特定犯罪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大小的公正標尺。因為,犯罪構成是一種行為模式,只能決定法定刑的輕重配置,提供同種罪行追究刑事責任的統一範圍,還不能解決特定犯罪人承擔刑事責任大小的問題。例如同樣都是故意殺人罪的重罪,但是殺人案件實際上是形形色色乃至於千奇百怪的,各自的社會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險程度互不相同,這些紛繁複雜的情形只能由案件確實具有的量刑情節來加以描述,所以量刑情節是在法定刑範圍以內或者以下對犯罪人處罰輕重的惟一根據。對於相對確定的法定刑來說,它只是一定的量刑空間,要使它成為衡量特定犯罪人刑事責任大小的公正標尺,必須以更具體的空間形式表現出來。

記:看來刑法條文對法定刑幅度具體而精確的劃分規定,即量刑空間形式對於實現量刑公正十分重要,那麼應怎樣理解我國刑法中的「量刑空間形式」呢?

趙:所謂量刑空間形式,是指法定刑的刑種(或刑期)結構及其相互之間的數量關係和排列位置。這裡所說的刑種結構,包括一定的主刑和可以單處的附加刑。量刑空間形式是由刑法明文規定的,或者依照刑法關於減輕處罰的規定而向下擴展的,除了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修正和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得隨意變更。

我國刑法中的量刑空間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當犯罪人沒有減輕處罰情節時,量刑空間僅指立法者為該種罪行所配置的法定刑,其「中間線」是從重處罰空間與從輕處罰空間的分水嶺;當犯罪人具有減輕處罰情節時,量刑空間則由從重處罰空間、從輕處罰空間和減輕處罰空間三者組成。依法表現量刑空間形式,正確處理各刑種(或刑期)之間的數量關係,乃是量刑公正的客觀標尺。

記:您在這裡兩次提到「數量關係」一詞,是否解決量刑難題實現量刑公正必然涉及到計算?有學者提出「建立科學的量刑方法並不等於機械的算術計算」的觀點,您對此有何評價?

趙:前面我們說到的「估堆」量刑之弊端之一,就在於忽視了數學計算。量刑空間不但內部存在刑種(或刑期)之間的數量關係,而且它還與案件確實具有的量刑情節及其理性評價發生數量關係,從而決定量刑的最佳適度。從這個意義上講,量刑本身就是一個數學問題,而數學則是研究現實世界的空間形式和數量關係的科學。馬克思曾經說過:「任何一門科學,只有充分運用了數學時,才能成為真正的科學。」實踐證明,凡是以特定事物的某種程度為研究對象的科學,只有成功地同數學結合起來,才能達到相當完備的程度。因此,闡明量刑空間形式與量刑情節之間的數量關係,是實現量刑公正性和透明性的理論基石。

記:是的,應該承認量刑空間形式是衡量犯罪人刑事責任程度的公正標尺,那麼您認為該如何依法科學設置這種「標尺」呢?

趙:為了構造科學公正的量刑標尺,我們可以將每一個罪的法定刑空間平均劃分為200個刻度,將其中每個刑種在扣除其「起刑期」之後按輕重順序表示為若干刻度,並且將死刑、無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四種刑罰虛擬為有期徒刑的月數,待得出量刑結論後再把它們還原為本來性質的刑罰或刑罰量。具體做法可以如下:1.將法定刑中各刑種(含可以單處的附加刑),按數量平均分配所佔的量刑空間;2.根據刑法第四十四條精神,將拘役1個月虛擬為徒刑1個月;3.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精神,將管制2個月虛擬為徒刑1個月;4.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精神,將無期徒刑虛擬為15年至20年之間,即無期徒刑量刑空間為60個月;5.將死刑虛擬為20年至25年之間,即死刑量刑空間為60個月;6.附加刑不能虛擬為徒刑。7.根據徒刑和虛擬徒刑的月數,重新分配各主刑應佔的空間寬度。

據此,量刑標尺中每個刻度所體現的不同性質刑罰量,便能精確無誤地計算出來。其計算公式為:徒刑(含虛擬徒刑,下同)的總月數÷法定刑空間200個刻度=每個刻度所表示的不同性質刑罰量,可稱為法定刑「刻度月」。如果案件具有減輕處罰情節的話,應當向下擴展量刑空間,擴展空間的刻度=減輕處罰範圍虛擬徒刑總月數÷法定刑刻度月。法定刑空間刻度+減輕處罰空間刻度=廣義量刑空間總刻度。

總之,依法科學設置量刑空間形式,不僅是量刑公正的客觀標尺,同時也是求解量刑最佳適度的必要前提。

記:您前面提到「起刑期」這一概念,具體應作何理解?起刑期可以計算在量刑空間範圍之內嗎?

趙:所謂「起刑期」,泛指刑法規定的有期自由刑的下限、剝奪政治權利的下限、法定最低刑和減輕處罰的底線。例如「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刑期為6個月,拘役的起刑期為1個月,管制的起刑期為2個月。不同法定刑和刑罰具有不同的起刑期,起刑期不能計算在量刑空間範圍之內。

記:您為什麼要將法定刑空間劃分為200個刻度?

趙:主要理由有三點:第一,因為每一量刑情節都可以用積分來體現,當犯罪人僅有一個從重或者從輕處罰情節,該情節經過理性評價積滿分值時,其量刑最佳適度與法定最高刑或者法定最低刑應當保持一定的距離,使那些具有多個從重或者從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受到較重或者較輕的處罰;第二,要考慮法定刑刑種多寡和刑期幅度寬窄,保證每個刻度所體現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一個月「虛擬徒刑」,以免因評價誤差而導致處罰偏輕偏重的現象;第三,要考慮運算結果的準確性和計算方法的簡便性,使具有中等文化程度人員運用加減乘除法便能求解量刑的最佳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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