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9 23:4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案情簡介】 雜多縣公安局於2017年12月12日18時10分31秒接到尕松曲忠報警稱:她的妹妹曲吉卓瑪於2017年12月10日晚20時許,被告人尕某、曲某、由尕某事先通過微信將被害人從家中約出,並一同前往扎青鄉雪豹廣場遊玩,返回雜多縣城尕某家中,至次日凌晨,期間尕某在車內房內多次故意找藉口支開同伴違背被害人曲某的意願強行於被害人先後發生多次性關係,而後曲某利用尕某與其他同伴外出借充電線之機違背被害人曲某的意願與曲某發生了一次性關係。凌晨一點左右尕某等人又將被害人曲某帶至路人酒吧將被害人介紹給西某,由西某帶出了路人酒吧,第二日下午西某開車將被害人曲某送到蟲草廣場自行返回家中,被害人遂將原委告知姐姐更某,於2017年12月12日到雜多縣公安局報案。於2018年1月5日將被告人曲某、尕某被拘傳到案。
【調查與處理】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雜多縣公安局組織警力,通過走訪調查、詢問查證、報案人曲某的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認為被告人尕某、曲某明知曲某為未成年而且還是幼女的情況下依然違背婦女意志,強行姦淫十周歲幼女。辦案人員將涉嫌的曲某和尕某於2018年1月5日抓獲歸案,經審訊、調查取證、通過收集等方式得到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稱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認為被告人尕某、曲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姦淫等性侵害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
【法律分析】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或者同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犯強姦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中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是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犯罪嫌疑人尕某和曲某違背意志,強行姦淫等性侵害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與其發生性關係,而此案的被害人當時年齡為十周歲,因此對於不滿十二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應當認定明知對方是幼女。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構成強姦罪立案標準。
【典型意義】 我國法律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充分考慮到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發展成熟,不具備辨認能力。正因如此,此年齡階段的兒童更容易成為性犯罪對象。兒童處於生理髮育初期,人生觀、價值觀尚不成熟,欠缺足夠的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能力,法律對於兒童群體的身心健康應給予特殊和優先的保護。本案中嫌疑人雖也是未成年,但是在明知對方的幼女的情況下仍然實施強姦,而且兩名嫌疑人多次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嚴重傷害兒童身心健康,因此:1.向公眾社會傳遞出依法保護兒童的明確導向,學校和家長要對性安全教育給予同等的重要。2.利用各種平臺開展針對性的以案釋法工作。因此我們要通過微信公眾平臺、陽光警務平臺、電視新聞等為載體,多去普及性侵防範知識以及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與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不管同意與否,都要以強姦罪定罪量刑,也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
【警方提醒】 學校及家長應當重視對兒童性安全防範教育,減少和避免類似案件的發生。家長要時刻要關注自己的孩子,多去普及性侵防護知識,正確引導孩子認識自己的隱私部位,識別性侵害,注意觀察孩子的變化,及時引導,做好孩子的守望人。
來源:雜多縣公安局法制大隊
原標題:《以案釋法 未成年人性侵,離我們有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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