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近日,一女子利用航班延誤騙保300多萬元被刑拘的案件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齊魯晚報微博報導,南京警方抓獲涉嫌「利用航班延誤實施保險詐騙」犯罪的李某。2015年以來,李某用親朋的身份證件,專門購買可能會因天氣原因而延誤的航班機票及其延誤險,如果其所購機票的航班飛機起飛,達不到延誤險理賠條件,李某就退掉機票。靠對航班及其航路天氣分析,李某累計騙取保險理賠金高達300多萬元。
媒體一報導就引發眾多網友熱議,筆者也對此事件進行了持續關注,筆者認為:本案李某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
01
不構成保險詐騙罪
(1)何為保險詐騙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
(2)「保險標的」、「保險利益」
《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在航班延誤險中,保險標的是「航班不會延誤」,被保險人的利益不會因為延誤產生損失。保險事故發生時「即航班延誤時」李某的財產及有關利益是否因此而產生損失?而在本案當中李某實際上不會乘坐任何航班,不管航班是否延誤都不會對其產生任何財產損失。
因此我的結論是李某(或被保險人)自始至終不具有保險利益,但是不屬於虛構保險標的。航班延誤的情況是李某不能通過自身行為所決定的,但是李某卻不會因為航班準時獲得利益或者因航班不準時而遭受損失。李某的行為不是虛構保險標的,當然就不構成保險詐騙罪。
02
李某不構成詐騙罪
(1)李某所投保的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在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上面我們已經分析了李某作為投保人是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如果允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投保標的沒有保險利益,那麼一些不法分子就可能為騙取保險金,為沒有保險利益的機動車輛投保,隨後採取不正當手段使投保標的滅失或損壞,並以此向保險人索賠。避免這種道德風險的根本措施就在於,法律規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對投保財產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李某當然不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
(2)保險合同無效是屬於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嗎?
李某與保險公司達成的保險合同是無效的,是屬於法律規定無效的情形,合同本身不是虛構事實。那麼李某虛構了哪些事實,隱瞞了何種真相?李某虛構了乘坐航班的事實,隱瞞航班延誤並不會給自身造成經濟損失的真相。
(3)保險公司是否陷入錯誤認識?
保險公司陷入錯誤認識是否是自身賠償審核機制出現漏洞不得而知,保險公司進行賠償是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為前提的,但是審核是否達成賠償條件是其自身審核機制所決定的。
保險公司賠付需要李某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需不需要李某證明其乘坐了延誤航班是極為關鍵的。只要李某購買了機票就能夠證明其乘坐了航班,還是需要李某出具登機牌甚至是航空公司進行核實才能證明李某乘坐了航班,這些情況不得而知。如果李某僅以保險合同和出示機票就可以按照保險公司的程序進行賠付,怎麼能夠說是因為李某的欺詐行為而使保險公司陷入錯誤認識呢?不是因為李某的行為導致了保險公司的行為陷入錯誤損失,那麼李某就不構成詐騙罪。因此在收集李某申請賠付的證據至關重要。
03
李某不構成犯罪
如果李某是利用規則漏洞、程序缺陷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的,那麼就不應該用刑法來評價其行為,「刑法是道德保護的最低底線」,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也沒有規定這種行為違法。李某的行為適用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法規足以得到應用的懲罰。
END
事情發展到近日(6月12日),越演越烈,為保障案件得到公平處理,檢察機關已經提前介入此案。對於李某所涉及的法律爭議持續發酵,希望檢察機關介入後能夠及時偵破案情。作為一名刑辯律師,首先要對客觀存在的證據進行審查,嚴格按照定罪量刑的標準進行分析,我會和大家一起關注事態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