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嬰兒遊泳館發生意外 商家應承擔主要責任

2020-12-16 瀟湘晨報

紅網時刻記者 彭夢穎 長沙報導

近日,一段「嬰兒遊泳池溺水掙扎3分鐘」的視頻衝上熱搜,引發大眾關注。事情發生於9月28日,浙江溫州一嬰兒遊泳館發生一起意外,一名嬰兒在遊泳時無人看護,遊泳過程中身體脫離遊泳圈在水池中掙扎近3分鐘,經館內其他家長提醒,工作人員才將嬰兒救起並展開緊急搶救措施,隨後將孩子送醫。

對於這次的意外,店鋪負責人認為,他們的確有責任,但遊泳館在明顯位置貼有「在孩子遊泳時需家長陪同」的標語,並且員工一開始就要求在嬰兒遊泳時必須有一名家長陪護,發生這種意外,孩子父母沒盡到陪護義務也有一定的責任。

如果嬰兒在遊泳館內發生意外,商家應對此承擔責任嗎?家長是否也要對此承擔責任?發生類似事件後,商家需要承擔哪些賠款?11月26日,紅網《百姓呼聲》欄目聯動律師——湖南弘一律師事務所謝惠明律師就此進行專業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謝惠明稱:「在本案中,嬰兒發生溺水時,工作人員未能及時發現險情,沒有第一時間搶救,遊泳館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小孩溺水事件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主要的民事賠償責任。」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當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商家需要承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造成殘疾的,商家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構成傷殘的,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每個案件的具體賠償項目以及賠償標準依據案件情形具體確定。

對於家長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這個問題,謝惠明表示:「家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預見嬰兒遊泳這項運動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如果在此期間脫離了對小孩的監護而導致溺水事件的發生,那麼家長未盡監護之責,也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來源:紅網

作者:彭夢穎

編輯:楊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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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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