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越來越多的水庫被私人承包了,這樣做合法合理嗎?

2020-12-12 農村土地流轉

水庫的主要作用是防洪、發電、灌溉、供水、養殖、旅遊等。目前,我國有水庫超8.4萬座,總庫容達4900多億立方米。

水庫按照《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水庫。小型水庫包括小(1)型、小(2)型水庫。因興建人不同,分為國有水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興建的水庫)、自建水庫(電力、供水以及其他單位興建的水庫)和集體水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建的水庫)幾種。

一、私人可以承包水庫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國家所有的水庫只要適於水產養殖,均可向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承包,用於發展養殖業,但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水庫管理部門審批,方可進行承包。也就是說,私人是可以承包水庫的。

二、水庫安全歸哪個部門管?

根據水利部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小型水庫管理主要職責及運行管理人員基本要求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安全負總責;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小型水庫(包括非水利系統管理的水庫)安全管理的監督、指導;水庫主管部門(或產權所有者)承擔所屬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職責;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負責水庫調度運用、日常安全管理與工程維護等。

也就是說,如果遇到水庫垮塌等情況,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反饋。

為了進一步完善水庫大壩安全責任制,2019年3月水利部印發的《水利部關於公布全國大型水庫大壩安全責任人名單的通知》公布了2019年度全國679座大型水庫大壩安全責任人名單。從2019年度「全國大型水庫大壩安全責任人名單」來看,水庫責任人包括政府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和水庫管理單位責任人三級責任人。以下是湖南部分大型水庫大壩的安全責任人名單:

三、破壞水庫大壩向哪裡舉報?

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及其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壞。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大壩的安全保衛工作。禁止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採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那麼,破壞水庫大壩向哪裡舉報呢?

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採礦、取土、挖沙、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活動的,由大壩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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