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農業發展的步伐明顯加快,通過前沿的科學技術發展綜合的綠色生態農業,農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農村各項基礎設施建設也在不斷的完善。很多農民也注意到,越來越多的水庫被私人承包,用來發展水產養殖項目,這種做法是否可行呢?
一般來說,水庫屬於國家水土資源,並不屬於村經濟集體或者個人所有。從它最主要的功能來講,水庫是雨水存儲的重要空間之一,簡而言之就是水的倉庫。水庫的安全運轉,對於農業灌溉、防洪減災以及飲水安全都有及其重要的作用,水是生命之源,保障水庫安全的意義也是不容忽視的。
從各地的實際情況出發,水庫在修建之處就已經對地形地貌、巖層及土質等地理因素作了嚴謹的勘探和測量,在儲水量和安全性能方面也是做了全面科學評估的。水庫的具體位置,可能在一個自然村或者多個村子之間,管理責權劃分也是相當明確的。可以肯定的是,水庫承包給私人的做法並不會與相關的法律法規有衝突,而適當的在水庫裡發展養殖項目也是可行的。
有這樣一個誤區:既然水庫是國家的,那麼個人就無法參與經營管理。水利部門在《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中出現這樣的文字,「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小型水庫」「水庫所有者(業主)」等名詞,也就側面說明了只要是按照合法合規的流程修建的小型水庫,可能是村集體所有、也可能是個人所有,只要符合一定的資質和技術指標,水庫的經營權也是可以到個人的。
私人承包水庫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首先必須是遵紀守法的合法公民,需要出具一定的資質證明材料和申請書,逐級向上申請,經過相關管理部門的組織的評估和審批以後,繳納一定的保證金和籤訂租賃合同、安全責任書等,才能獲得一定年限內水庫的經營使用權。有的地方也可能採用招標的方式,但是手續也是要補全的。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水庫」都是指的小型水庫,並且要規範使用,因為個人並沒有水庫的開採權。
水庫裡搞水產養殖是十分可行的,並且也是獲得承包經營效益的主要途徑。小型水庫養殖並不像搞池塘養殖那樣簡單粗放,除了做好魚苗、飼料和捕撈等投入與產出的可行性規劃以外,還必須嚴格遵守行政領導、技術人員及相關管理部門的規範要求,做好水庫日常巡視檢查、工程加固養護和閘門管理等工作,確保安全第一。同時要做好上崗人員的專業素質培訓,做到持證上崗、文明上崗,提高安全意識,將責任落實到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