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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8日,救助站工作人員在街面巡查時,於城南橋橋底發現一名流浪漢,隨即聯繫民警並開展實施救助。該男子衣著髒汙,神情呆滯,言語不清,無法獲取有效身份信息, 決定先將其入站救助管理。
為儘快幫其找到親人,早日回家團聚,該站展開了一系列的尋親救助活動。一開始時他的防備心很強,並不願開口說話,精神呆滯,疑有精神障礙,救助社工採用回憶激發的方式與其談話,慢慢打開其心扉; 公安民警積極利用智慧新警務大數據平臺比對獲得該男子的戶籍信息,得知其名叫蔡某金,廣東肇慶懷集人,已離家流浪兩年多。
鑑於其身體狀況不錯,經與肇慶懷集相關部門確認信息無誤後,於2021年7月8日將其安全送回家,結束了兩年多的流浪生活。
一、《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第七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繫;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第十一條 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法
第十四條【社會救助對象】社會救助對象包括下列家庭或者人員: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特困人員;
(三)低收入家庭;
(四)支出型貧困家庭;
(五)受災人員;
(六)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
(七)臨時遇困家庭或者人員;
(八)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費用的人員;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或者人員。
加強普法宣傳力度。要藉助以案釋法等載體開展社會救助法治宣傳,引導廣大群眾解決問題靠法;要把普法宣傳教育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內容,做好社會救助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相關部門要遵守法律法規、強化監督執法,努力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來源:連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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