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文合同內容不一致以哪個為準 來源:山東工人報 作者:張真穎 日期:2012-08-13
2007年9月,何某進入某外企做技術支持工作。進入這家企業時,他和公司分別籤訂了中、英文兩份勞動合同。英文勞動合同中規定:何某工資為每月1250美元,而在中文合同中約定他的工資每月9600元人民幣。工作一個月以後,何某領到了當月工資人民幣9600元。
拿到工資的何某卻覺得吃虧了。因為按照英文合同規定,他的月工資是1250美元,他認為,公司應該以美元支付他的工資,即使用人民幣支付,也應該按照當月的匯率折算。這樣,他的月工資至少應該是1250美元×8.27=10337.5元/人民幣。於是他找到企業人力資源經理理論:企業很多人是拿美元的,日常使用的文字也是英文,因此我的工資也應該按英文合同發放。
人力資源經理回答他:企業一向只執行中文勞動合同,所以工資一分錢也沒少。之後,企業仍舊按照人民幣9600元/月支付你的工資。為此,何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按英文合同規定支付他的工資。
仲裁委認為: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何某的請求沒有獲得支持。
現在不少外企日常主要使用外文,而管理層又多為外籍人士。為了便於管理者明白勞動合同內容,同時又不違背我國勞動合同應該用中文書寫的原則,很多外企就與勞動者分別籤訂中、外文勞動合同各一份。應該說企業的這種做法,不失為是一種一舉兩得的好辦法。
但是,兩份不同文字的勞動合同籤訂後,一旦遇到何某這樣合同條款不一致的情況,雙方應該按中文勞動合同還是按英文勞動合同執行呢?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貫徹〈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63號)對此做出了規定:「企業與職工籤訂合同,必須用中文書寫,亦可同時用外文書寫,但中外文本必須一致,中文合同文本為正本。」
由此可知,何某所在的外企按照中文合同文本約定支付工資是符合法規規定的。何某認為「企業很多人是拿美元的,日常使用的文字也是英文」,因此他的工資也應該按英文合同發放的理由無法成立。因為其他員工的執行標準對他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並無關聯。所以,唯一可以避免這種情況發生的做法是——在籤訂中外文勞動合同時,一定仔細查看兩份合同的內容是否一致,認準中文合同的內容以保證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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