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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吳某某、孫某某、梁某某因涉嫌偷越國(邊)境罪,2020年7月31日被孟連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9日經本院決定,由孟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墨江縣看守所。
本案由孟連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孫某某、梁某某因涉嫌偷越國(邊)境罪於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吳某某等三人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願籤署了具結書,並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吳某某、孫某某、梁某某在「阿某某」的安排下打算到緬甸務工。2020年6月12日孫某某、梁某某從上海市乘坐飛機經昆明到達西雙版納,「阿某某」告訴二人西雙版納查得嚴無法出境,孫某某等二人當晚乘坐飛機返回昆明,6月13日吳某某從上海市乘坐飛機到達昆明與孫某某等兩人匯合。幾天後孫某某等三人乘坐「阿某某」安排的私家車從昆明到達孟連後,乘坐貨車到了一個山下,帶路人帶著三人走山路到了緬甸。之後阿正帶吳某某等三人在緬甸勐波**賭場培訓,吳某某等三人發現是做電信詐騙,就商量偷渡回中國。7月15日下午吳某某等三人從**賭場乘坐一輛計程車到了**後走了十幾個小時的山路到了中國後,7月16日22時10分在孟連縣**鎮**寨路段處被**邊境派出所民警查獲。被告人吳某某等三人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行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查獲手機、地點等照片;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戶口證明、前科查詢、出入境記錄查詢、通話清單等;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現場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等;5.光碟10碟。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吳某某等三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孫某某、梁某某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結夥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偷越國(邊)境罪共同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等三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坦白情形,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等三人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情形,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孫某某、梁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來源:中國檢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