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省法院審結消費者權益民事案件3.7萬件;審結消費者維權「民告官」案件77件;審結涉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375件,判處罪犯600人。3月10日,省高院發布《安徽法院2014年維護消費者權益狀況及典型案例》白皮書,透露了上述信息。
案例1丟失婚禮攝像光碟攝像師賠償事主5000元
案情2010年1月30日,小芳和丈夫小飛舉行婚禮,與趙某達成婚禮攝像協議,約定趙某負責為其婚禮提供全程攝像服務,服務費用為700元。婚禮結束後,小芳在向趙某索要婚禮攝像光碟時,被告知因攝像機被盜,無法提供。小芳向當塗縣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趙某退還服務費700元,並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趙某表示願意賠償,但認為小芳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
裁判結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賠償協議,趙某一次性賠償小芳損失合計5000元。
法官點評婚禮錄像是人們精神利益的一種體現,富有一定的人格象徵意義。侵害他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品,導致紀念品永久性滅失或損毀的,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中,由於趙某的工作疏忽,導致婚禮攝像視頻丟失,而婚禮過程不可重複和再現,必然會給小芳精神上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其要求退還服務費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請合情合理。
案例2食品標籤不合安全標準消費者獲10倍賠償
案情2014年10月5日,陶某在特易購商業(安徽)有限公司合肥潛山路分公司購買了五瓶「詹姆士船長赤霞珠乾紅葡萄酒」,每瓶78元;五瓶「法國公爵城堡乾白葡萄酒」,每瓶154元,共計1160元。後陶某發現所購葡萄酒標籤存在問題遂未飲用,還以兩種產品外包裝標籤上原料欄僅標示「微量二氧化硫」,卻沒有具體含量,以及「詹姆士船長赤霞珠乾紅葡萄酒」標籤上沒有標示警示用語如「過量飲酒,有害健康」為由,向合肥市蜀山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超市方退一賠十,即返還購物款1160元,並十倍賠償11600元。
裁判結果蜀山區法院判決特易購商業(安徽)有限公司返還陶某購物款1160元,並賠償陶某11600元。
法官點評根據法律規定,銷售者銷售食品的標籤標註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應承擔返還貨款並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責任。
案例3電熱水器漏電致人死亡廠家賠償105萬元
案情2013年9月20日晚,李某靜、李某君的父母在合肥市某小區家中的衛生間使用瑞琦仕熱水器洗澡時意外死亡。後經合肥市急救中心診斷:死亡原因系電擊傷致呼吸心跳停止。涉案瑞琦仕熱水器系浙江瑞琦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據此,李某靜、李某君將廠家告上法院要求索賠。
裁判結果經鑑定,涉案熱水器未達到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即當發生漏電時並不能自動切斷電源,確保人身安全,故該涉案熱水器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應認定為缺陷產品。法院查明,浙江瑞琦仕公司生產的涉案電熱水器存在缺陷、且安裝不符合國家規範要求,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法院一審判決浙江瑞琦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李某靜、李某君各項損失合計105萬餘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
合肥市中院審理認為,鑑於電熱水器銷售市場的慣例,電熱水器銷售後的安裝行為一般由廠家負責。本案中,浙江瑞琦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辯稱案涉電熱水器系由其經銷商進行安裝,但並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一審判決並無不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生產的電熱水器不符合說明書規定性能、安裝不符合國家規範要求,導致使用人人身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提醒的是,在產品責任訴訟中,受害方應當證明產品存在缺陷,確有損害事故發生,並且產品缺陷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案例4利用豬腸油等原料加工食用油男子獲刑十年六個月
案情2009年至2011年9月份,孫某大量購進豬腸油等豬肉製品加工廢棄物,並以此為原料在自己經營的「華盛」煉油加工廠煉製食用油脂。煉製完成後,孫某以5000到7000元/噸不等價格,賣給安徽牧洋油脂有限公司約300餘噸,該公司經深加工後銷售給食品生產企業,用於加工方便麵等食品。在此過程中,孫某總計銷售金額約160餘萬元。
裁判結果孫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80萬元。
法官點評利用非食用油原料加工「食用油」、收購非食用工業油脂作「食用油」銷售,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中,孫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特別嚴重情節。(合肥在線-江淮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