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據網傳報導,家住四川的甄先生,在南部縣的一個商場購買了9瓶茅臺酒,後來在與朋友一起喝酒時,朋友質疑買到了假酒。
後來甄先生拿去官方鑑定,後經鑑定確實就是假酒,而後甄先生立馬將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商家退回購款且按購款10倍賠償,法官卻表示假酒不一定質量不合格。
後經法院一審判決,甄先生所購買的茅臺確為假冒註冊產品,產品標籤與其產品本身不符,系假冒偽類產品。
但是其假的茅臺酒的質量不存在不合格與食品安全風險,且不予支持10倍賠償,故意生產、運輸、銷售、假冒偽類茅臺酒,本身就均涉嫌構成犯罪,應當依法給予商家制裁。
這明明就是假冒偽劣的三無產品,但是卻給出了一個「假的不一定質量不合格」的這樣一個說法。
但是這件事從假冒產品扯到了產品質量上,這明顯的是邏輯不對,偷換概念,那照這麼說。是不是假冒產品只要產品質量合格了,就可以肆無忌憚的公開買賣?
其實甄先生所購買的這些茅臺,拋開其「茅臺」的標籤,產品的質量安全問題也無從得知,假冒產品也未必會在正規渠道進行安全質量檢測。
這法院所給出的一審判決也確確實實超出了人民群眾的邏輯理解,甄先生也在提起上訴。
法院以沒法證明產品質量確實存在安全風險為由只是讓商家退貨退款,可並法院並沒有對於商家賣假貨而讓商家進行相應的賠償。
這對於打擊售假,對假貨零容忍,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態度來說,確實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反。
不過二審的判決,法院從打擊假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出發,做出了公正公平的判決,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網友認為是判決的法官的責任,是法官使用的法律條款錯了,有網友認為,假牌子不是假酒,不適用食品安全法。
更有些網友討論,到底應該不應該「假一賠十」,先不說這十倍合理不合理,如果給原告三倍或十倍的問題原告不改訴求的,完全可以裁定駁回原告起訴,這樣原告還可以重新起訴。
而直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原告無法重新起訴,幸虧二審法院給駁回了,否則原告連三倍賠償的機會都沒有,更別說十倍了。
小編認為「假酒不一定質量不合格」,這種說法不合邏輯,假酒不一定質量不合格所說的質量,只能說是一般酒的質量,也就是說一般普通酒的質量,喝不死人。
我認為假酒質量不合格,應該是這種酒達不到該酒的應有實際質量,例如假飛天茅臺酒,可能就一般酒而言是合格的,但距真正飛天茅臺所要求的質量數據而言,是不合格的。
達不到應有的質量數據,就是劣質酒,不能因為該酒合乎一般酒質量就認為假貨不劣,這是在偷換概念,偏袒假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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