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機制的建立,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懲戒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主要是為了加大對其的信用懲罰力度,而讓其被動來執行生效的判決或仲裁文書。但是,是不是對所有的被執行人都可以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呢?依據現有法律文件的規定,有幾類人是不能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但存在以下四種情形之一不得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如果被執行人提供了充分的有效的擔保時,已經表明其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能力,也表明了其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已經被採取了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這些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足以來清償生效法律文書中所確定的債務數額,在這種情況下。,也沒有必要再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因為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相應的生效法律文書判決的話,可以直接將其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賣即可。
(3)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如果存在多個被執行人情況時,應當優先執行李順序在前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順序在後時,不能將其強制執行,也不能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的名單。這種情況發生在同樣一個債權債務法律關係中,但是有多個債務人可以履行債務,而這多個債務人又有先後履行相應債務的時間順序,這種情況下不能先執行順序在後的債務人。
(4)其他不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這是一個兜底的條款規定,沒有指明具體的情形規定,只是用其他的情形這種方式來進行概括的說明。
所以當具備這4種情形之一,尤其是具備前三種情形的時候,不能將其債務人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上面我們講了可以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幾種情形,那麼一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時,其有沒有具體的名單期限,或者是說是會被永久列入私信被執行人名單,會永遠成為老賴嗎?一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有時間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