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保監會的統計,截至2018年底,全國共有2647家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中介集團公司有5家、全國性保險代理公司是240家、區域性保險代理公司是1550家、保險經紀公司499家,已備案保險公估公司353家。
如此龐大的數據也帶來了巨額的保費收入。截止2018年底,中介渠道實現保費收入是3.37萬億元,佔全國總保費收入的87.4%,保費增速最快。
與此同時,保險中介市場也存在著一些頑疾,比如虛構中介業務、銷售誤導和虛假理賠等等。雖然監管曾多次重拳出擊,但是仍沒有得到有效遏制。
4月2日,銀保監會發布2019保險中介市場亂象整治工作方案,提出三項重點任務:一是壓實保險公司對各類中介渠道的管控責任;二是認真排查保險中介機構業務合規性;三是強化整治與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的保險業務。
與以往的保險中介整治不同的是,此次整治覆蓋對象更為廣泛,涵蓋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與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更為突出的特點是把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緊密聯繫在一起,保險公司對保險中介有「連帶責任」,保險公司要對各類中介渠道負有管控責任,從曾經的管機構、管批設轉變到「管人和管行為」。
據悉,本次整治工作方案分三階段進行,從今年4月份開始到11月底結束。也就是說,整個2019年,監管都將對保險中介頑疾持續下猛藥。這也意味著,銀保監會合併之後的首次覆蓋整個保險及保險中介相關機構的亂象整治工作已經拉開帷幕,這是對保險行業的一次「大體檢」。
中介市場幾大頑疾
「以史為鑑,可以知興替」,2013年仲夏,泛鑫保險美女老總陳怡攜巨款跑路,最終在斐濟被捉拿歸案。隨後的庭審中,「長險短做」的泛鑫保險代理模式浮出水面。
在陳怡控制下的三家保險代理公司通過泛鑫模式,將20年期保險產品虛構為年收益率10%左右的1到3年期的保險理財產品,騙取投資人資金,並將騙取資金謊稱為泛鑫保代代理銷售的20年期壽險產品的保費,通過保險公司手續費返還的方式套現,套現金額高達10億元。至案發時,已經造成3000多名被害人實際損失約8億元。
最終,陳怡被控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6年過去了,虛構保險中介業務、銷售誤導、非法集資、非法銷售理財產品等保險中介亂象依然屢禁不止,成為市場頑疾。
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為例來說,主要有幾種形式:虛列保費來支取手續費,將直銷業務虛掛中介業務、編制虛假營銷人員、虛列管理費等方式套取費用;還有違規銷售,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個人違規從事保險銷售活動。其中,壽險公司將直銷銀保產品虛掛中介機構套取手續費,甚至虛列保單及保險業務;產險公司則是虛列營銷員,虛掛兼業、專業中介。簡單舉例來說,就是按照規定保險公司員工籤一張保單是沒有佣金的,但是如果是保險中介機構籤單,就可以獲得一筆不菲的佣金。所以,把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單轉移到中介機構名下,便可以拿到這筆佣金。
由於雙方利益互補,再者不少保險公司存在「法不責眾」的僥倖心理,導致虛構中介業務就成為了保險中介市場的頑疾之一。與此同時,在保費規模的業績壓力之下,也造成一些人不惜鋌而走險。
根據本次整治工作的內容也可以看到,近年來,中介市場的頑疾主要還集中在:保險公司通過中介機構銷售誤導欺騙投保人、銷售未經批准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存在非法集資或傳銷行為、串通中介渠道業務主體挪用、截留和侵佔保險費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保險銷售逐漸從線下向線上遷移,網際網路保險也存在許多不規範之處。從銀保監會披露的投訴情況看,主要集中在銷售流程不規範、銷售途徑缺乏有效監督等問題。以上這些頑疾,也是本次整治的重點。
嚴監管加大力度
保險市場越發達,保險中介就越重要,所以,對保險中介的監管更為嚴格。
通過梳理可以發現,近年來,銀保監會加大了對保險中介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2018年因存在虛列費用、編制虛假材料、利用業務便利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等行為,共有315家專業保險中介機構被罰,包括保險代理公司150家、保險經紀公司34家、保險公估公司80家,保險銷售公司51家,合計罰款金額高達4050萬元。
除了進行罰金處罰外,監管從重問責,還採取吊銷業務許可證、撤銷任職資格、市場禁入等處罰措施。數據顯示,去年有2家機構被吊銷許可證、7家機構新業務被暫停三個月到一年不等,2名高管被撤銷任職資格。為避免保險中介違規亂象加速保險市場惡性競爭,除了依法嚴懲各類違法違規外,監管還開展現場檢查並抓緊制定相關配套規則。
銀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部副巡視員施強也表示,本次專項整治工作將倒逼保險公司加強內控管理,從源頭上遏制中介市場亂象的滋生。
其實,對保險中介市場的嚴監管態勢早在2018年6月就已展露苗頭,當時銀保監會主要針對保險中介違規套取費用、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違規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等突出問題排查。而到了今年,中介業務問題的監管繼續從嚴,並從業務問題擴展到對人員的監管,可謂是進行一場行業的「大清洗」。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秘書長陶立新也表示,進入2019年,監管部門對保險中介的監管力度將繼續加大。
今年2月26日,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加強和保險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建立權責明晰的中介渠道業務管理制度體系,加強對合作中介渠道主體的管理,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主體開展違法違規活動,同時保險公司要完善中介業務合規監督。通知中提出了「四項保障」、「九要、九不得」。該通知指出,保險公司通過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和網際網路等保險中介渠道開展保險業務,應當加強中介渠道業務管理。
對此,新一站保險網李陽對記者表示,從國外的保險業發展來看,基本都是產銷分離的,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只負責生產產品,保險中介負責銷售產品,在中國也是保險中介主要負責銷售產品,就江蘇的數據來看,2018年保險中介的業務銷售比例佔到80%以上,在全國也是大趨勢,但中國一直都是主抓保險的主體公司,處罰也主要針對保險公司,不太抓保險中介公司,如今將二者連帶起來共同監管,對行業來看是一個好事,利於行業長遠發展。
與此同時,銀保監會也指出,整治的目的在於對保險中介市場存在的風險防範意識弱、管控責任落實不到位、與第三方網絡平臺非法合作等亂象進行重點整治,嚴肅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通過亂象整治工作倒逼保險機構加強內控管理,妥善處置潛在風險,有效規範市場秩序,促進保險中介市場長期穩健發展。
整治工作三步走
根據本次整治工作方案的安排,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自查整改階段。2019年4月-6月,各銀保監局要組織轄內各保險機構(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認真開展自查,各機構應按照整治工作要點認真對照自查,在自查基礎上積極完成整改。各保險機構應於6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並書面報告轄區銀保監局。
第二階段是監管抽查階段。2019年7月-11月,各銀保監局應在自查整改基礎上開展監管抽查。抽查對象和抽查數量由各銀保監局根據轄區情況自行決定。抽查對象應涵蓋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代理、經紀、公估)、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含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三類機構,務必做到覆蓋廣泛且重點突出。
第三階段是總結匯報階段。各銀保監局應於2019年11月30日前,向銀保監會中介部報送保險中介市場亂象整治工作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組織實施、機構自查情況、監管抽查情況、行政處罰情況和工作建議等內容,並填報各項表格。
目前來看,保險中介的發展前景十分廣闊,需要監管的持續護航。希望通過這種覆蓋全保險行業的亂象整治,保險中介市場能早日告別「小、散、亂、差」的狀況,駛入良性發展軌道。
附:
具體整治工作要點如下:
(一)各保險公司應切實履行中介渠道管控責任,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重點整治以下方面:
1.是否通過虛構中介業務、虛假列支等套取費用。如虛掛應收保險費、虛開稅務發票、虛假批改或註銷保單、編造退保等套取費用;虛構保險合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謀取其它不正當利益;編造虛假中介渠道業務、虛構中介渠道從業人員資料、虛假列支中介渠道業務費用或者編制提供虛假的中介渠道業務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2.是否銷售未經批准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存在非法集資或傳銷行為。
3.是否唆使、誘導中介渠道業務主體欺騙、誤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4.是否利用中介渠道業務為其他機構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5.是否通過中介渠道業務主體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之外的利益。
6.是否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未進行執業登記、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險銷售所需專業知識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7.是否串通中介渠道業務主體挪用、截留和侵佔保險費。
(二)各保險中介機構應加強內控管理,防範經營風險,重點整治以下方面:
1.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是否通過虛構中介業務等方式協助保險公司套取費用。
2.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是否銷售未經批准的非保險金融產品。
3.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是否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4.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是否按規定對銷售人員進行執業登記。
5.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否存在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混淆,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將保險產品收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片面類比,變相誇大保險合同收益、承諾固定分紅收益等誤導行為。
6.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否向保險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員收取或索要合作協議約定外的利益。
(三)各保險機構(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按照《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規定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規範與第三方網絡平臺業務合作,禁止第三方平臺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重點整治以下方面:
1.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及其從業人員的經營活動是否僅限於保險產品展示說明、網頁連結等銷售輔助服務,是否非法從事保險銷售、承保、理賠、退保等保險業務環節。
2.保險機構是否與從事理財、P2P借貸、融資租賃等網際網路金融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存在合作。
3.保險機構是否按規定履行對合作第三方平臺監督管理主體責任。
4.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是否符合《暫行辦法》有關規定。
5.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的客戶投保界面是否由保險機構所有並承擔合規責任,第三方平臺是否存在代收保險費和轉支付現象。
6.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是否在顯著位置披露合作保險機構信息、在顯著位置披露第三方網絡平臺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信息披露平臺的披露信息,並提示保險業務由保險機構提供。
7.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是否限制保險機構如實、完整、及時地獲取客戶相關信息。
本文源自易保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