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公司從上遊廠家購買100萬元貨物後,發票聯和抵扣聯在郵寄過程中出現丟失,請問這種情況我公司財務如何處理才可以依法做到抵扣增值稅?
A:你公司完全不用擔心做帳和抵扣的問題,只需要取得銷售方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帳聯複印件,勾選認證後入帳抵扣就可以了。
借:庫存商品 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萬元
貸:應付帳款-供應商 113萬元
情況一
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帳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帳憑證。
情況二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
情況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複印件,作為記帳憑證。
參考最新政策
《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規定:
四、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帳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帳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複印件,作為記帳憑證。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1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三條同時廢止。
參考政策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五、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後,稅務或財務管理流程有何優化?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稅務部門不斷提升「信息管稅」能力和水平,已經實現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信息的共享共用。納稅人丟失發票的發票聯、抵扣聯後,已無需前往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可憑相應發票的其他基本聯次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帳憑證。
來源:中稅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