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發布畜禽養殖和酒、飲料製造排汙許可技術規範

2020-12-20 中國環境

  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畜禽養殖行業》(HJ 1029-2019)(以下簡稱「畜禽養殖技術規範」)和《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酒、飲料製造工業》(HJ 1028-2019)(以下簡稱「酒、飲料製造技術規範」)兩項技術規範,全面推進這兩個行業排汙許可制度改革。國家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的正式申報模塊將於近期開啟。

  重點解析一:

  畜禽養殖技術規範

  「畜禽養殖技術規範」規定了畜禽養殖行業排汙單位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申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帳與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汙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該標準適用於設有汙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具體規模化標準按《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執行)的排汙許可管理。糞汙處理採用資源化利用模式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適用該標準。

  一、簡化排汙單位基本情況申報要求

  對畜禽養殖行業而言,汙染突出和環境管理需重點關注的產汙環節主要為養殖欄舍和汙染防治設施等,其他的產汙環節,如飼料儲存間、防疫藥品儲存間以及原輔材料的使用,涉及的飼料、試劑、菌劑等對汙染物排放量影響不大。在充分考慮行業汙染特徵的基礎上,該標準聚焦主要產排汙環節,精簡了排汙單位基本情況申報的相關要求。

  二、行業重點汙染物的許可

  《關於加強固定汙染源氮磷汙染防治的通知》(環水體〔2018〕16號)中明確規定設有汙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屬於總氮、總磷排放重點行業。該標準除了明確對該行業實施化學需氧量、氨氮的許可量管理要求外,還規定了總氮、總磷許可量管理要求。鑑於現行畜禽養殖行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未規定總氮許可排放濃度,該標準確定了單位畜禽總氮排放限值,總氮年許可排放量分別基於許可排放濃度(若地方有排放標準的)和單位畜禽排放限值兩種方法計算,從嚴確定。

  三、自行監測差異化的要求

  該標準結合當前環境管理水平和需求,規定畜禽養殖行業排汙單位廢水總排放口流量、氨氮、化學需氧量原則上需實施自動監測,考慮到畜禽養殖行業特徵,若地方根據環境管理需求有特殊規定的,可從其規定。

  畜禽養殖行業整體環境管理基礎薄弱,總氮、總磷的環境管理要求相對滯後,為增強標準實施的可行性,該標準將廢水總排放口總氮、總磷的監測頻次確定為每季度一次,但對於明確位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及生態環境部正式發布的文件中規定的總氮、總磷控制區的排汙單位,地方可依據當地環境管理需求適當增加監測頻次要求。

  針對GB 18596中涉及的其他汙染因子,該標準建議由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 819)自行確定監測頻次。

  重點解析二:

  酒、飲料製造技術規範

  「酒、飲料製造技術規範」適用於指導酒、飲料製造工業排汙單位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於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酒、飲料製造工業排汙單位排汙許可證許可要求。

  根據《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名錄》),對於發酵酒精製造、白酒製造、啤酒製造、黃酒製造、葡萄酒製造企業實行重點管理,對於含發酵工藝或者原汁生產的飲料製造企業實行重點管理。「酒、飲料製造技術規範」適用範圍涵蓋了納入《名錄》管理的所有酒、飲料製造企業,同時,考慮與《名錄》修訂工作的銜接,標準中對果酒、奶酒等其他酒的相關要求也作出了規定。

  「含發酵工藝或者原汁生產」的飲料主要包括原榨果菜汁、濃縮果菜汁、發酵果菜汁、發酵乳飲料及發酵植物蛋白飲料等。考慮到飲料企業多為多品種經營甚至一條生產線生產多種產品,同一企業除了生產以上「含發酵工藝或者原汁生產」的飲料,還會生產含乳飲料和植物蛋白飲料、碳酸飲料、瓶(罐)裝飲用水、固體飲料和茶飲料等其他飲料,為便於這類企業排汙許可證的申請和核發,該標準對各種飲料生產相關內容均作出了規定,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申報。

  一、產排汙環節與汙染因子的確定

  酒、飲料生產過程的生產廢水主要包括原料清洗廢水、設備清洗廢水、洗瓶廢水、地面衝洗廢水、冷卻水系統排水、制水過程排水等。此外,發酵酒精蒸餾過程中會產生廢糟液,白酒發酵過程中會產生黃水,白酒蒸餾過程中會產生鍋底水,黃酒浸米過程中會產生米漿水。酒、飲料製造工業廢水汙染因子依據《啤酒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9821)、《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 27631)、《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確定,主要為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懸浮物、色度等。

  酒、飲料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廢氣包括綜合汙水處理站產生的惡臭廢氣,酒糟堆場、果蔬渣堆場、沼渣堆場產生的惡臭廢氣,以及發酵酒精、白酒、啤酒原料粉碎和固體飲料的乾燥、篩分、包裝等工序產生的含顆粒物廢氣。酒、飲料行業的廢氣汙染因子依據《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和《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確定,主要包括顆粒物、臭氣濃度等。

  二、排汙口差異化管理

  「酒、飲料製造技術規範」將實行重點管理的酒、飲料製造工業排汙單位廢水排放口管理類型分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兩類,廢水總排放口為主要排放口,生活汙水直接排放口和其他廢水排放口為一般排放口。該標準要求對主要排放口實施排放濃度和排放量雙管控,許可排放量的因子為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一般排放口僅許可排放濃度。實行簡化管理的排汙單位廢水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廢水汙染物僅許可排放濃度,不許可排放量。單獨排入公共汙水處理系統的生活汙水僅說明去向。

  該標準將酒、飲料製造工業排汙單位廢氣排放口作為一般排放口管理。

  三、許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該標準給出兩種水汙染物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排汙單位分別按照兩種方式進行計算,從嚴確定;當僅能通過其中一種方式計算時,以該計算方法確定。第一種是依據水汙染物許可排放濃度限值、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和產品產能來確定;第二種是依據單位產品的水汙染物排放量限值和產品產能來確定。

  四、自行監測的要求

  該標準提出了排汙單位制定自行監測方案的要求,明確了監測點位、監測指標、監測頻次。實行重點管理的酒和飲料企業廢水主要排放口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要求自動監測,五日生化需氧量、懸浮物、色度按照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分別要求按季度和按半年監測;一般排放口監測指標包括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懸浮物和色度,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分別要求按季度和半年監測。實行簡化管理的酒和飲料企業廢水排放口監測指標包括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懸浮物和色度,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分別要求按季度和半年監測。

  廢氣監測方面,發酵酒精、白酒、啤酒的原料粉碎工序,固體飲料的烘乾、篩分、包裝等工序的廢氣排氣筒監測指標為顆粒物,監測頻次為半年。有生化工序的廢水處理設施或酒糟堆場、果蔬渣堆場、沼渣堆場等的排汙單位無組織排放監測指標為臭氣濃度,監測頻次為半年。

  標準中還明確該標準未規定的其他監測因子指標按照HJ 819等標準規範執行,酒、飲料製造工業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發布後,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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