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水處理網訊:我國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工業產品種類眾多,包括味精、賴氨酸、酵母、檸檬酸和醬油、醋等多種產品,行業廢水汙染物排放量較大,化學需氧量排放量約佔工業源的5%,含發酵工藝的味精生產還是總氮排放控制的重點行業之一。由於不同產品生產的產排汙特徵不同,即使同一行業不同地區以及同一行業不同規模和類型的企業,其原料類型、生產工藝類型、設備裝備水平、資源能源消耗、末端處理設施、產排汙節點及特徵汙染物都存在較大差異,因此,排汙許可實施難度較大,需要具體的排汙許可相關技術規範來提供科學有效地支撐。
近日,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食品製造工業——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工業(徵求意見稿)》,現開始面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歡迎各單位和個人研究並提出書面意見,並請於2018年10月 10 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我部,逾期未反饋的按無意見處理。聯繫方式如下:
聯繫人:生態環境部 王煥松、童莉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郵政編碼:100035
電話:(010)66103146
傳真:(010)66103146
聯 系 人: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蔡木林(乳製品製造工業)、李敏(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工業)
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外北苑大羊坊8號
郵政編碼:100012
電話:(010)84919397、(010)84919597
電子郵箱:mee.permit@mee.gov.cn
前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完善排汙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範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工業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工業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帳與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工業汙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附錄A和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北京工商大學、輕工業環境保護研究所。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標準自201□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食品製造工業—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工業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工業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帳與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工業汙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指導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工業排汙單位填報《排汙許可證申請表》及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於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工業排汙單位排汙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工業排汙單位排放的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排汙許可管理。澱粉及澱粉製品(不含發酵工藝)生產適用於《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澱粉工業》(HJ 860.2),發酵酒精、白酒、啤酒、黃酒、葡萄酒、料酒等酒生產適用於《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酒、飲料製造工業》(HJ □□□),均不適用於本標準。
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工業排汙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於《火電行業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執行《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於《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鍋爐》(HJ 953)。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汙染物的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工業排汙單位其他產汙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總則》(HJ 942)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8978汙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9078工業爐窯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GB 13223火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GB 13271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GB 14554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
GB/T 16157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
GB 16297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599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汙染控制標準
GB 19430檸檬酸工業水汙染排放標準
GB 19431味精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
GB 25462酵母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HJ/T 55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 75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HJ 76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91地表水和汙水監測技術規範
HJ/T 353水汙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範(試行)
HJ/T 354水汙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範(試行)
HJ/T 355水汙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範(試行)
HJ/T 356水汙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範(試行)
HJ/T 373固定汙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範(試行)
HJ/T 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 494水質採樣技術指導
HJ 495水質採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 608排汙單位編碼規則
HJ 819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60.2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澱粉工業
HJ 942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總則
HJ 944排汙單位環境管理臺帳及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範 總則(試行)
HJ 953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鍋爐
HJ □□□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酒、飲料製造工業
HJ □□□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食品製造
《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排汙口規範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國家環境保護局 環監〔1996〕470號)
《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環發〔2008〕6號)
《關於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3年第14號)
《關於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大氣函〔2016〕1087號)
《關於加強京津冀高架源汙染物自動監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環監函〔2016〕1488號)
《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
《關於發布計算汙染物排放量的排汙係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7年第81號)
《關於京津冀大氣汙染傳輸通道城市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8年第9號)
《關於加強固定汙染源氮磷汙染防治的通知》(環水體〔2018〕16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工業排汙單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ndiment and fermented product manufacturing
指以玉米、大米、糖蜜、大豆、麩皮等含澱粉或蛋白質的農產品或甘蔗糖蜜、甜菜糖蜜等為原料,經發酵工藝生產味精、賴氨酸、檸檬酸、酵母、醬油、醋等調味品與發酵製品的排汙單位和生產設施。不包括澱粉及澱粉製品(不含發酵工藝)生產設施,以及發酵酒精、白酒、啤酒、黃酒、葡萄酒、料酒等酒生產設施。
3.2許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汙許可證中規定的允許排汙單位排放的汙染物最大排放濃度和排放量。
3.3特殊時段special periods
指根據國家和地方限期達標規劃及其他相關環境管理規定,對排汙單位的汙染物排放情況有特殊要求的時段,包括重汙染天氣應對期間和冬防期間等。
3.4生產期production period
指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工業排汙單位每個生產季自啟動味精、賴氨酸、檸檬酸、酵母、醬油、醋等調味品、發酵製品生產開始至結束的時間段,按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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