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全區範圍內開展電動摩託車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集中整治行動的通知
廣大電動摩託車駕駛人朋友:
為進一步強化我區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淨化我區道路交通行車秩序,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臺兒莊交警大隊以電動自行車登記掛牌清零行動為契機,並結合「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決定從8月20日起,在全區範圍內開展為期1個月的電動摩託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集中整治行動。
通過從嚴集中整治電動摩託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加大事故曝光警示和安全意識提升行動,使電動摩託車未懸掛號牌、超員、不戴安全頭盔、無證駕駛、逆行、闖紅燈、闖禁行區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明顯減少,涉及電動摩託車的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整治重點:嚴查無牌電動摩託車上道路行駛、無證駕駛、駕乘電動摩託車不佩戴安全頭盔、超員、逆向行駛、闖禁行區等交通違法行為。
8月20日起,電動摩託車未懸掛號牌將不得上道路行駛,上道路行駛的電動摩託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交警可扣留無牌電動摩託車,並對違法者處駕駛證記12分、罰款二百元的處罰。
駕駛電動摩託車需持有輕便摩託車駕駛證(F)證,未取得駕駛證駕駛電動摩託車上道路行駛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交警可對違法者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同時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處罰。
駕駛電動摩託車需佩戴安全頭盔,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之規定,交警可對違法者處駕駛證記2分、罰款50元的處罰。
乘坐電動摩託車不戴安全頭盔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交警可對違法者處警告或罰款20元的處罰。
請廣大交通參與者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禁駕駛無牌電動摩託車上道路行駛,嚴禁無證駕駛,未辦理電動摩託車登記掛牌和輕便摩託車駕駛證業務的,請抓緊去臺兒莊車管所辦理。同時駕乘電動摩託車請佩戴好安全頭盔,杜絕闖紅燈、超員、逆向行駛、闖禁行區等交通違法行為。
交通安全關係到每個交通參與者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希望大家養成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的良好習慣,您的安全是我們的心願,讓我們攜起手來,共創安全、暢通、和諧的交通環境,衷心祝願您出行平安、一生幸福!
臺兒莊交警大隊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