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醫保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通知》。本通知自2019年9月9日起施行,各地應根據本通知內容,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原有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供養對象
特困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特困人員本人以及其法定義務人財產應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財產狀況規定。
原已確定為城鎮「三無」對象和農村五保對象的,可直接確定為特困人員。
供養內容、標準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內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對符合條件的給予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等。
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不低於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50%確定,實行城鄉同標,其標準由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部門擬定並報本級政府批准後於當年7月1日起實施。市本級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參照駐地執行。
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參照我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執行,其中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准在機構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在上述補貼標準基礎上分別上浮50%(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員每月再增加200元)。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按照《溫州市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表》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個檔次,具體由各地組成評估小組自行評估,有條件的地方可委託醫療衛生機構或第三方機構評估。
特困人員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和臨時救助支付後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各地要加強醫療費用的使用管理,具體由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衛健、醫保等相關部門規範特困人員就醫流程,並按照就近就醫原則,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合理使用醫療費用,避免過度醫療等現象發生。
特困人員喪葬費用按照文明節儉原則,不足部分從救助供養經費中支出。
供養方式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方式分為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和在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可自行選擇供養方式,原則上一年內不得隨意變更。各地要根據當地實際落實定點供養服務機構,並視特困人員的實際情況,進行分類集中供養。
完全、基本或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應當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公辦或「公建民營」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首先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對未滿16周歲需要集中供養的,應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託其親屬或村(居)民委員會提供供養服務並籤署委託供養服務協議,也可採取「戶院掛鈎」的方式,落實其供養服務和管理,確保特困人員「平日有人照應、生病有人看護」。
無勞動能力如何認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無生活來源如何認定?
無生活來源是指收入總和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財產狀況規定。收入核算按照《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執行,但不核減剛性支出。
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如何認定?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60周歲以上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財產狀況規定的;
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後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是否繼續享受救助供養待遇?
可以繼續享受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
如何統籌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福利等制度的有效銜接?
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養老服務補貼。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如何申請?
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需提交哪些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包括《浙江省社會救助申請表(含誠信承諾書)》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如何審核審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裡訪問、信息核查、信函索證,必要時召開民主評議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相關材料,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批准,從批准之日的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並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級民政部門不予批准,並將理由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15個工作日內重新提出審核意見,並重新公示。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如何終止?
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
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經過康復治療恢復勞動能力或者年滿16周歲且具有勞動能力;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規定;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本人、村(居)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縣級民政部門核准。
對擬終止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所在村(社區)或者供養服務機構公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予以核銷,從下月起終止救助供養,並將終止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對公示有異議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止救助供養決定,並重新公示。
特困人員自理能力、供養方式發生變化的如何處理?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供養方式發生改變的,應當及時予以變更,變更程序由縣級民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
救助供養資金和工作經費的使用範圍分別是什麼?
救助供養經費主要用於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工作經費主要用於政府購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事務性服務,包括特困人員自理能力評估、對象排查、家境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等服務項目。
如何合理安排集中供養對象基本生活費?
供養服務機構應合理安排供養對象夥食、衣著、被褥、零用錢等方面的支出,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集中供養對象基本生活費的具體分配做出規定。
特困人員住院期間的基本生活費和照料護理費如何解決?
先從個人基本生活費和照料護理費中支付,不足部分,有籤訂協議有履行義務人的,由義務人承擔;未籤訂協議沒有履行義務人的,可通過救助供養經費等途徑予以支持。各縣(市、區)要確定特困人員就醫定點醫療機構,安排特困人員就近就醫治療。
特困人員財產如何處置?
特困人員的財產處置由供養人員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協商解決,並可通過協議形式,明確財產受益人及其應履行的義務。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來源:溫州發布
資料: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醫保局
編輯/版式:周斌傑